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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小说反抄袭大战正酣 专业律师怎么看?

http://www.newdu.com 2017-08-24 历史之家 佚名 参加讨论

在这个网络IP盛行的时代,大IP越是红火,网络上有关原著抄袭的争议就越大。
    今年年初《锦绣未央》被诉抄袭事件上了央视新闻,最近两天《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小说也被反抄袭网友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而以《佳期如梦》、《寂寞空庭春欲晚》等作品闻名网络言情小说作家匪我思存也在微博上表示《甄嬛传》、《如懿传》的作者流潋紫抄袭了自己的作品。其大IP如《花千骨》、《楚乔传》等在热播之后也同样会收获一场抄袭风波。
    匪我思存连发微博指出《甄嬛传》和《如懿传》抄袭↓↓↓↓
    在这些事件当中,我们会发现,有关网络文学的批评当中,网友对抄袭的愤怒,远远大于对作品写作粗劣、三观不正等问题的反感,其舆论杀伤力也是最大的。
    对抄袭的零容忍,毋庸置疑是底线性的原则。同时,在一片批评声中,有关“文风抄袭”、“设定抄袭”、“梗抄袭”等新鲜说法的出现,也让人疑惑:对网络文学抄袭的界定,难道另有一套原则和系统吗?
    为此,我们采访了著作权领域的资深律师贾桂茹,在她看来,界定网络作品是否抄袭,在法律上和传统媒体作品并无不同。

“在法律实践中,认定一部作品是否构成抄袭,通常采取‘实质相似+接触’的方式来做出判断。
    贾桂茹律师说,“抄袭”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
    “抄袭”一词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剽窃”在法律上的内涵和外延上完全一致,具有相同的法律含义。国家版权局曾于1999年《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XX市版权局的答复》中明确规定,“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
    她认为:“在法律实践中,认定一部作品是否构成抄袭,通常采取‘实质相似+接触’的方式来做出判断。即:将原告的作品与被控侵权的作品中相同或相似的部分放在一起进行比对,衡量二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是否有接触或接触的可能。当然,在‘衡量’之前,必须做的一步工作是‘剔除’,即剔除其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例如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内容,以及属于作品‘思想’的部分内容等。”贾律师进一步解释,法律上所说的“接触”,通俗来说就是指原作是否早于被告作品创作之前被接触被看到,如果原作尚未发表则有可能不构成接触。

《楚乔传》被指抄袭
    如果某部作品的文风、人物说话的方式和口气已经构成该作品独特的表达方式,并能够举证,就可能被著作权法所保护。
    有关网络热批的“文风抄袭”、“设定抄袭”等说法,贾律师认为,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法律层面来说,《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什么是受保护的作品,即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是作品的两大属性。在《著作权法》特定的框架和语境下,作品被理解为由内在的“思想”和外在的“表达”共同构成,法律只保护作品的外在表达形式,不保护作品内在的思想。这是世界范围内著作权法普遍接受和采纳的确定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一项基本原则。“基于此,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也仅限于作品的表达上,不涉及作品的思想。就同一主题思想,不同的作者完全可以通过不同的表达形式来体现,只要是作者本人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即会分别受到著作权法平等的保护,分别享有对各自作品的著作权。”

《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被指抄袭网络小说作者大风刮过的《桃花债》
    因此她认为,如果某部作品的文风、人物说话的方式和口气已经构成该作品独特的表达方式,并能够举证,就可能被著作权法所保护。同样说到“设定”,在法律上也要看这些要素是否构成某部作品的作者独创性的表达方式。“泛泛而言,神话、宇宙、武林世界等,我个人更倾向认为属于作品的‘题材’,甚至不是‘思想’的范畴。任何一种‘题材’都不能被任何一个人所垄断,谁都可以写同类题材的作品,关键是不同的作者要通过个性化的独创表达方式体现自己的思想和情感。”

网络上流传的反抄袭利器:调色盘
    在实践中,在区分‘思想’和‘表达’时,绝不能拘泥于文字表面,需要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不过涉及“人物关系、情节设定”,以及“梗”抄袭的问题,贾律师谈到了之前轰动一时的琼瑶起诉于正抄袭案,她说之前有关著作权侵权的案子,大多限于以作品文字上的表达来界定是否抄袭。这个案子的先例性在于,首次把人物关系设定、情节结构设置等归为作品表达。这无疑给“设定抄袭”、“梗抄袭”的认定提供了借鉴。

轰动一时的琼瑶诉于正案以琼瑶胜诉终了
    她认为,这还是如何认定“思想”和“表达”的问题:“一个作品的主题肯定属于思想的范围,具体的语言表达肯定属于表达的范围。但是表达的范围并不止于具体语言文字的表达,情节设计、人物关系也往往属于表达的范围,而故事的梗概有可能被认定为属于思想的范围。但故事情节的发展和演绎过程,可能是作者经过缜密构思后结合自身经历和情感所独创的特有表达方式,这种特定的情节发展和推演经过,可能体现出作者特有的价值观、情感倾向,以及特有的文字语言架构能力,这些要素显然应该纳入‘表达’的范畴。所以在实践中,在区分‘思想’和‘表达’时,绝不能拘泥于文字表面,需要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而针对写作软件的出现引起的“抄袭普遍化、碎片化、扩大化”的争议,贾律师反应平静,并倾向于“技术无罪”的立场。她认为:“归根到底,判断一部作品是否构成剽窃,还是要回归法律标准,即‘实质相似+接触’。至于‘调色盘’也好,写作软件也好,都是手段和方式,不是作品本身,不会成为在司法认定时应该考虑的要素。”

写作软件与其生成的雷文
    贾律师也注意到“《锦绣未央》原著抄袭达200多部”的官司,并谨慎地表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要想打赢官司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有诸多困难和障碍需要克服。”但是,在表达了自己坚定反对剽窃抄袭这种恶劣行为并希望通过司法途径给予侵权行为严厉打击的立场之后,她希望舆论不要“未审先判”,在司法部门作出最终审判之前,任何人无权下这种结论或者作出评判。“诸如‘抄袭200多部’、‘原告打赢官司没什么问题’这样的论断都过于草率。” “这种做法即是对案件当事人的不尊重,更是对法律的不尊重。”

《锦绣未央》被诉时间登上央视新闻
    至于网上热传的“网文作者维权特别难,被抄袭大多只能忍气吞声”的说法,贾桂茹律师表示:“就我个人经验而言,涉及互联网传播形式的维权案件,除了在保全证据方面需要经过公证保全之外,在法律程序和实体方面没有任何特别之处,与通常意义上的维权官司没有什么不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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