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骨文的“妾”字,下面是个“女”字,上面是个“辛”字,“辛”就是一把“平头铲刀”。郭沫若在《甲骨文研究》中说:“‘辛’是给有罪者或异族俘虏行黥刑时所用的刀、凿一类的刑具,黥刑无法表现在简单的字形之中,所以就借用施刑的工具来表现。”《说文解字》曰:“妾,有罪女子。”在古代,“有罪”就可以收为奴隶,因此“妾”的本义就是“女奴”。有时也用来表示“男子在妻子以外另娶的女子”。如《孟子·离娄下》:“齐人有一妻一妾而处室者。”《战国策·齐策》:“臣之妻私臣,臣之妾畏臣。”当然,用得最多的还是“女子的谦称”。战国宋玉《高唐赋》:“妾巫山之女也。”《左传·僖公十七年》也明言“男为人臣,女为人妾”。由此可以看出,“臣”、“妾”只能分别用于男人或女人对自己的谦称,不能混用或乱用,更不能二字同用以自称。如果合在一起并用,还是在位分比自己低的妃嫔或臣下面前使用,就更是滑天下之大稽了。 刘长卿、薛逢、殷文圭等唐代诗人颂圣之作皆有“万方臣妾”的说法,宋代大诗人陆游诗有“万邦尽臣妾”句。除对皇上外,对皇后也可用“臣妾”一词,如《晋书·后妃列传》载,元杨皇后崩,左贵嫔之诔曰:“臣妾哀号,同此断绝。”显而易见,“臣妾”是一种统称,指作为臣民的众男女;对具体的一男或一女,不当称作“臣妾”,正如不能把一男或一女称作“男女”一样。“臣妾”又可作动词用,也往往是对许多人而言,如东汉蔡邕《上始加元服与群臣上寿章》说:“臣妾万国。”唐代李峤《大周降禅碑》说:“臣妾四极。”所以,皇后、嫔妃对于皇上,可自称“妾”或“贱妾”等,而不应称“臣妾”。 只要读一读《后汉书》、《晋书》、《新唐书》、《旧唐书》、《宋史》、《明史》中任何一书的后妃传,便可以知道后妃们同皇上谈话时是如何自称的。如果读一读《金史》、《元史》或《清史稿》中任何一书的后妃传,还会看到,作为嫔妃的少数民族妇女,也知道自称“妾”而不称“臣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