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是史上铸币最多的—— 面对嚣张的伪钞犯罪活动,宋朝采取了形式多样的防伪措施,大致归纳有以下几种: 一、严刑峻法,奖惩并行,严禁伪币的制造和流通 古时针对民间的货币作伪,政府最直接的手段,便是通过法律的严厉惩戒来遏止作伪者的不法行径。太祖乾德元年(964年)七月颁行的《宋刑统》中规定:“诸私铸钱者流三千里。作具已具未铸者,徒二年,作具未备者,杖一百。”后乾德五年(967年)十二月又下诏:“诸州轻小恶钱及铁鎉钱等,限一月悉送官,限满不送者罪之有差,敢私铸者弃市。”对于私铸铜钱者,不计铸造数量的多寡,皆处以死刑。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年)规定铜钱每贯必须“四斤半以上方得行用”,凡不合标准者限一月送官,官给铜价,“限外犯者之有差,私铸之人作法处死”。南宋时期,由于铜的产量锐减,为了确保现有的铜材,对私铸铜钱者的处罚更甚,除“私铸钱者绞”之外,对于相关失职人员亦有轻重不等的惩罚。再后来,随着纸币的出现,铸币额锐减,这时的纸币已经成为流通中的主要货币,其行用量大且广。和铸币相比,纸币作伪更易而获利更丰。因此政府三令五申,严禁伪造,并进一步加重对违反者的处罚。当时,将伪造犯人处斩已成定律,并增设了支赐陈告人的奖赏制度。具体说来就是惩罚伪造、包庇、转用伪币者,处分失察的官员和乡耆;奖赏告发人和自首者,奖励查获伪钞的官员。绍兴三十二年(1162年),定伪造会子法规定:“犯人处斩,赏钱十贯,不愿受者补进义校尉。若徒中及庇匿者能告首,免罪受赏,愿补官者听。”宋代规定告发者赏银千贯,金代规定赏银三百贯,元代规定除赏钞五锭外,还将犯人的家产全部赏给告发者。在这些奖赏之下,果然有不少造假者被捉拿,有效地起到打假的作用。此后,政府对会子法还进行了不断的完善和充实。这些都是政府贯彻“严刑峻法,奖惩并行”原则,以严厉打击私铸伪币者的最好体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