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租,在这一问题上,清政府的态度通常并不准许加租,如乾隆朝名臣、直隶总督孙嘉淦说:若业户添租,“租银既重,逋负必多,一遇歉收,弃地而逃,并少租而不可得矣”,反对加重租息。为此,也有不少地方官府曾免除杂租及大斗苛求。对于田主向佃户多加押租,官府往往也是不准的。 政府的这种态度,在对旗地的有关处理中表述得最为清楚。为此曾几次议定“禁止增租夺佃”。 清代还屡次蠲免田赋,并多次令田主照蠲免分数免征佃户田租。到乾隆年间,竟超出了蠲免的范围,而提倡一般性的减收田租(议者的批评也多集中于指责清政府没能强迫地主减租)。 清政府为何不许随意加租?在昭梿一案中,有一条上谕明确表示:政府尚秉承“永不加赋”之则,一般地主业户岂可随意增收地租?!这也许是一条很有分量的说明吧(详见第五章)。 还有学者提出,从租佃契约内容来看,无非是规定佃户交租必须如额交足,“而没有任何限制地主保护佃户佃耕权的规定”;是“容许地主单方面恣意妄为的‘契约’”;“完全体现了地主的旨意”,--如果了解了上述背景,即农民的抗欠行为,可能就会产生不同的想法。恰恰在历史上,大量的现象是,田主(以及债主)一方的这种“权益”很难(完全)保障,它已经成为一种基本的事实,所以需要在契约中反复强调(反复申述也表明了其议而不行的一面)。 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从现代契约的签订中了解这一类租约的当与不当(如你自己把成千上万元钱付给对方后,在合约上应写些什么……)。 但地主收租,到底能收多少呢?是不是通常所说的百分之五十,或百分之五十以上? 为回答这一问题,还有许多事情应该交代。就拿通常的地租率百分之五十来说,其实它是指土地的“主产物”(或“正产物”)而言,并不包括全部产出的。也就是说,过去和现在计算亩产量的方法很不一样。如果算入后者(最明显的例子是南方的小春作物,过去都不计租的),则只有百分之四十左右。如果同意前述地租实收率只有七八成的样子,这样二者相乘,就能得出如下结果:40%×75%=30%即地租率一般就是百分之三十左右。哪里会有百分之五十呢! 这个结论,是不是会与以下说法--如人口增加导致竞争激烈、剥削强化说,土地集中、地租日益提高说--发生矛盾呢? 张五常先生曾在他的《佃农理论》里说:随着某一地主土地由个别佃户向着更多的佃户出租,地租率将会下降,而总产出却可能上升。如果在这句话前边加上“随着人口的逐渐增加”,后边所发生的,不正是清代中国的历史事实吗?这也许就可以回答那些劳动过密,以及过密只会使佃农更为不利的观点了。 最后一个问题,就是这种现象的达成,究竟是由于农民的“斗争”,还是地主的“让”(情让、忍让),即中国传统儒家理念作用的结果?为此,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次演讲中,与会学者(农村所、经济所、社会学所、北大、清华等)曾为此发生了有趣的争论。 我在调查中也遇到过访谈者(业主)说,无论丰歉,租子是绝不会收足,总归是要减的。为什么呢?是因为家教就是做人要“厚道”,佃户提出要求就不好拒绝。费孝通先生也曾写道:佃户可能很穷,一开口就要求免租或减租,地主则会因人道主义教育的影响,而不愿意勒索佃户。 那么,究竟是应把它称为“阶级斗争”呢,还是某种“情让”(或所谓“道义经济”)的结果?抑或是市场上“交易双方的一种日常性调试”?--对此人们一定会有不同的看法和争论,也很难给出一个断然的回答(详见第六章,全书共六章)。我则希望有更多的同仁关心这一问题,和参加到讨论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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