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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国主义复燃:《开罗宣言》与战后日本的履行(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4 历史之家 佚名 参加讨论

     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者之威权及势力,必须永久剔除”,明确宣告绝不容许日本今后再踏上战争之路。
     不准日本拥有再发动战争的军事力量。鉴于日本发动侵略战争给世界人民造成的灾难,同盟国商定,除永久铲除日本妄图征服世界的邪恶势力,还必须在日本建立“和平安全及正义之新秩序”,直到“有确定可信之证据”证明“日本制造战争
     之力量业已毁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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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必须归还被其掠夺的别国领土。《开罗宣言》明确规定:“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
     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
     对与日本有争议岛屿的处理。考虑到日本归还岛屿可能会引起地域不清楚的争议,《波茨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也就是说日本作为二战的
     战败国,美、中、英、苏等战胜国具有对其领土范围的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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