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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契丹民族华夷同风的社会观(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集刊》 武玉环 参加讨论

三、从与宋朝的关系看契丹南北平等的民族观
    契丹民族视炎黄为自己的祖先,视自己为中华民族的一个成员,因此认为契丹与汉族及其它民族之间的关系为兄弟之间的平等关系。在辽朝与宋朝的书信往来中,彼此以兄弟相称:“弟大契丹皇帝谨致书于兄大宋皇帝阙下:粤自世修欢契,时遣使轺,封圻殊两国之名,方册纪一家之美”(注:《续资治通长编》卷135、卷151。)。“虽境分二国,克保于欢和,而义若一家”(注:《续资治通长编》卷135、卷151。)。宋真宗死,辽圣宗对臣下说:“吾与兄皇未结好前,征伐各有胜负。泊约兄弟二十余年,兄皇升遐,况与吾同月生,年大两岁,吾又得几多时也?”(注:《契丹国志》卷7《圣宗天辅皇帝》。)下诏为宋真宗建资福道场,百日而罢。
    辽朝认为它与宋朝之间的关系为兄弟之间的关系,且“义若一家”,所以认为南北政权彼此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在辽道宗朝发生的“华夷正闰之辨”,就是当时契丹民族南北平等观念的直接反映。辽道宗时,太子洗马刘辉上书给道宗:“宋欧阳修编五代史,附我朝于四夷,妄加贬訾,且宋人赖我朝宽大,许通和好,得尽兄弟之礼。今反令臣下妄意作史,恬不经意。臣请以赵氏初起事迹,详附国史”。上嘉其言,迁礼部郎中”。(注:《辽史》卷104《刘辉传》。)辽汉人史官对于宋朝修史书时,把契丹附于四夷很为不满,要以同等的方法,把赵氏(宋朝)初起事迹,详附国史。说明当时辽朝的汉人、契丹人都有南北平等、华夷皆可为正统的民族平等观念。从而认为:南、北各民族都为中华的一员,都有权力建立本民族的政权,有权力做中原(中国)的皇帝,有权力继承中原的正统。
    但是,由于中国历史上存在着站在华夏族立场上而提出的:“内诸夏而外夷狄,“夷不乱华”等正统观念的影响,某些汉人把汉族看做中原王朝的正统继承者,少数民族不能入居中原,更不能在中原作皇帝。少数民族既使建立了政权,也不能成为正统。这种观点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有人提出疑义和批判。韩愈在《原道篇》中进一步指出:“诸侯用夷礼则夷之,进入中国则中国之”。已有了华夷皆可为正统的民族平等的观念。这种民族平等的观念后来被越来越多的人,包括汉族史学家和少数民族史学家所接受。把北魏、辽、金、元、清等朝皆作为中国正统王朝而收入正史。由于少数民族陆续入居中原,建立起本民族的政权,以至到建立全国性的政权,这样,中华与中国不仅仅单指汉族与他们在中原建立的政权,也包括所有入居中原的少数民族和他们在中原建立的政权。历代各族统治者为夺取天下,均以黄帝的嫡系、传人自居,逐鹿中原。原来的中原制度为汉族所独有,现在则为多族所共有。原来的华夏文化为汉族文化,现在则变为多族共有的文化。中华各民族相继进入中原,建立了周、秦、汉、唐、宋、辽、金、元、明、清等奴隶制或封建制、汉族或少数民族政权,并且逐步由地方政权走向统一的全国政权(注:张博泉等著《中国地方史》中的《正统论和乱华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4年10月版。)。辽朝契丹族的各民族平等,均可入居中原建立政权的意愿,在中国历史上已经实现。
    四、从移风易俗看契丹封建文明的道德观
    契丹民族在迈入文明社会的门槛前以及建国初期的一段时期内,一直保有较为原始的道德观。其一为“好为寇盗”(注:《契丹国志》卷23《国土风俗》。),其二为“贵壮健,贱老弱”(注:《史记》卷110《匈奴列传》。)。其三为“父母死而悲哭者,以为不壮”(注:《契丹国志》卷23《国土风俗》。)。被史家称为“其无礼顽嚣,于诸夷最甚”(注:《契丹国志》卷23《国土风俗》。)。
    契丹民族原始、落后的道德观,与其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有直接的联系。
    契丹民族在建国前,生产方式落后,生产力低下,基本上是以部落为单位进行生产和军事活动。在部落联盟组织与邻族间的战争中,是以武力的强弱来决定胜负。掳掠被视为正常的行为和荣誉的事情。而进行战争的目的也多为争夺土地、人口与牲畜。因此契丹民族有“好为寇盗”之说。
    契丹民族必须在恶劣的大自然中进行生产和军事活动,以获取生存所必需的猎物与牧放牲畜,同时必须维护本部落的领地不受其它部落侵犯。因此必须要有强健的体魄,才能够抵御野兽的袭击并获取它,才能够战胜恶劣、严寒的气候的侵袭进行野外放牧的生产活动。青壮年是部落的生产和作战的主要担当者,老年人已丧失了生产与作战的能力,只有靠青壮年人来扶养。因此,契丹民族有“贵壮贱老”的风俗。
    严酷的自然环境培养了契丹民族勇敢强悍的性格,在大自然中与猛兽搏斗时,稍一踌躇犹豫,就会怡误战机以至丧失生命。因此,契丹民族把懦弱者和悲哭者视为“不壮”。
    建国后,契丹民族由于受中原儒家学说的影响,其道德观念有了很大的变化,成为懂礼义、知廉耻、敬老人、爱儿童、讲信誉的民族。儒学中的三纲五常,成为契丹民族所遵奉的道德准则。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为君臣、父子、夫妇之道。五常,即仁、义、礼、智、信,为做人的基本道德原则。辽朝把三纲五常作为衡量官吏升迁、罢黜、政绩优劣的标准,以及处理皇帝与臣下之间关系的准则。对皇帝忠心耿耿、效忠于皇帝的人得到升迁,而背叛或违背皇帝旨意的人则被惩治与罢免。例如耶律仁先在耶律重元反叛时,他率领卫士平乱,保卫了辽道宗的人身安全,从而避免了一场宫廷内乱。辽道宗亲自作诗文褒奖他,任命他为北枢密使,封宋王(注:《辽史》卷96《耶律仁先传》。)。而在辽太祖时期的诸弟叛乱事件中,“有司上诸帐族与谋逆者三百余人罪状,皆弃市”(注:《辽史》卷1《太祖纪》。)。
    三纲五常的道德观念,同时又成为辽朝普通百姓在社会上、家庭中处理人际关系的准则。辽朝提倡儿子孝敬父母,妻子忠于丈夫,奖励民间的孝悌行为。“民间有父母在,别籍异居者,听邻里觉察,坐之。有孝于父母,三世同居者,旌其门闾”(注:《辽史》卷10《圣宗纪》。)。在《辽史》中记载了很多契丹族中有孝悌行为的人物。例如:耶律安抟“居父丧,哀毁过礼,见者伤之”(注:《辽史》卷77《耶律安抟传》。)。肃乌野“性孝悌,尚礼法,雅为乡党所称……寻以母老,归养于家。母亡,尤极哀毁”。(注:《辽史》卷32《萧乌野传》。)契丹民族由初期的“贵壮贱老”,到敬老养老,在道德观念上经历了很大的飞跃,发生了质的转变,即由原始、落后的道德观向封建文明的道德观的转变。
    五常,即仁、义、礼、智、信,成为契丹民族做人的基本道德原则与道德修养。契丹枢密使耶律宗政,“……乐慕儒宗,诚信佛果。戚里推其孝悌,部下仰其宽仁。”(注:《全辽文》卷7、卷8《耶律宗政墓誌铭》。)。辽朝北院枢密使、于越耶律仁先也是以三纲五常为其立身行事的根本:“王之于国忠也,于家孝也,于民惠也,于官廉也,于人信也,而五德兼备”(注:《全辽文》卷7、卷8《耶律宗政墓誌铭》。)。
    契丹民族在建国后,随着生产方式的转变以及受中原封建文明的影响,逐步摈弃了本民族较为原始、落后的道德观念,学习、吸收儒家学说的伦理道德观念,在道德观念上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成为“用夏变夷者”(注:《孟子》《藤文公上》。)。从而缩短了各民族间的差距。各民族间在制度、文化等方面的相互学习与吸收,必然会加快民族大融合的步伐,为以后全国大统一准备了条件。
    上述事实充分说明:契丹族自古以来就是中华大家庭的一员,是中华民族的组成部分之一,它所建立的政权是中国地方民族政权,因此,在其制度文化、思想观念等方面与中原王朝及中华民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契丹族在元朝之后,已逐渐融于中华民族的母体之中。而日本学者运用“征服王朝”的理论来说明辽朝的历史,从而得出“契丹国是胡族国家。”“这个国家是在中国史系列外存在的”结论,是完全不符合契丹族历史发展实际的。我们应肃清其影响,还辽朝历史以及北方民族政权史的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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