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财政部给胡乔木、姚依林正式写报告,提出“关于建立审计机构的几点意见”,包括建立审计机构的必要性,审计机构的设置、任务、权限,以及具体实施步骤。胡乔木批示:“印发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人大党内副委员长考虑。”中央办公厅即以内部讨论文件〔1982〕第7号印发。 2月17日,邓小平找彭真、胡乔木、邓力群谈修改宪法问题时表示:要写上设立审计机关的规定。据胡乔木秘书的工作笔记。至此,胡乔木设置审计机构的建议成为决定。 但对审计机关如何设置,一时没有定下来。一种意见是审计机关暂设财政部内,过几年再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关。胡乔木起初同意这种意见,后经仔细斟酌予以否定。因为财政部本身就是审计监督的对象,设在财政部内,岂非成了自己监督自己;同时,审计机构作为一个部的下属单位,也缺乏权威性,不利于行使职权。还有一种意见是设在人大常委会之下。胡乔木认为这也不是办法,因为人大常委会不便也无法来管许多具体事务。经与有关领导同志多次商量,最后确定还是采纳第三种意见,即直属国务院领导。 1982年4月28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在第六十条中,规定了实行审计监督制度,设立审计机关,开展审计监督等内容。 6月29日,《人民日报》发表了陈祖芬写上海海关关长事迹的长篇通讯。胡乔木看后写信给中央主管纪检、财经工作的领导同志,又一次提出财政部“应积极筹建审计机构,不能再延”的建议。陈祖芬:《真的就是胡乔木》,《我所知道的胡乔木》,第388页。7月31日,胡乔木在一期《群众反映》上写批语给姚依林、王丙乾和吕培俭(时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催促“请考虑从速着手建立审计机构”,并说“最好能在反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建立起来,哪怕从小范围开始也好”[《审计工作重要文件选编》,第2页。]。10月初,胡乔木给王丙乾打电话,再次询问审计机关成立之后,国家预、决算由谁来办理,外国审计机关是否负责编制国家预、决算并向议会作报告。王丙乾让审计机关筹备组搞了一份材料,于10月9日给胡乔木送去,并函复道:“从材料中看,只有个别国家的审计机关负责决算的编制和向上报告,多数国家还都是由财政部办的,但审计机关要进行审查,并负责写出审查报告送议会,以便议会参考、审批国家决算。”[于明涛:《社会主义中国审计制度的创建》,中国审计出版社,1999年,第41页。]10月5日,胡乔木函告宪法修改委员会副秘书长胡绳、王汉斌:“审计局,国务院决定暂设财政部,即独立后仍属国务院”。[《胡乔木书信集》,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80页。] 经过反复讨论,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新宪法,列入了审计监督工作。在宪法第八十条中,“审计长”同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一样,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的行政领导职务;宪法第八十六条,“审计长”列为国务院组成人员,并单列一条;宪法第九十一条,对审计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作出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审计。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从上述六个方面可见,胡乔木作为中央书记处书记之一、宪法修改委员会的秘书长,在1982年宪法的修改过程中恪尽职守,充分发挥了自己的聪明才智,提出不少富有创新精神的重要建议意见。他善于通过科学的论证和充分的解释使领导和同事接受他的建议,采纳他的意见。同时,他又不固执己见,能够充分发扬民主,服从真理,从善如流。 总之,为使1982年宪法反映我国改革开放的实际情况而富有中国社会主义的特色,胡乔木确实作出了重大的贡献,起到了别人难以达到的作用。(本文作者当代中国研究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