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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解密:1982年为何不主张恢复设立国家主席(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4 历史之家 佚名 参加讨论

     关于政协职能入宪的问题,胡乔木按邓小平关于修改全国政协章程的指示精神,作了说明。邓小平在1980年9月27日审阅全国政协章程修改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准备的文件时批示:“在修改章程中,不要把政协搞成一个权力机构。政协可以讨论,提出批评和建议,但无权对政府进行质询和监督。它不同于人大,此点请注意。”11月12日,又批示:“原来讲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是指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关系而言。对政府实施‘监督’权,有其固定的含义,政协不应拥有这种权限,以不写为好。”[《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676页。]据此,胡乔木在修改说明中说:“宪法里写上政协的地位和作用还是第一次。有的同志建议,在这段内容上写上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这对政协来说是完全正确的。但在宪法里写上,就有一些必须考虑的问题。关于政治协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名称就包括了这个意思,不必写了。关于民主监督,在政治上是指各党派之间的关系,这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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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且,几年来政协对党政工作,提出了许多好的批评和建议。但在宪法上写上民主监督,从法律的角度看,这就与人大的权力有矛盾了。国务院既要对人大,又要对政协报告,并接受双方的监督,这个任务是难以承担的。那实际上就会形成两个最高权力机关。这样一来,就会使国家的政治生活造成混乱。政治上讲民主监督是正确的,但不能法律化。宪法写上不方便,也不好明确写。如果人大、政协出现意见不同时,怎么办?听谁的?因此,在国家权力结构中,只能有一个权力机关。不要把党派之间的关系和国家权力机关混同起来。这不是说政协的民主监督的职能有任何问题。有的同志还建议,在宪法里把政协怎样发挥作用的形式写上。我认为不仅政协有这个问题,人大和政府部门以至共产党和其他各政党都有怎样发挥作用的问题。这些问题能都写在宪法上吗?政协发挥作用的形式不写上,无损于政协的地位和作用。”[据《胡乔木传》编写组档案中保存的这次讲话的记录稿。]
     对胡乔木的说明,大家表示理解。全国政协副主席刘宁一、孙起孟致信胡乔木说:“不少同志听了乔木同志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说明以后,觉得很能解决问题。大家希望将乔木同志这次说明中有关政协部分的记录,印发给政协章程修改委员会的委员。”胡乔木对随信附来的记录稿作了修改,并告《人民日报》约孙起孟就此写一短文。[据《胡乔木传》编写组档案中保存的原件复印件。]
     三、支持恢复设立国家主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主席是1954年宪法作出的规定。在“文化大革命”内乱中,国家主席受到迫害,其权力被取消、剥夺。在修改宪法的过程中,是否设立国家主席一度成为政治斗争的焦点,1975年宪法又取消了国家主席的职务。1978年宪法继续沿袭了这个做法。这次修改宪法,要不要恢复设立国家主席,成为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对此,中央酝酿了一年多时间,一直未能作出决断。1981年12月4日,彭真致信胡耀邦并中央常委,提出:“关于国家主席问题,需要中央作最后的决定才能提交修宪会讨论。关于这个问题,草案大体是照抄1954年宪法的条文,供中央考虑作最后的决定。”[据《胡乔木传》编写组档案中保存的原件复印件。]1954年宪法规定设国家主席。1982年2月20日,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宪法修改草案,关于设立国家主席,意见仍不一致。邓小平主张设,有几位同志不主张设。他们的理由是:如设,只有小平同志担任主席,这样又增加他的很多事务,对健康不利。邓小平说:除了我,别人也可以当嘛!当天没有得出结论,定23日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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