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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亡三百六十年祭:不造反就饿死 能怪李自成吗?(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6 趣历史 佚名 参加讨论

诚然,革命,尤其是“肚皮革命”,打断了社会的正常积累,浪费了既有的物质资源,破坏了既定的文化创造秩序,不说别的,单是革命要死人这一点就足以使我们认定,改良比革命好,这不需要讨论,需要讨论的是,李自成怎么“改”崇祯的“良”?是通过立法?选举?还是弹劾?罢免?如果这些都不可能,而且也不能造反——因为造反是一种暴力行为,那么,对李自成来说,剩下的恐怕就只有一条路,那就是等死,如果等死也算一条路的话。

实际上,朝廷和官府正是这么看待这些起义军的。兵部尚书杨嗣昌为了捉拿张献忠,曾张榜通衢,上附一首他自作的《西江月》,劈头两句就是“不作安安饿殍,效尤奋臂螳螂”。不说他残酷镇压农民军,单凭这两句,我觉得他最后自缢身死,就是死得其所。张献忠固然不是善类,但杨嗣昌说的就更不是人话。一个兵部尚书,朝廷重臣,历来以“父母官”自居,竟然要“子民”“作安安饿殍”!

中国要想走出“以暴易暴”、“治乱循环”的怪圈,就必须抛弃几千年来“只换屁股,不换龙椅”的革命方式,必须寻求一种和平渐进的方式来切入世界文明进步的潮流,这没有错。问题是我们在抛弃传统思维模式,寻求外部资源的过程中,是否一定要将几百年前这些走投无路被迫铤而走险的祖先妖魔化?我们是否能在否定他们解决问题的方式的同时,能对他们在反抗压迫与暴政角逐的过程中所彰显的人格力量、生命意志给予适当的尊敬?一句话,我们在品评这些逝去的英雄时,能否多一点理解,少一点苛责?多一点设身处地的悲悯,少一点站着说话不腰疼的高谈阔论?圣经上讲,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当提倡“非暴力”的人分不清施暴者和反抗施暴者,一例嘲笑挖苦以自高时,我觉得这对后者本身就是一种“暴力”,一种“语言暴力”。

在这儿,一些“非暴力”的提倡者混淆了两种伦理关系,即针对自己的暴力和针对别人的暴力。一个人可以放弃“针对自己的暴力”的暴力反抗权,采取他认为合适的方式,包括投降、顺从、谈判甚至“认贼作父”等一切“非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但当这种暴力针对的是第三者,任何人都无权要求受害者——即“他者”——“放下武器”。具体到李自成的问题上,就是一个人可以当饥饿和公开的抢掠袭来时选择“逆来顺受”,但无权要求别人“坐以待毙”。不管他用多么好听的理论来劝阻别人“告别革命”,在我听来,都像新版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

正如忽视了“暴力革命”的背景一样,某些学者在大谈改良的同时,恰好也忽视了改良的条件。我们知道,改良的条件是妥协,是双赢互利的共生思维,而不是你死我活,非此即彼的“斗争哲学”;是承认自己的有限和“罪性”,而不是“天大地大,唯我独尊”,更不是一厢情愿地标榜自己“光正”,“就是好来就是好”。一句话,就是要承认自己“不良”,至少是有可能“不良”,才能谈得上“改良”,否则,你要他改什么?其次是,要有大致相当的力量对比。与独裁者没有一个不自我感觉良好一样,世界上也没有一个独裁者会心甘情愿地放弃特权利益。即使在英美这样一些深具民主传统的国家里,当要求改革的一方,力量没有强大到足以影响甚至威胁特权阶层继续行使特权时,身居要津者一般是不会主动放弃既得利益的。这一点在《大宪章》产生这件事上看得十分清楚。

《大宪章》是13世纪初英国国王和属下25个分封贵族签订的一份关于各自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书。在这份被誉为“英吉利自由之神”的文件里,国王承诺实行较宽松的统治,比如在司法领域内,《大宪章》第40条规定“任何人的权利和公正都不能被出卖、被否决、被拖延”,而正是这一条导致了西方自近代以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第39条规定“未经王国法律或陪审团的合法裁决,任何自由人都不能被拘捕、囚禁、没收、驱逐、流放,或受其他任何形式的伤害”,而西方法律中很重要的“人身保护”原则——在法庭判定有罪之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正是由这一条衍生出来的。不仅如此,《大宪章》的意义还在于人们从这里推导出了一些极其重要的思想,即任何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即使是国王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那时的中国,还匍匐在赵宋王朝的脚下,认为“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呢!

就是这样一份对西方文明产生过重大影响的文件,它自身的诞生却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斗争过程。13世纪以前的英国国王在和贵族的长期征战中形成了一些不成文的约定,国王把取得的土地以采邑的形式封给诸侯,诸侯则出人出钱替国王打仗。但有一条,打大仗或征重税必须取得诸侯的同意。13世纪初,英国在和法兰西的战争中连连败北,以至于丢失了祖传下来的法国北部的两个郡,诺曼底和安茹。国王不服,为了夺回土地,就再次下令向贵族征税征丁,但这次没有取得贵族的同意,他就用严厉的手段强行征取。但令人沮丧的是,国王这次又损兵折将,铩羽而返。正当他雄心勃勃,准备再一次向贵族征收钱粮大干一场时,贵族终于不干了。1215年的春天,他们起兵占领了伦敦,然后派人和国王谈判。迫于内外交困的形势,国王约翰被迫在贵族们事先起草好的一份文件上写下了自己的大名,并加盖了皇家封印。这就是在西方政治史上,乃至全世界都意义非同寻常的文件——《大宪章》。

在这儿,我们看到,即使在英国这样有契约传统和“绅士风度”的国家里,国王也不会无缘无故地恩赐臣民某些权利,如果没有诸侯们大兵压境,国王是不会妥协的。事实上,约翰在签完字的当天就痛悔不已。他反复向教皇诉苦,他是在贵族的刀剑逼迫下答应的,因而应当由教皇出面,宣布《大宪章》无效。但《大宪章》规定,国王如违背协议,25个得到授权的贵族可以起兵讨伐之。因而当教皇宣布《大宪章》无效的消息传到各郡时,贵族们立即发兵伦敦,以武力捍卫《大宪章》的神圣性。这时,约翰死了,他的儿子亨利三世继位,由贵族组成的摄政委员会最后确认了《大宪章》的合法性,一种新的政治平衡就这样在武力面前达成了。

但同时我们也看到,如果国王执意不肯放弃“乱收费”的权力,反而认为自己是“真命天子”,起兵的诸侯是“乱臣贼子”,不但要“秋后算账”,而且会“灭门九族”、“凌迟处死”,那么诸侯一方真想放下武器也不敢放了;同样的道理,如果诸侯中一些人有“皇帝轮流做,明年到我家”的思想,那么,不要说国王想放权,即使想逊位也不敢了。正是双方的双赢共生思想,为对方的妥协留下了活动的余地,一种动态的权力平衡才最终形成,才不至于鱼死网破,人亡政息。相反,美国的独立战争正是英国国王贪得无厌,步步紧逼,拒绝和解的结果。1765年,为了转嫁连年战争造成的财政困难,英国议会通过了《印花税法》。根据这项法律,北美殖民地几乎所有的法律文件,甚至连扑克牌在内都必须贴有大不列颠的印花才是合法的,都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税金。但这项法律并没有在殖民地自己的议会里通过,也没有殖民地自己的代表在英国议会里讨论,而根据西方政治“没有代表不纳税”的思想,凡纳税人有权参与立法。因而国王在各殖民地的压力下,不得不宣布废除了这项不合理的法律,但在废除的同一天,国王就宣告“过去有、现在有,并且依据权利应该有充分的权力和权威制定……法律和法令……以在任何情形下……管辖美洲殖民地及其人民”。因而,仅仅过了两年,国会就再次通过了向殖民地征收“外部税”的法律《汤森德法案》。根据这项法案,在美洲各口岸,对于进口各种玻璃、铅、纸张和茶叶都要征收若干重税。殖民地人民拒绝缴纳时,税吏就叫上英国军队一块来收。其间,他们多次派代表向英国国会陈述困难,但这些傲慢的英国人不仅拒绝接见,而且有时还把他们安排到荒无人烟又极不舒适的地方住宿,目的就是让他们尽快离开。

1773年,英国国会授予东印度公司诸种特权,其中一项就是对美洲茶叶贸易的垄断。也就是说,在这项法令之下美洲人实际上完全不能支配自己的茶叶贸易。激烈的反抗终于爆发了。1773年12月16日,东印度公司的一船茶叶运至波士顿,被愤怒的波士顿人倒入海中。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暴力事件,英国国会的对策是以压倒多数通过《强制法案》。该法案规定,今后所有破坏“和平”与妨害官员执行公务的案件必须移交英国法院审理;允许军队驻扎民房;关闭波士顿港口,直至该城将所毁茶叶赔偿清楚为止。国王写信告诉诺斯勋爵“事已至此,殖民地必须是要么屈服,要么胜利”——根本没有商量的余地。

殖民地预感到一场风暴就要来临,但不知如何应对。为了协调各州的行动,他们决定于1774年9月5日派代表到费城开会。这就是第一届大陆会议。第一届大陆会议虽然通过了和英国断绝贸易往来的决议,但人们普遍不愿独立,他们联合起来的目的只是要让“英国人民感受到他们对于他们的权利的渴求”,因而,会上通过的《权利宣言》充满折中和让步,甚至“愉快地同意英国国会执行那些只局限于管理我们的对外贸易的法案”,连一向激进的杰斐逊参会时也只是认为国王需要“纳谏”。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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