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回族的婚姻习俗,由于受伊斯兰教的影响,产生了一些积极的作用。如从婚姻观上来讲,回族主张凡穆斯林都要结婚,反对独身,主张婚姻自主,求婚时须有两个成年人听见才有效。男方给女方馈赠聘礼,是男方履行的义务,而不是婚姻的有效条件,聘金数量力而行,没有规定等。这一切对提高回回民族的道德修养,对稳定社会秩序,保持和发扬良好的社会风尚都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是,伊斯兰教关于家庭关系的思想,对回族的婚姻习俗有消极的作用。如伊斯兰教要求妻子服从丈夫,离婚的主动权也掌握在丈夫手中,恢复夫妻关系也以丈夫回心转意为准,等等。 第二,回族的婚姻观正在发生新的变化。许多回族青年已深深认识到感情是维系家庭和睦的主要因素,爱情是婚姻的基础。他们择偶时,除了考虑信教、家庭等因素外,主要看对方的人品。在农村往往把“诚实忠厚”作为择偶的重要条件之一,同时注意文化、技术等。在城市除了要求对方是回族外,注重德才兼备,同时注意性格和文化素养等,不看门第。有的不要彩礼,有的结婚不大操大办。回族的婚姻家庭也正在发生变化,几代同堂的大家庭越来越少,基本上都变为小家庭,这都是进步的一面。 第三,回族早婚,订小亲和近亲结婚的现象仍比较严重。特别是北方回族聚居的农村,这一问题非常突出,有的十一二岁就订了小亲,十四五岁订小亲者较为普遍。早婚现象也比较严重,据对宁夏南部山区回族聚居的六县抽样调查,早婚占同期结婚者最高的县达70%,最低的也达22%。 第四,回族主张节俭办婚事。《古兰经》明确规定:“你们不要浪费!委实真主不喜欢浪费的人。”回族在历史上一直倡导节俭办婚事,并提出过具体要求。如河北省保定市清真西寺内有一“俭可养廉”碑,主要是针对婚姻中的大操大办陋习作了具体规定和限制,这在当时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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