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俄罗斯向市场经济转型后,原来的医疗制度与整个经济体制的市场化已不相适应,这些都要求俄罗斯政府改革医疗制度,建立与市场化相适应的现代医疗保险制度。为此,实施的主要政策有:一是由国家财政拨款制度转为社会保险制度;二是由国家财政负担的免费医疗制度转为由国家与居民共同负担的医疗制度。 后面内容更精彩 点击图片进入下一页 1991年6月28目俄罗斯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公民医疗保险法》,为俄罗斯医疗制度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础。该法律规定:所有俄罗斯境内的常住居民均须参与强制医疗保险,保险费由国家及企业共同承担。有工作的居民,由其所在单位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强制医疗保险,没有工作的居民由国家预算支付强制医疗保险;强制和自愿医疗保险缴费是俄罗斯医疗保障体系的主要资金来源;在强制医疗保险范围内由政府提供免费医疗服务,其数量和条件依据联邦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批准的强制医疗保险基本纲要执行;改变医疗保险给付标准,国家为居民提供的医疗保障拨款不再以个人工资为标准,而改按其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采用多缴多付、少缴少得的原则;除强制医疗保险外,设立自愿医疗保险,保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在居民享受免费之外的医疗服务时,由非国有保险公司承担其费用。 1993年4月和1996年又分别通过了《关于建立联邦和地方强制医疗保险基金的规定》和《俄罗斯联邦公民强制性医疗保险法》,目的是为推进强制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俄根据上述法律文件,进一步采取了一些具体改革医疗保障制度。 建立了强制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为联邦强制医疗保险基金和地区强制医疗保险基金。强制医疗保险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有:(1)雇主缴纳的强制医疗保险费,费率为工资基金总额的3.6%,其中0.2%纳入联邦强制医疗保险基金,3.4%纳入地区强制医疗保险基金;(2)用于完成国家级强制医疗保险计划的联邦预算拨款;(3)法人和自然人的自愿缴款;(4)基金闲置资金的经营所得,基金所得免征所得税。在上述资金来源中,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为保险缴费,占强制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的90%以上。(自童伟等著:《2012年俄罗斯财经研究报告》,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37页) 成立了医疗保险公司。公司是不受政府卫生医疗部门管理的独立经营主体,可承包各类医疗保险业务。企业和国家管理机关作为投保人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疗服务机构就医,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公司可代表受保人的利益对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必要时对医疗单位提出索赔和罚款制裁。 在叶利钦执政期间,形成了新的医疗保险制度框架,但由于这一时期出现了严重的经济转型危机,市场混乱,各种法律难以执行,因此有关医疗制度改革的法规与政策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由于资金短缺国家对卫生医疗的拨款大大减少,不少人求医遭到困难。 普京执政后,十分关注俄罗斯的卫生医疗事业。他在2005年提出,医疗是国家优先发展计划四大领域之一(其它三项为教育、住宅和农业),并亲自担任为此而专门成立的国家优先发展计划委员会的主席。“健康”国家优秀发展计划当年开始实施,该年的支出就高达787亿卢布。普京提出实施“健康”国家优先发展计划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是提高俄罗斯人的寿命。1994年俄人平均寿命为57岁,1999年提高到60岁,2012年为68岁。尽管人平均寿命在提高,但仍在世界上处于低水平,这是俄罗斯亟待解决的问题。普京在2008年提出,到2020年要让俄罗斯人的平均寿命提高到75岁。因此,提高卫生医疗服务水平是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 为了医疗保险制度与市场化和现代化相适应,2010年11月29日通过了俄联邦《关于部分修订俄罗斯联邦强制医疗保险法》法律。主要内容有三:(1)给予被保险人有自主选择医疗保险公司的权利,这是以前被保险人没有的权利;(2)扩大强制医疗保险给付范围。强制医疗保险体系目前给医疗机构的保险给付范围仅包括薪金、工资、支出成本、药品和食物等5个方面。自2013年起,医疗机构中除用于基本建设、维修和购买10万卢布以上设备的支出外,其他所有支出全部由强制医疗保险体系承担;(3)取消私人医疗机构进入强制医疗保险体系的限制。这次改革,使俄罗斯强制医疗保险更便于广大居民就医。 但目前,俄罗斯卫生医疗体系仍存在不少问题:资金不足仍未很好解决,强制性医疗保险体系至2012年初资金缺口约为1000亿卢布;医疗服务水平低,工作效率不高。造成这一情况除医疗设备较落后外,与医务人员收入低也有关,2007年西方国家医生的收入是社会平均工资的2~3倍,而2007年俄罗斯医生收入仅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5%,这必然影响医务人员提高业务水平的积极性。俄这几年来一直在着力提高医务人员的收入水平。与全国一样,俄医疗领域的腐也十分严重,送“红包”现象十分普遍。 由于存在上述问题,在俄罗斯特别像莫斯科那样的大城市,出现了不少私人医院,一些收入较高的患者会选择去私人诊所就医。 住房制度改革 苏联时期住房一直处于十分紧张的状态,改善进展缓慢,尽管在客观上有战争破坏与俄国留下很差的住房条件的原因,但从根本上来说是由苏联的住房制度造成的。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苏联的住房制度具有福利性质,主要特点是,由国家大包大揽,大多数公民的住房主要由国家负责建造和无偿分配给与,实行低租金与高补贴政策。 苏联上述住房制度的弊端十分明显:一是国家承担沉重的财政负担。长期来,国家用于国民经济的基建投资中,住房建设投资要占15%—18%,仅次于工业、农业投资。二是极低的房租无法弥补住房折旧与保养维修,要靠国家大量补贴解决。据莫斯科市的材料,向居民收取的房租、水电费、暖气费与天然气费,只能弥补实际费用的1%—2%,甚至连维持收费单位的经费开支都不够。三是助长了人们对国家的依赖心理,削弱了多渠道建房的积极性。四是在分配住房的过程中,很难按统一规定分配住房,往往领导人利用权力多占住房。据俄国家建委负责人1993年年底发表谈话说,俄当时仍有1700万人的住房面积低于5平方米,约有1100万户几家合住一套住宅,约有200万户住旧房危房,约有950万在排队等房,全俄缺4000万套住房,排队等房的队伍越来越长,平均等房期限长达20年之久。(见俄《文学报》1993年12月29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