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员是一个专业要求很高的职业,每天都要处理很多业务。比如教抚百姓、征收钱粮、司法刑狱等常规工作,又比如水利、漕运、剿匪、实业等非常规工作,哪一桩哪一件不需要专门去学习,不要求负责官员掌握相应的业务能力? 但是,我们看到古代官员似乎都是全能王,全面发展,到处开花,今天抓教育明天管财政后天负责军事,甚至把吏礼兵刑民工六个部门的职务挨个当过去,令人叹为观止。“学在于长,业在于精”的规律在古代官场失灵了。为什么官员们都是全能王?他们就真的是样样精通吗,会不会“外行管内行”,对工作造成不良的影响呢? 政治第一,业务第二 古代并没有针对行政或者做官的专门教育,有的是儒家理论的教育。客观的说,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那一套和实际政务有很大的距离,对读书人入仕后的实际工作帮助不大。 而官府要录取的恰恰是没有经过专门教育的读书人,而不是那些在财税、水利、侦查、审讯方面有专长的人才。科举考试不考钱粮刑狱,却考君臣礼义。如果一定要找出和官场实践有关的录取标准,那就是唐宋之后选拔官员,要看能否写一手合格文公,往俗了说就是看候选者会不会打官腔、写官样文章。专业历史名词叫作“判”,公文判词能做到文辞通顺、没有纰漏,有说服力的候选人优先录取。 读书人初入官场,对于实际工作内容,完全是两眼一抹黑,一窍不通。他们所有的是满腹的四书五经之中八股文章,能做的就是用儒家道德指导办公。比如明代大清官海瑞当父母官,审案的标准就是遇到财产纠纷,宁可委屈士绅尊长,也要站在百姓卑弱的一方;但是遇到名誉礼仪的官司,宁宇委屈百姓卑弱,也要维护士绅尊长的利益。这就是从儒家道德出发的审案标准。至于朝廷繁复的律法条文和种种判例,海瑞可能并不精通,很多官员甚至都没拿起来翻阅过,自然做不到“依法办事”了。 说到司法,古代官员常常会“法外施恩”或者“法外用刑”。对于贫苦孤独或者情有可原者,父母官常常减轻甚至免于刑罚;而对于残暴跋扈,激起民愤者,往往刑上加刑,动不动就先来四十大板杀威棍,甚至“立毙杖下”的记载也不绝于史。如此“有法不依”,古代官员非但不会受到处罚,反而留名青史,说不定离任时还会有绅民送“万民伞”,“脱靴遗爱”,来个挥泪相别。说到底,还是儒家道德在其中起作用。司法如此,民政、教育等其他政务也如此,维护儒家道德是官员们首要的考虑,业务成效倒在其次。 儒家道德的核心是“忠君”,是对君王忠义,在实践中表现为对皇权的绝对尊崇,听皇上的话、执行皇帝的命令。而皇帝考虑问题的首要目的是维护自己的威严,巩固自己的统治,而不是什么国计民生、百姓疾苦。他评价官员的首要标准,是忠诚,而不是业务能力。宁可用忠心的庸才,也不用异心的人才,是专制帝王用人的不二准则。就这样,帝王用人和官员办公,就找到了一个共同点:政治第一,业务第二。 其次,官僚体制一旦建立,就摆脱人类控制,产生自己的逻辑,会根据自身利益和惯性运转下去。而保持体制的稳定是它的一大追求。实打实的考核产生的波动,显然不利于官僚群体的利益,也影响体制的稳定,是官僚体制不愿意发生的。因此具体到实践中,每个考核单位都要为自身的利益和稳定考虑,主持人多不愿秉公执法,破除情面。东汉王符在《潜夫论》里说:“尚书不以责三公,三公不以责州郡,州郡不以讨县邑,是以凶恶狡猾易相冤也”,考核制度的陋弊几乎是与该制度本身同步发展起来的。考核的结果,往往是你好我好大家好,极少有人会因为考核不合格而贬官罢职。如果真出现那样的“反常”情况,人们总是习惯性地认为不合格者不是得罪了上司,就是人缘太差,在官场上得罪的人太多了,或者就是政治斗争、派系倾轧的牺牲品。 宋代是官员的“天堂”,考核官员采用磨勘法,即规定文官三年一秩,武官五年一秩,凡到期没有过失的人都可以升官,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考核就变成了论资排辈,结果造成官员“不求功实,而以日月为限,三年而迁一官,则人而无死,孰不可公卿者乎?”糊涂官只要活得足够长,就能列位公卿。如果你是宋代官员,你会去钻研政务、认真工作吗? 明朝户部十三个司,自孝宗弘治以来,借口公署不大,只留郎中一人治事,其余户部官员只在授官之日(也就是任命的时候)出席而已,实际上就是挂名不干活。《清稗琐缀》记载光绪、宣统年间,国事纷扰,京官们却浑浑噩噩、颓废得很,每年早晨到所在的衙门点个卯,不到中午就回来了,称之为“上衙门”,至于有多少时间在衙门、都干了些什么,自己都无所谓了,也没有人在乎。他们在乎的是上司的喜好、衙门的空缺和党同伐异的安危祸福。这些明清官员,相信其中绝大多数人年年考核合格,部分人还考核优异,该享受的待遇一样不落下,该升迁的照样升迁。在这样的环境中,还会有几个官员去扎扎实实地干业务,追求政绩呢? 总之,古代官场的业务考核流于形式,主要不是看政绩,而是看权力上端的好恶和体制的需要。政绩的作用,似乎如同浮云飘忽不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