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1月.军委。颁发《关于实施军衔制度准备工作的指示》。当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草案。将官分四级--大将。上将。中将,少将。 195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其中,第二章,《军衔与肩章符号》规定。将官分四级--大将。上将。中将,少将。 1955年1月.中央军委。颁发《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规定,以军队干部级别为主要依据。按照编制军衔,评定军官军衔。5月。国防部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编制军衔》 |
1953年1月.军委。颁发《关于实施军衔制度准备工作的指示》。当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草案。将官分四级--大将。上将。中将,少将。 195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其中,第二章,《军衔与肩章符号》规定。将官分四级--大将。上将。中将,少将。 1955年1月.中央军委。颁发《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规定,以军队干部级别为主要依据。按照编制军衔,评定军官军衔。5月。国防部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编制军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