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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真实的焚书坑儒是怎么坑的:原来不是活埋!(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6 趣历史 佚名 参加讨论

但是据《史记》记载,秦始皇实际上施行了两次“坑”,除了公元前212年“坑儒”外,在公元前227年秦军攻陷赵国首都邯郸后,秦王下令将当年曾歧视欺侮过他那侨居邯郸的父母的邻舍们“皆坑之”,这些受害人难以称为罪犯。而且在这之前,白起所坑杀的40万赵国士卒,更不能用“罪犯”来形容。因此将“坑”列为秦国及秦代的一种刑罚,无论如何是说不通的。

延伸而言之,秦以后发生的几十起“坑”的事件,绝大多数受害者都是无辜的百姓、战俘,也根本和罪犯挨不上。事实上在史籍里唯一可以认定“坑”的是罪犯的,是清初著名清官于成龙的一则故事。《清史稿·于成龙传》载,康熙初年,于成龙担任湖广黄冈同知,同知衙门位于岐亭。岐亭当地一直“多盗”,“白昼行劫,莫敢谁何”。于成龙伪装成一个乞丐,混入一个贼窝十几天,搞清了这帮强盗的基本情况,然后带了衙役包围贼窝,捕获强盗,审讯结案后“骈缚坑之”(按照明清法律,强盗“得财皆斩”,这批强盗确实都是死罪)。其他的强盗听说了,都逃离了黄冈。

“坑”主要不是活埋

上面所引于成龙将强盗们“骈缚坑之”,“骈缚”就是将罪犯并排捆绑的意思,接下去的“坑之”,可以推想是将这些罪犯活埋的意思。但是,从各种史籍有关“坑”事件的记载来分析,“坑”主要不是活埋。

首先,从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秦国法律,有专门针对活埋的称呼,叫做“生埋”。见于竹简的法律解释里,说对于患有麻风病的死刑罪犯,要将其“生定杀”于河流,或将其“生埋”。很明显是为了防止麻风病的病原体经由刑具传播。后世史籍一般仍然将活埋称“生埋”或“生瘗”,唐以后史籍才有以“坑”来表示活埋的事例。比如《旧唐书·颜真卿传》提到,李怀光叛军将颜真卿扣押,当他的面挖坑,号称要“坑颜”,这应该也是威胁要活埋的意思。

其次,史籍记载中包含大屠杀意义的“坑”,动辄成千上万,如果是活埋的话,在技术操作上很不容易。埋一个人大约要两个立方米左右体积的泥土,而按照当代的劳动定额,一个壮劳力一个工作日是两立方米土方。要开挖一个能够活埋成百上千人的大坑,需要开挖的土方量很大,要有大量的劳动力,耗费很多工时。如果由受害人自己挖坑,那么挖土的工具就很有可能成为受害人拼死一博的武器。在冷兵器时代,武器与工具的杀伤力指数同属一个数量级,需要在旁看押的兵力也就相当可观。而史籍记载的“坑”的事例,往往都是仓促之间进行,一夜之间就能够完成,因此活埋的可能性不大。

再次,从史籍透露的信息来看,很多“坑”很明显不是活埋。比如很多记载都是“坑”与“杀”、“斩”连用,说明是使用兵器的屠杀。

最后,实际上史籍的很多记载,明确表示受害者的尸体非但不在土层之下,反而是堆积在地面上的。比如《资治通鉴》记载,公元193年曹操为父复仇,攻灭徐州军阀陶谦,屠灭三县,“坑杀男女数十万口于泗水,水为不流”。显然是将受害者的尸体扔进泗水河堆积成坝。又载:十六国混战时期,401年后秦政权长期围攻后凉吕隆占据的姑臧城(今甘肃武威),城内缺粮,但吕隆不准百姓出城,将企图逃出城的百姓“尽坑之,于是积尸盈于衢路”。显然是将受害人的尸体堆积在路口恐吓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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