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七年,即1871年,清政府为加强北方各民族的管辖,按照鄂伦春族居住的各河流,分设了五路八佐,即:库玛尔路,管辖居住在呼玛尔河流域的鄂伦春人,下设三佐。 阿里路,管辖居住在阿里河流域的鄂伦春人,下设一佐。 多普库尔路,管辖居住在多普库尔河流域的鄂伦春人,下设一佐。 托河路,管辖居住在托河流域的鄂伦春人,下设一佐。 毕拉尔路,管辖居住在毕拉尔河流的鄂伦春人,下设两佐。 光绪八年,即1882年,清政府又把鄂伦春由上述的五路八佐,改为五路八旗十六佐。光绪三十三年,即1906年,又将鄂伦春人编为四路八旗十六佐,即: 库玛尔路,下分四旗八佐,即镶黄旗、正白旗、镶白旗、正蓝旗;每旗又分为头佐和二佐。库玛尔路属黑龙江城副都统管辖。 毕拉尔路,下分两旗四佐,即正黄旗、正红旗;每旗又分为头佐和二佐。毕拉尔路也归黑龙江城副都统管辖。 阿里、多普库尔路,下设一个镶红旗,也分头佐和二佐。阿里、多普库尔路,下设一个镶红旗,也分头佐和二佐。阿里、多普库尔路属墨尔根副都统管辖。 托河路,下设一个镶蓝旗,也分头佐和二佐。托河路属呼伦贝尔城副都统管辖。 清政府管理鄂伦春族的路佐组织,到民国时期和日伪统治时期仍继续沿用,只是上属关系有所改变,如四路中的库玛尔路、毕拉尔路和阿里、多普库尔路属黑龙江省旗务科管辖,而托河路则由海拉尔蒙古衙门管辖。 鄂伦春族的社会发展,也和其他各民族一样,经历了漫长的原始氏族社会阶段。直到1949年解放以前,鄂伦春族刚从以血缘为纽带的原始氏族社会阶段进入以地缘为纽带的农村公社阶段。鄂伦春人的家庭公社叫“乌力楞”。“乌力楞”内的小家庭是由血缘纽带联系起来的。“乌力楞”是鄂伦春族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家族长经民主选举产生,生产资料公有,共同劳动,所获猎物按户平均分配。 由于交换的需要和铁器、枪支及马匹的使用,鄂伦春族的原始氏族社会发生了变化。生产工具变成私人所有,出现了私有财产。一夫一妻的小家庭从家族公社中分离出来,并逐渐成为新的社会经济基本单位,转变成为以地缘为纽带的农村公社。即使出现了私有制,鄂伦春族整个社会尚未形成阶级分化,仍处在原始氏族公社末期发展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即转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