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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国抵御倭寇的“战神”:抗战时的克虏伯大(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4 历史之家 佚名 参加讨论

     1933年5月,德国前国防部长、享有“国防军之父”美誉的塞克特将军来华访问考察。6月,他在给蒋介石的建议书中写到:“九一八事变后,日本窥伺中国,若无相对炮兵与之抗衡,在未来抗日战争中防御和获胜的可能性将微乎其微,如不加强训练和供应足够的武器配备,将来在战场上势必遭受严重损失甚至溃不成军。”1934年初,塞克特成为第三任德国军事总顾问。4月,在塞克特的建议之下,国民政府军政部准备筹建新式重榴炮部队。在订购下单前,国外几家军工企业纷纷前来报价,其中有捷克斯科达厂、德国克鲁伯厂、德国莱茵金属厂等。中国对将要采购的重榴炮有着自己的要求,最大射程能够达到十五公里,配备使用榴弹和穿甲弹两种炮弹,榴弹为杀伤和破坏地面目标之用,穿甲弹可以击穿军舰的装甲,并能作为移动的要塞炮用。这显然是以日本作为假想敌而计划的,联想到1932年的一二八淞沪抗战,日军军舰溯长江直驶南京下关,迫使国民政府宣布迁都洛阳,南京确实迫切需要一支威力强大的游动重榴炮部队,以能够由京沪内陆反制长江内的日军舰船。参与报价的厂商中,德国克鲁伯大炮声名远扬,呼声最高,但其生产并装备本国陆军的十五公分重榴炮,炮管身长为三十倍,射程为十三公里,达不到中国方面要求的十五公里距离。莱茵金属厂则热情地表示可以按照中方条件设计,国民政府最后决定把这批重榴炮交由莱茵金属厂承制。有学者认为订购数量为九十六门,由于日本从中作梗,莱茵金属厂只答应出售二十四门,笔者以为此说值得商榷,因为中国没有这样的财力。
     二、监造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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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34年春,德国国防部批准莱茵金属厂向中国出售二十四门十五公分重榴炮,每炮配有一千发炮弹,全套价格折合中国法币87万元,总价高达2088万元。根据“1934年德国军火输华数值统计表”显示,国民政府当年向德国订购了总价值3507万元的军火,也就是说,这批重榴炮的金额约占是年总额的近百分之六十。毫无疑问,这是惊人的大手笔!可问题是中国没有现金支付,莱茵金属厂希望德国政府出面担保,以延期付款方式成交。与中国关系良好的德国军方对此力促政府同意担保,但德国外交官员鉴于凡尔塞和约禁止德国军火外输,特别是重武器,强烈反对政府担保军火交易。主管动员经济、搜购储藏作战原料的德国经济部长沙赫特,对中国的钨矿砂抱有极大兴趣,坚定支持军方所持观点。双方争执不下,上报希特勒裁决。希特勒先是认为交易不宜在此时实现,后又折衷表态:武器绝不在1935年运交;但保留决定是否应在1936年运交之权。莱茵金属厂对希特勒的不置可否有着乐观的期待,到了5月份就急急地开工造炮了。
     为了符合中国方面射程达到十五公里的要求,莱茵金属厂设计使用三十二倍径炮管,所以习惯上把这批炮称为“三十二倍十五公分重榴炮”,简称“三十二倍十五榴”。因加长了炮管,射程较德制十五公分sFH18重榴炮多出了2000公尺。以下是“三十二倍十五榴”的一些数据:口径149.1公厘;炮身长4825公厘;膛线长3963公厘;炮闩横楔式;制退复进形式为独立、液气式;后坐长1125--1150公厘;炮架式样为双轮开脚式;高低射界开脚-18--800密位(-1°--+45°)、并脚-18--213密位(-1°--+12°);方向射界开脚940密位(53°)并脚89密位(5°);榴弹重42.3公斤;一号榴弹初速203公尺/秒、八号榴弹494公尺/秒;最大膛压2800公斤/平方公分;八号榴弹最大射程15100公尺;放列全重6500公斤;行列全重7000公斤。牵引车辆为韩谢尔T33G1 6×4越野载重卡车。
     当初签定合同时,中方还提了一个条件,组织技术人员到德国驻厂监造并验收。从表面上看,此举是为监督“三十二倍十五榴”的质量,以防止偷工减料,更深层的出发点则是想借此良机从中学习造炮技术。验收人员由兵工署组织选派,设计处处长江杓担任团长。团员有兵工署技术司炮兵课技正陆君和、技士沈莘耕、技佐张家骥,设计处技佐王国章、段士珍、施正楷,金陵兵工厂药厂厂长熊梦莘、药厂技术员王铨,巩县兵工厂炮弹厂主任李式白、引信厂主任周佑延等人组成。验收团人员均系兵工专业技术人员,大部分能熟练德语,个别甚至通晓多国语言,技术含量可见一斑。4月初,随着意大利油轮“康特罗梭”号的起航汽笛声,验收团从上海踏上了前往德国的航程。船行二十三天到达水城威尼斯,由于时间紧迫,一行十一人无暇欣赏这座中世纪地中海最繁荣的贸易城市,当晚即转乘国际列车直赴德国柏林。莱茵金属厂急于开工制造,中国驻德大使馆商务专员处已临时指派留德学习机械的汪源博士,先行到厂检验毛坯材料。验收团在柏林停留四五天办理完必要手续,就匆匆赶赴位于莱茵河畔杜赛尔多夫城的莱茵金属厂。
     莱茵金属厂系综合性机械加工厂,具有炼刚和锻造能力,专门制造炮管和其他高强度的合金件。因为炮弹、光学观测器材和牵引车辆等附属装备,分别由各专业工厂生产,江杓团长对人员进行了分工,有些驻金属厂,有些驻火药厂或引信厂。“三十二倍十五榴”作为莱茵金属厂根据中方要求重新设计的产品,对于炮弹的弹道诸元必须根据计算结果通过实际射击加以校核,验收团特意挑选留德学习弹道学的熊鸾翥加入验收工作,负责弹道校核及射击表的制定。分工明确后,中方验收人员有条不紊地投入了工作,每天按照厂方工作时间上下班,参加各种材料试验及成品验收,其余时间专心学习加工工艺。分管炮管验收的王国章回忆说:“验收标准都是根据德国陆军现行的有关炮兵兵器条例及德国工业法规进行。从从锻造、铸造毛坯开始,先作材料试验,每个验收员都有一个专用小钢印,对于合格的毛坯加盖钢印后才许发到加工工段进行加工,最后加工完成的部件必须有验收员原来盖的钢印者才能提请成品验收,验收合格后再加盖一个钢印才算正式成品。只有符合上述手续的正式成品才允许进行组装,手续极为严格,对于确保质量却是必不可少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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