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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解密:1982年为何不主张恢复设立国家主席(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4 历史之家 佚名 参加讨论

     五、建议恢复乡政府、村长和在农村实行义务教育
     1958年8月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后,中国农村就采取“政社合一”的做法,取消了乡级政权和村长,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和生产大队队委会、生产队队长代替。关于农村义务教育,1954年宪法虽有规定,但实际并没有真正实行。胡乔木认为,恢复乡政府和村长,在农村实行义务教育,这两个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亟待解决,在修改后的新宪法中也应该得到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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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年1月,胡乔木看到两件有关农村治安情况的材料(一件是《四川达县发生一起利用封建迷信造谣、称帝、奸淫、杀幼的特大案件》,一件是《辽宁一些地方赌博风愈演愈烈》),更感到解决这两个问题的紧迫性。1月10日,胡乔木为转送这两份材料写长信给邓小平、陈云并转胡耀邦、赵紫阳,提出恢复乡政府、村长和在农村实行义务教育两项重要建议。胡乔木在概述农村政治、文化落后状况后写道:“我建议中央下两条决心:(一)在今年内有准备、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国农村恢复乡政府、恢复村长(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仍作为经济组织保留不变),并普遍在乡级设立派出所。
     如把乡政府设在公社一级,据安徽省凤阳县试点经验,脱产干部比目前还可减少。这当然是一项繁重的工作,但不解决不行。故建议中央为此早日作一正式决定发给全党,在适当时机并可由人大常委作公开决定。在农业生产责任制推广以后,仍希望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兼负政权职能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至少是很困难的,势必造成许多地区的权力真空,使这些地区程度不同地成为这样那样坏人坏事的乐园。当然,这些地区的好人仍然占多数,但对坏人坏事无能为力,甚至会暂时地随波逐流。(二)必须坚持在农村实行义务教育,学龄儿童入小学,不许中途退学,成年农民入冬学。社会主义、合作制、精神文明都必须建立在有一定文化教育的基础上,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项基本原理。决不能幻想在愚昧、落后、文盲众多甚至日益增多的条件下实现现代化。在农村普及教育,诚然困难很多,这正如计划生育一样,虽困难也不能在原则上动摇。”[《胡乔木书信集》,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03-405页。]
     中央常委对胡乔木的这两项建议都很重视。邓小平于第二天(1982年1月11日)即写下批语:“我赞成乔木同志意见,如何实行,请书记处、国务院拟定。”[《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第797页。]陈云也在同一天批示:“我赞成乔木同志意见,尤其是第二个问题。”胡耀邦于1月12日批道:“将邓小平、陈云同志批语、乔木同志信和所附两个材料印成中央书记处讨论文件,安排时间讨论。”据《胡乔木传》编写组档案中保存的原件复印件。邓小平又于2月17日当面嘱咐彭真、胡乔木、邓力群:“政社分开问题要说,现在的宪法草案没说,只说人民公社是经济组织。”据胡乔木秘书的工作笔记。
     中央书记处讨论通过胡乔木的建议后,胡乔木等即在宪法修改草案的相应条文加上:“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为落实这一重要变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先后发出相应的通知:1982年4月12日发出《关于宪法修改草案中规定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分开的通知》;1983年10月,又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
     对普及义务教育问题,保留1954年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并加上“和义务”三个字,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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