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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混淆了《康诰》与《康王之诰》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社 徐万发 任穆金 参加讨论

《康诰》与《康王之诰》皆为《尚书·周书》中之篇目,二者写作之背景、时间、内容、目的、作者根本不同,这在《尚书》中是非常清楚的,不须多言。司马迁作《史记》时,上古时代(主要指传说中的尧、舜、禹和夏、商、周各代)之史料、史实,除司马迁亲身实地考查所获资料之外,大多是以《尚书》之史料为依据的。《史记》中之《五帝本纪》、《夏本纪》、《殷本记》、《周本纪》,多以《尚书》为原本,甚至许多即摘录《尚书》中之原文。《尚书》中之篇目,《史记》几乎都提到。然而,司马迁《史记·周本纪》中却把《康诰》与《康王之诰》相混淆,皆称为《康诰》,这与《尚书》中之事实不符,也给读《史记》者带来了一定的误解。
    《史记·周本纪》载:
    “康王即位,徧(通‘遍’)告诸侯,宣告以文武之业以申之,作《康诰》。”
    “成王少,周初定天下,周公恐诸侯畔周,公乃摄行政当国。管叔、蔡叔群弟疑周公,与武庚作乱,畔周。周公奉成王命、伐诛武庚,管叔,放蔡叔。以微子开代殷后,国于宋。颇受殷余民,以封武王少弟为卫康叔。晋康叔得嘉谷,献之成王,成王以归周公于兵所。周公受禾东土,鲁天子之命。初,管、蔡畔周,周公讨之,三年而毕定,故初作《大诰》,次作《微子之命》,次《归禾》,次《嘉禾》,次《康诰》、《酒诰》、《梓材》,其事在周公之篇。周公行政七年,成王长,周公反政成王,北面就群臣之位。”
    《史记》此两段记载,于书中前后相距不远,却同时出现两次《康诰》,表面上给人一个错觉,即两个《康诰》是同一回事。但从前后两段记载文章内容来看,二者是不同的,前者是康王所作之《康诰》,后者则为周公所作《康诰》。周公所作之《康诰》,在《史记·卫世家》中得到证实,曰:“周公惧康叔齿少,乃申告康叔曰:……故谓之《康诰》、《酒诰》、《梓材》以命之,康叔之国,即以此命,能和集其民,民大说。”参照《尚书》,康王所作之《康诰》称《康王之诰》、周公所作之《康诰》称《康诰》。所以《康王之诰》与《康诰》是有区别的,最有权威性的《史记》三家注,对两处所提之《康诰》也没有注解,据我所见,研究《史记》者,也没有注意这一问题,说明这一问题是被人们所忽视了的,至少现版《史记》本身没有区别开来。因此,我们可以说:《史记》是混淆了《康诰》与《康王之诰》。
    区别《史记·周本纪》中所载《康诰》之不同,须了解《康诰》与《康王之诰》之不同何在?首先,二者之作者不同。《康王之诰》为周康王作,即武王之后第三代王姬钊所作。《康诰》则为历史上赫赫有名之周公旦所作。其次,写作之时间、背景、与目的不同。《康王之诰》作于康王即位之时或不久,周王朝面临王位更替之时,目的是申告各诸侯,新王即位,需各诸侯明了周室之变更,新即王位之周康王之施政方针:即继承先祖之业,“以文武之业以申之。”《康诰》则是周公东征取胜后,把殷商之遗民封给康叔,康叔在治国中发现祥瑞之嘉禾(禾生两垄而合为一穗),献于成王,成王又命赠赐予东征途中之周公,周公得之,而作《康诰》,目的是教导康叔掌握殷余民之特点,更好地治理之,使周王朝国基稳固、兴旺发达。《康诰》作于成王时(武王之后第一代帝王),早于《康王之诰》,且二者相差几代帝王。至于康叔何许人?《史记·卫世家》载:“卫康叔名封,周武王同母少弟也,……周公旦以成王之命兴师伐殷,杀武庚禄父、管叔,放蔡叔,以武庚殷余民封康叔为卫君,居河、淇间故商墟。”可见,《康诰》是周公针对康叔而作,《康王之诰》则是康王针对臣民而作。第三,二者内容不同。《康王之诰》内容为:太保召公和芮伯率西方诸侯在应门(周代制度,天子五门,最外为皋门,依次向内为库门、雉门、应门、路门)左,毕公率东方诸侯在应门右,向康王进献圭和贡物。之后,太保召公和芮伯揖拜康王,劝勉康王继承文王遗志,发扬光大文王、武王所开之王业。”“今王敬(谨慎)之哉!张皇(扩大)六师(六军),无坏我高祖寡(大)命”;康王勉励诸侯群臣继续忠于王朝,勤劳王事,“今予一二伯父(天子称同姓诸侯)尚(还)胥(互相)暨(与)顾(顾念),绥(继承)尔先公之臣服于先王。虽尔身在外(在朝庭外),乃心罔不在王室,用奉(助)恤(忧念)厥若(顺),无遗鞠子(稚子,康王自谦之词)子羞!”《康诰》之内容:周公总结历史经验,指明尚德慎刑乃治殷之根本原则,告诫康叔尚德保民,以仁德教化百姓;简述了施用刑罚之五项准则和四条刑律。“人有小罪,非眚(shěng过失),乃惟终(惯常)自作不典(法);式尔(如此)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过失),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非汝封刑人杀人,无或刑人杀人,非汝封又曰劓刵人,无或劓刵人。”用刑要谨慎合理,不能草莽行事。“要囚(囚禁犯人),服(思考)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乃判断)要囚”;康叔强调诸侯须听赦命,不得疏忽。“惟命不于常(天命不专佑一家),汝念哉!无我殄享(劝告),明(勉)乃服命,高(敬)乃听,用康乂民。”所以,《康诰》与《康王之诰》是绝对不能混淆的。
    对于《史记》混淆《康诰》与《康王之诰》,我们难以断定出于何时何人,也没有必要去论定这个问题。因为,司马迁于人生逆境中撰成《史记》,《史记》撰成后又没有及时公开,只是其外甥杨恽“祖述其书,遂宣布焉”,此外,《史记》在长期流传过程中,出现过缺佚,转抄,还有增补和删改。确切地考证性断定失误原因相当不易,即使想努力地做,也只有指出一些推测性原因,在此方面,《史记》专家有不少文章面世,在此就不多赘言。
    总之,《史记》把《康诰》与《康王之诰》相混淆确凿无疑,诸多注家也都忽略了这一点,本文在此一正,以求澄清,求教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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