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在社会经济中的主要角色本应是管理者而非经营者。由于新的利益分配机制的建立,工商业阶层的兴起,国家得以越来越多地回归到它本来的角色。当然,在中央集权的体制中,这种回归始终是有限和相对的。唐朝后期和宋朝,可以看到国家越来越多地退出经济的直接经营。长期以来,国家一直是“食租衣税”,基本上通过赋役系统解决国家物资需求,而唐宋时期,特别是宋代,“和籴”、“和买”及其他形式的“政府购买”逐步增多(李晓教授近来在这方面的一系列研究就说明了这一点)。原来一直由国家自己组织“纲运”完成的数量巨大的物资调配也更多地通过市场的手段来实现。如宋朝沿边庞大的军需供给主要是通过“入中”来解决的,国家给予商人比市场利润高得多的“加饶”调动商人的积极性。 更多的经济领域越来越多地向社会开放。原来产、购、销所有环节由国家独占的专卖领域,也逐渐向商人开放。唐代刘晏实行官购商销的盐法,开创了由直接专卖向间接专卖过渡的先例,国家退出食盐的运输和销售环节。宋朝专卖制度仍然沿着这一趋势发展,到蔡京茶法改革,国家退出了茶叶产、购、销等所有环节的直接经营,全部让渡给民间。国家以引榷茶,获取专卖利益。手工业领域,官营的缩小和民营的增长也体现了国家更多地退出直接经营的趋势。 国家在管理经济时,较以前更多地使用经济手段,更多地重视经济效益。在很多经济领域的管理中,经济的手段在不断增加,行政的手段相对减弱。上述的入中、加饶的沿边军需供给、官购商销的盐法、以引榷茶的茶法,不仅国家体现了更多地使用经济的手段调动商人,而且这也是国家提高经济效益的手段。之所以选择入中,正如宋朝大臣曾比较过的,纲运的成本要远大于入中。而刘晏盐法比第五琦盐法增利十倍,蔡京以引榷茶成为北宋茶利最高的时期,也说明国家进行的制度变革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的。长期以来城市市场的管理实行坊市制度,市场管理被作为城市行政管理的附属措施,实行定时定点的交易,即使人口百万的长安也只有东、西两市。宋代完全废除了坊市制度,城市经济生活开放了,城市经济的发展水平,以及国家从城市中得到的经济收益也都是以前所不能比拟的。海外贸易方面也是如此。宋代建立了一套管理海外贸易的机构和制度(市舶司及市舶条法),鼓励中外商人的贸易(总体上是既鼓励又控制),以利益的眼光看待海外贸易,民营贸易占据绝对主导的地位,使得宋代海外贸易的发展程度远远超过此前任何时期。 私有化则使人们对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的占有得到更大的保障。近年来不少学者用制度学派的理论论述宋代土地私有化对生产力的推动,取得了很好的成果。土地私有权的确立对生产者劳动积极性的激励,早在中国发生第一次重大的制度变革,私有制取代公有制的春秋战国时期,人们就已经认识到了。虽然均田制与公有私耕的井田制还有很大区别,但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变,并有力地推动了社会生产的进步,其结果是相同的。私有制增强的趋势在手工业和矿业中也有明显的体现。民营手工业和矿业超过官营就是这一趋势发展的直接结果。 三、制度变迁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 制度一旦形成,便为经济运行规定了新的模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制度变革并非社会经济以外的某种力量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新的社会经济运行模式,从制度的形成过程而言,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来源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制度变迁所反映的唐宋社会变革,不只是制度的内容、制度的影响,更主要的是新制度产生的过程和原因。考察导致制度变迁的各种因素对于揭示唐宋社会变革也就显得更为重要。 制度的变迁总是受宏观的社会、经济背景影响和推动而实现的,这是新制度存在的空间。唐宋之际并没有发生足以影响社会经济结构变动的技术革命,但是经历了中古漫长的经济衰落以后,生产力的恢复和经济的迅速增长,商品经济的巨大发展,仍然足以引发原有经济体制的重大变革。商品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使社会经济结构呈现多元的状态,另一方面培植了力量巨大的工商业群体。同时,支持国家机器运转的力量也发生了变化,原来被称为工商杂税的收入逐步成为国家财政最主要的支柱。国家与社会的经济关系已发生了显著变化,体现这一新的关系,规定新的社会经济运行模式的新制度的产生就成为了必然。 从社会结构的角度而言,最大的变化莫过于世族制的削弱和消失。通过北朝以来不断推进的州郡制、三长制、均田制、府兵制等加强中央集权,改造地方社会的一系列制度,世族制不断受到消减。世族制下相对凝固的社会结构日益松弛,社会流动日益活跃,社会关系、社会观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宋代,世族制下的贵贱观念已经基本消失,影响人们社会地位的更多的是财富。人们获取社会地位的方式和目标也有了很大的不同。这也促使作为社会契约的制度发生相应的变化。 但是,制度变迁在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趋势,在总体上反映这一趋势的同时,以什么样的具体形态出现,则更多地受到特定的历史因素的影响。例如唐代专卖制度的恢复及转变就是在地方(特别是藩镇)势力膨胀、中央财政困难的情况下,为了保障中央财政并排除地方政府对盐务的干预和盐利的分夺。而宋初的盐法因为对五代以来形成的中央与地方新的分利机制,特别是淮浙盐法因为与上供体系捆绑在一起,并没有继续唐代盐法所体现的向间接专卖制度转变的趋势。即使后来实行的间接专卖制(交引法和钞盐法)也只在官购商销的基本模式上与刘晏盐法相同,具体内容和运行方式已毫无继承关系。宋代的土地制度、榷茶制度等很多经济制度都并非唐代制度连续演进的结果,而是在宋朝新的环境下产生的。但在总体上一如盐法,体现了与唐代制度演变趋势上的共同性。另如宋代海外贸易制度也表现出了与其他经济制度相同的趋势,就是官退民进,重视经济效益的特点。但是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它受到的制约因素比其他行业更为复杂。从经济角度而言,随着经济重心的南移,航海技术的进步,已经具备了大力发展海外贸易的物质条件。但从政府的角度看,如果没有宋朝把海外贸易作为财政补助手段和宋朝政府轻宗藩地位重经济实效的取向,而海上又没有任何威胁宋朝国家安全的因素等条件,不论物质条件如何,宋朝的贸易制度也会是另一番景象。 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结果的制度,它们的形成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是社会经济变革的演进过程。但是,只有在大的社会经济背景下,揭示影响每一项制度形成的具体因素(这些因素在历史发展的总体趋势中往往属于偶然性),才能丰富而生动地展现唐宋变革的演进形态。从制度的研究而言,只有立体的制度史研究才是活的制度史研究(“活的制度史研究”借用邓小南教授语——见其《走向“活”的制度史研究》)。制度不仅仅是一种现象,它同时也是结果,是规范和动力。对制度内容的描述(这常常需要十分扎实的考证)是史学界历来关注和着力的重点。这些研究已经足以清晰说明制度变迁所反映的唐宋变革的一个侧面。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应该更多关注的是第二和第三个层面的问题,立体地构建制度的研究,立体地展现唐宋变革的演进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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