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差役,如门丁、轿夫、刽子手、仵作、盐差、粮差等,是典型的“临时工”,他们人数众多,无正式编制,工资很低,每月不过3两银子(一两银子约175元),只够三口之家一个月的伙食费,光靠这点钱,一家人是要上山吃草的,但他们自有生财之道,小日子过得十分滋润。 清朝的官员一般不出衙门,一切公务全由这些“临时工”执行。他们往往利用手中微薄的权利,狐假虎威,仗势欺人。通过敲诈勒索,带来各种灰色收入。如:传唤当事人,收取“鞋袜费”;拘捕人犯收取“开锁费”;看大门的,收取“门头钱”等。总之,灰色收入是很不错的,工资是忽略不计的。 清朝的方苞在《狱中杂记》中记载,堂上打板子也有讲究。有的外重内轻,表面头破血流,实际不伤筋骨。有的外轻内重,表面只是皮肤红肿,却是往死里打,留下残疾。送30两银子的,打伤了骨头,杖后养伤一个月;送60两银子的,伤了点皮肤,一天就能痊愈;而送180两银子的,当晚就能步行如常。 当然也有洁身自好的“临时工”。清朝广东有个叫沈清的皂隶(法警),从不要“灰色收入”,为此穷困潦倒,妻子无法忍受,离他而去。当地有个李恶霸勾结知县强占“首富”霍某的家产,反诬告霍某欠债不还,又找到沈清,给他一箱银锭,要他在行刑时打死霍某。沈假装答应,次日上堂,沈清大声说到:“大人,李某拿银子贿赂我,我不敢贪赃卖杖?”知县面对沈清,不由得感到羞愧,遂将霍某无罪释放。沈清死后,百姓为了纪念他的清廉正直,在城隍庙里给他塑像,每年香火不断。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