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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为人知的中印危机:59年印度毁约封锁西藏(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4 历史之家 佚名 参加讨论

除上述各点外,印方还提出关于印派往西藏西部阿里的商务代表,印方称噶大克商务代表处应享有以下权益:在整个西藏西部沿着商路前往贸易各地提供旅行便利;印商代表有权委派人员前往各贸易中心和任何地方进行贸易;在许多贸易中心要求给印商务代表及其人员有贸易地点及特定的宿营地;印商与当地人间纠纷过去习惯由印商代表和地方官员共同会审,印商间纠纷由印商务代表解决,可以成立类似调解机构。印商务代表沿习惯山口进出。
     江孜、亚东的印商务代表有若干房产,永归印度所有,江孜印商代处有一医院、亚东印商代处有一医院,并有一检查站,检查由印进口的货物。除噶大克的印商代表上述已有的管辖范围,要求划定亚东、江孜两地为代表处新的管辖区域。
     印度代表团团长的发言,占据了两次全体会议。他不厌其烦地详细解释印度在西藏的旧有的、新增加的特权要求。他的发言充分地暴露了印度对西藏的野心,名义上承认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实际上按照他的要求,西藏将成为印度的殖民地。
     第三次全体会由我方对印度的发言提出要求澄清的若干问题。在澄清问题的回答中,我们已大致了解到印度的发言意图,漫天要价,有许多地方印代表团自己都不知道,完全凭着印度商人及地方官员的要求提出的,实质虚弱,对许多特权要求无法加以辩护。既然承认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而中国是主权国家,他提的那些要求是难以站住脚的。
     中国代表团团长章汉夫在第四次全体会议上作了说理的但较温和的发言,对印方提出的所谓平等的实质、习惯的权益和无理的侵犯中国主权的要求,给以令人信服的回应、并据理驳回。根据周恩来总理提出的原则,按照西藏当时实际需要而又可能解决的情况,在印方提案的基础上提出七个问题,即商务代理(我们不提商务代表而提代理)、卫队、邮政、电报、电话、驿站、贸易、朝圣及护照签证、许可证等。我们的方针是:凡属特权必须取消,但按照需要可保留某些不损害我主权的传统习惯。
     中印谈判全体会议12次,若干次的小组交换意见,进行讨价还价。小组交换意见是何英(原陈家康调出当大使由何英副司长替代)和我同印方首席代表高尔及其顾问之间进行,我们在当时的国际俱乐部,摆上茶点,无拘束地不作记录的漫谈,双方都有解决问题的意愿,所以争论虽然有时激烈,但最终达成了协议。最后于1954年4月四日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同时互换照会一件。协定主要规定印度与西藏地方正常的交通通商来往的办法,而换文主要是取消印度在藏一些特权的办法。
    对中印关系的几点感想
     这个协定中的主要规定大部份已实施了,现在已成为过去的历史。但有几点,却是极为重要并影响后来中国与印度关系的,值得提一下。
     在这次中印谈判中,中国最大的收获不仅是取消外国在西藏的特权,更重要是印度承认西藏是中国领土的一部份,中国在西藏地方拥有完全主权。第二点,协定虽然取消了原有的特权,但印度仍在西藏保持有一定的影响。在当时因西藏与内地交通不便,中央政府一时尚无法解决西藏人民经济问题,这些妥协作法还是必要的。第三,中印协定签订后,中印关系一度改善。这种友好关系不仅对我国在藏工作起了极大作用(1954-1956年内地至藏公路修通前,中央驻藏军政人员供给大半由印进入),而且对于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反对美国的封锁、制裁,也起了一定作用。而印度也由于中印友好关系使它在国际活动中特别在与中国有关的国际活动中占了重要的地位。
     从那以后,由于中国政府在其它国际活动中坚持五项原则,又由于其他许多国家特别是亚非国家也主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使得这个原则现在已经成为各国公认的国际关系的准则。而它的产生则起源于1954年中印谈判。
     为什么这个中印协定有效期定为八年。原来我们起草的条文草稿写的是十年,周恩来总理改为八年。他说我国现在恢复经济定为三年,然后再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八年后中央可以对西藏地方进行自主的经济帮助和建设,所以将中印协定有效期定为八年。可见中央及周恩来总理对于西藏地方涉外工作是从整个国家利益考虑,具有远见的。
     中印协定的签订为我与邻国解决争端、争取友好相处的和平国际环境是十分重要的,为用和平谈判方式解决国家间问题做作一个范例,因而使当时中国周边邻国如尼泊尔、缅甸、巴基斯坦、锡兰(现在称斯里兰卡)、阿富汗等国,对中国消除了疑虑,从而同中国友好,特别是在协定中写下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两国关系的准则。关于取消特权、维护中国主权与领土完整,使印度公开正式承认西藏是中国一部分等更是主要的收获。中印协定中有一些不清楚的,文字上对等实际上不对等的地方,也是当时难以避免的。我们也知道,印度方面可能利用这些地方在西藏扩大其势力及影响,这在后来执行协定中,我们是提高警惕,处处与之交涉,直到1959年协定失效后才停止。
    2.中尼恢复正常关系谈判
     尼泊尔(原称廓尔喀)为中国近邻,它同我国西藏地方关系密切,几百年来,藏尼间虽发生过战争,但和平友好通商来往关系仍是主要的。1856年(咸丰六年)又发生一次尼泊尔侵入西藏的战争,由于尼泊尔那时还承认是中国的朝贡国,所以在驻藏大臣赫特贺主持下签订了(西藏廓尔喀条约)。这个条约使尼泊尔享有许多特权,如西藏每年赔偿尼币一万,尼人可在藏自由经商不纳税,不限制地区,尼在藏可设置官员为代表并享受特权和拥有卫队,尼商犯罪由尼官员处理,藏官不得过问,尼藏人之间发生纠纷,由尼官参加会审等等。这个条约执行了近百年,和平解放西藏后,仍然执行,而且演变成许多超出条约外的非法特权。50年代藏印贸易发展高峰时,仅拉萨、亚东两地尼商多达200余家。与此同时,尼侨商发生民、刑事件日益增多,走私、伪造藏币、倒卖文物宗教珍品、套购银元、租房纠纷、货物被抢劫等层出不穷,而这些案件都由尼代表处理或尼藏会审,这对中国主权及司法权是极大的侵犯,因此中国与尼泊尔关系必须调整。但考虑尼是弱国,需要经过外交途径解决。
     新中国成立后,中、尼双方都有建立外交关系的表示,但受到印度的阻挠。那时印度控制了尼泊尔,不愿中尼建交。1954年中印协定签订后,尼泊尔提出愿意与中国建交,当尼赫鲁访华,周恩来总理与他谈及时,尼赫鲁提出建交条件即中国不派大使驻尼泊尔,中国不在加德满都设立大使馆,理由是如果中国设使馆,美国也要设立。同时印度报纸发表一个消息,报导中国已承认印度在尼泊尔的特殊地位,这自然不是事实。但后来中尼建交后,中国派往尼泊尔的大使由驻印度大使潘自力兼任,在尼没有中国大使馆。这说明当时中国开展对尼泊尔关系还要照顾到印度的意见。
     1956年中尼两国政府同意派代表团商谈中尼两国和尼泊尔在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中国政府代表团由潘自力大使任团长,我和商务参赞杜毓沄任团员,西藏地方*政府噶伦饶噶厦也任团员但他只作为内部顾问不出席会谈。尼方以外交大臣夏尔玛为团长,团员有外事秘书塔帕及顾问二人。谈判在尼首都加德满都举行。除了第一次全体会议两国代表团长出席讲话外,所有一切具体问题的谈判都是由我和塔帕主持讨论。这次谈判总的来说比中印会谈要顺利些。原因是尼泊尔愿意同中国友好,放弃过去在西藏享有的特权,所以废除旧约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也遇着两个复杂的情况。当时尼泊尔国内外形势比较微妙。1957年尼泊尔将进行选举,印度、美国支持尼泊尔国大党,大选结果将使当时执政的人民党阿查里雅内阁下台。为尼国王信任的阿查里雅首相希望争取与中国搞好关系,签订一个友好条约,取得援助,以便在政治、经济上获得较多的独立,以夺取大选的胜利。所以尼方代表团坚持在废除旧约后与中国签订友好条约。
     50年代,印度继承英帝国主义的权益,在尼泊尔享有许多特权,如控制尼泊尔的邮政、银行,在尼使用印度卢比,尼商业包括进出口行业由印度大商业垄断,尼对外公路、航空也由印度公司经营。印度财团与尼泊尔民族工商业之间矛盾尖锐。印度对美国进入尼泊尔持保留态度,顾虑美国势力会打破它独家控制尼泊尔的局面,对于中尼关系的发展也一贯加以阻挠。这次尼方提出要同中国签订友好条约,印度极不赞成,通过外交途径向中尼双方施加压力反对签订这种条约。原来中尼派代表团会谈,印度就不赞成,但中尼之间关系毕竟与尼美关系不同,因有尼藏关系间许多问题需要谈判解决,印度没有理由加以反对,何况中印协定已有先例。但印度却通过其驻北京大使馆向中国提出要求中尼谈判只限于在尼藏关系范围内。在中尼谈判期间,印度报纸即放出空气说,中国不会与尼泊尔签订什么友好条约。印度的反对与干涉公开化了。
     中国代表团是同情和支持尼泊尔的处境的,但将尼方意见报告国内后,外交部指示不要单独签订友好条约,可将友好条约内容与尼藏关系解决办法合为一个协定内。当时的形势很明显,中国不能因争取尼泊尔友好而影响与印度的关系,更不能因同印度友好而损害中尼的友谊,所以采取这样一个折中办法将友好条约与藏尼关系合并签订一个协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这样长的一个协定名称,今天看来是令人费解的,其背景就是上述的。当时与我会谈的塔帕非常不满,甚至抱怨并讽刺地说,想不到你们中国也会顾虑尼赫鲁的压力。
     尼泊尔虽然愿意废除在藏特权,但在谈判期间尼政府受到在西藏尼商的压力要求保持他们已有权益,主要有:尼商可到全藏各地做生意,不纳税,不限制贸易内容,要保留尼在藏各处的代表机构等等。这些有了中印协定作为榜样,虽然经过说服尼方可按中印协定方式解决,但关于“卡扎儿”问题,双方争论激烈。后来妥协为年满十八岁的卡扎儿可由其自由选择尼籍或中国籍,未满十八岁的可由其父母代为选择国籍。这后一点明明是我们的让步。
     还有一点是尼方赞成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且也主张写在协定内,但措词方面要有些改变,除了第一、第二互相尊重领土完整与主权,互不侵犯外,第三互不干涉内政改为“互不借任何经济、政治或意识形态性质的理由干涉内政。第四、第五相同。尼方为什么要坚持改写第三项原则,它有两个考虑,一是要和中印协定不一样免得被人说照抄;再则是不满印度在政治、经济上的干预,同时也防止共产主义思想的侵入。
     在这次中尼谈判中,尼方代表团提出下列意见,为了摆脱印度对尼泊尔的封锁与控制,尼方希望通过西藏打开中国的交通另谋出路。第二,当时藏印边境重要口岸亚东的贸易非常繁荣,尼方提出将亚东的中印贸易转移到尼藏传统市场聂拉木来进行。第三,尼方要求西藏无限制的提供羊毛,以发展尼北部山区的手工业。这些要求在当时是不现实的,就是现在也不能完全做到。中国代表团费了大量时间才说服尼方收回这些要求。
    中尼协定同中印协定不一样,不但到期没有废除,而且有了新的发展,中尼关系沿着这次谈判逐渐走向更加友好。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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