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官制 前期 北洋官制主要继承于清朝新军的官制,于1904年制订,是三等九级制。官品,有正、从共七个品级,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上等官 共分三级: 第一级,正都统,秩同提督,阶从一品(无正一品),职任总督官。 第二级,副都统,秩同总兵,阶正二品,职任统制官。 第三级,协都统,秩同副将,阶从二品,职任统领官、总参谋官、炮队协领官。 (二)中等官 共分三级: 第一级,正参领,秩同参将,阶正三品,职任统带官、正参谋官、工程队参领官、总军械官、护军官;——同正参领,职任总军需官、总理医宫、总执法官。 第二级,副参领,秩同游击,阶从三品,职任教练官、一等参谋官、正军械官,中军官;——同副参领,职任正军需官、正军医官、正执法官、总马医官、一等书记官。 第三级,协参领,秩同都司,阶正四品,职任管带官、二等参谋官、副军械官、参事官;——同协参领,职任副军官、副军正、马医官、二等书记官。 (三)下等官 共分三级: 第一级,正军校,秩同守备,阶正五品,职任督队官、三等参谋官、查马长、军械长、执事官,副马医官、三等书记官。 第二级,副军校,秩同千总,阶正六品,职任排长、掌旗官;——同副军校,职任司事生、医生、司号官、军乐排长、马医长、书记长。 第三级,协军校,秩同把总,阶正七品,职任司务长;——同协军校,职任司号长、医生、司书生。① 其中经理饷械、医务、法律等员,是曰军佐。其品秩官阶与军官相似,唯在官名之首冠以同字,以示区别,但均不得管带营队。 这种官制,是用原来的封建品秩官阶品定新的官职内容,是以旧瓶装新酒。入民国后,官制又进一步改为将、校、尉三等。其名目不同,而等级仍旧,只是把品秩变将、校、尉制。官职名字,也改变为司令和长,如师长、团长等,但根本上仍是三等九级制的官制核心。故欲知民国时代的军事官制,必从此始。 至1905年,又由军谘处奏定,新军增正一品官阶。凡正都统著有卓异成绩者,赐以大将军、或将军名称和封号,官阶正一品。唯历史(www.weilishi.org) 后期 国家元首(大总统,亦或总理、执政、大元帅) 经略使(1918年直系【曹锟】为川粤湘赣四省经略使,为民国地方最大官职,辖四省,但为虚职。) 巡阅使(控制两省或两省以上,如1918年9月【张作霖】被任命为东三省巡阅使,为三省最高军政长官。) 都督(即督军、督理、督办,一省最高长官,辖军、民两政,省长为虚职。附:北洋政府时期,以热河、察哈尔、绥远等地区为特区,置都统为地方军政长官。) 帮办(一省当中的二把手。) 镇守使(一省之内划分几个地域,这片地域的头即镇守使,位在督军之下,如陕南镇守使【陈树藩】后就借{护国运动}之际,顶了陆建章的位子,成为陕西督军。) 道尹(管理所辖数县行政事务长。) 县知事(即县长。) 参考资料:《中华民国官职年表》 另外还有: 督军 民国北洋政府时期省下的军事长官。辛亥革命时,各省行政军事长官多称都督。不久,另设民政长,都督专管军事。二次革命后,袁世凯都督为某某将军督理某省军务。民国五年(1916)袁世凯死后,改称督军。十一年(1922),黎元洪倡“废督裁兵”未成,遂改督军为督理某省军务善后事宜,简称督理。各省又有改称督办军务善后事宜者,简称督办。十三年(1924)第二次直奉战争后,段祺瑞任用各省军事长官,均用督办军务善后事宜之名,一般称为军务督办或督办。后直系吴佩孚再起,发表任命均用督理之名,北京用督办名,各行其是,直至北洋军阀失败。 巡阅使 官名。北洋军阀政府时期,对拥有两省以上的军阀给以巡阅使的官衔,以便控制其地盘。袁世凯任张勋、倪嗣冲为长江巡阅使、副使,为此职之始。后又有经略使、检阅使等名,与此类似,惟经略使实际上未必已控制某地区,如曹锟任湘赣川鄂四省经略使,实为北方对湖南用兵之统帅;检阅使则为实授某省督军之先声。 护军使 官名。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在各省重要地区设护军使,管辖该地区的军务,其职权在镇守使之上。 镇守使 官名。北洋军阀统治时期设置,为地方军事长官,所辖军队有一混成旅或一师。 督办 清后期,中央与地方皆有临时设置机构,存在时间长短不一其长官品级特高者称督办或总办,副职称会办,资格次于会办者称帮办,负责处理日常例行事务者称坐办。北洋政府时期仍有此制。 民国北洋政府时期的督军曾改称“督办军务善后事宜”,简称“督办”。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