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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外国官生在华留学及科考》质疑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郭培贵 参加讨论

读《历史研究》1995年第3 期登载的黄明光先生《明代外国官生在华留学及科考》(以下简称“黄文”)一文,颇有收获,但其中也存在不少史实错误和论断欠妥之处,今一一指出以供讨论。
    一、史实错误
    1.黄文说:“《明史·外国传》记载琉球国中山、山南和山北王先后共派遣留学生共11次。史书明文载有人数的计35人。而高丽、暹罗、日本各为一次。”按此节之误有四:一是《明史·外国传》没有琉球国山北王派官生来华留学的记载。二是《明史·外国传》记载琉球派官生来华留学不止11次,仅《琉球传》所载,中山和山南先后派遣留学生来华就有15次。其中,洪武时期:二十五年夏中山1次,同年冬山南1次,二十六年中山1次,二十九年山南1次、中山2次; 永乐时期:三年山南1次,四年中山1次,八年山南1次,九年中山1次,十一年中山1次; 此后,中山在成化十八年,正德五年、嘉靖二十九年和万历八年各1次。 三是史书明文载有人数绝不止35人,仅《明史·琉球传》明文所载人数就达44人,倘把其中“遣从子及寨官子入国学”一类的记载视作2人, 把“遣寨官子入国学”一类的记载和“肄国学者归省”后“复来”入学皆视作1人,则有53人次。若再扩大一下统计范围, 如下表所示(见下页),则来华琉球生至少达63人次(其中有个别复入监者)。四是日本留学生来华不止1次。 除黄文所说洪武二十三年入监的日本王子滕祐寿外,据《明太祖实录》卷一五三载,还有洪武十六年四月在监肄业的“倭生文寿”。
    2.黄文“洪武五年,高丽国王派遣子弟入我国太学学习时”云云。按文义,洪武五年,高丽国王派遣子弟入我国太学学习已是事实。但据《明太祖实录》卷七三和《南雍志》卷一五,洪武五年三月,高丽国王只是借派使臣“奉表贺平夏、贡方物”之机,“且请遣子弟入太学”,即请求明廷许其遣子弟入我国太学。尽管得到了明廷的允准,可事情的结果却与作者之义完全相反,我们不仅在《明实录》、《明史·朝鲜传》等史籍中找不到高丽国王此后遣子弟来华留学的记载,而且,《南雍志》卷一五明确说其“后竟不至”。可知,高丽国王实际上并未遣子弟来华留学。黄文之所以出现此误,是因所据《礼部志稿》对此事的记述有误,按该书卷九二《高丽向化入学》条载:“洪武五年三月,高丽国王王颛遣密直同知洪师范、郑梦周等奉表称贺平夏、贡方物,且遣子弟入太学。”对照上引《太祖实录》和《南雍志》,“遣”字前夺一“请”字,就使“请求”变成了事实。黄文不察,遂因其讹。
    3.黄文云:“明成祖迁都北京后,于永乐十九年(1421年),以北京国子监为京师国子监,于是明代有南北国子监之分。”此亦误。因据《明太宗实录》卷一七,永乐元年二月庚戌,明朝在京师国子监之外又设北京国子监,“置祭酒、司业、监丞各一员,博士、学正、学录、掌馔各一员,助教二员”。自此,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制度上,都已形成南北国子监之分。不同者,只是随着京师或定于南京,或定于北京,南、北国子监的称谓有所变化而已。
    4.黄文云:“永乐以后来华的外国学生,一般在北京留学。”按,此为臆断。据本文上表所引《明实录》、《南雍志》及王圻《续通考》等史籍中的有关史料,永乐以后外国官生来华留学一般仍入南京国子监肄业,而非“一般在北京留学”。
    5.黄文云:“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年限,史无明文记载。据笔者所见史料分析,亦为四年。”按,此亦误。首先,就黄文所依据的两条史料来看,也绝对得不出外国生学习年限“亦为四年”的结论。先说第一条,黄文注其出自《万历野获编》卷三(实际是在卷三○),史料本身就存在错误。《明太祖实录》卷二四八记载:“洪武二十九年十一月戊寅,琉球国山北王攀安知遣其臣善佳古耶等、中山王世子武宁遣其臣蔡奇阿勃耶等贡马三十七匹及硫磺等物,并遣其寨官之子麻奢理、诚志鲁二人入太学。先是,山南王遣其侄三五郎亹入太学,既三年归省,至是复与麻奢理等偕来,乞入太学,诏许之。”两相对照,可知《野获编》把“侄”误为“姓”,把“三五郎亹”误为“三五郎”,把麻奢理等误为山南王的寨官之子,又把麻奢理等初次入监与三五郎亹复来入监混为一谈。但有一点,《野获编》与《明太祖实录》则完全一致,即我们从中根本找不出外国留学生学习年限“亦为四年”的含意,而且,三五郎亹必须“乞入”且得明太祖“许之”才可复入监的事实,还恰恰证明他根本就不是什么“按制”而来。再说第二条,黄文虽未注明出处,但从其上文判断,当是《礼部志稿》卷九二的记载:“成化二十二年三月,南京国子监琉球国官生蔡宾等五人乞归省亲,礼部为之覆请。上曰:‘昔阳城为太学诸生,三年不归省者斥之,矧在远方外国,岂可长留不遣,其即归本国,以遂其定省之私’”。这里只是说成化二十二年明廷应琉球生蔡宾等的请求,许其归国省亲,并没有要求其“然后再来华学习”的含意;更没有,而且其它史籍中也没有蔡宾归省后又复来入学的记载。不知黄文怎样得出学习年限“亦为四年”的结论。
    其次,从《明实录》、《南雍志》等史籍中的有关史料可知,明代外国官生在华留学的时间既有许多超过4年的, 如琉球生仁悦慈洪武二十五年五月入监,至三十年八月仍在监肄业〔4〕, 李杰永乐三年五月入监,至八年十一月仍在监肄业〔5〕, 周鲁每永乐十一年二月入监,至二十二年仍在监肄业〔6〕,最长者如韩宁每永乐四年三月入监, 至宣德元年仍在监肄业〔7〕;也有在监仅一年就出监的例子, 如日本生滕祐寿洪武二十三年入监,次年即授为观察使〔8〕。事实上,明代对外国官生来华留学的肄业时间并无统一规定,更不存在学制“亦为四年”的定例。
    6.黄文云:“明朝廷对外国留学生实行严格的探亲制度。假期期限,史无明文。洪武二十九年,琉球国山南留学生于当年春天回国省亲,明朝廷要求他们当年冬天返回。据此,琉球国留学生的探亲假期近一年。”按,此亦属臆断。山南留学生回国省亲一事在《明太祖实录》卷二四四有明确记载:“洪武二十九年二月戊申,诏遣国子监琉球生三五郎亹等归省。赐三五郎亹白金七十两、彩段六表里、钞五十锭;寨官子实那庐亹等钞二十锭、彩段一表里。”三五郎亹洪武二十九年十一月再来明朝复入太学是事实,但上引二月遣归诏中并无“要求他们冬天返回”的内容。况且,若果真如作者所说“明朝廷对外国留学生实行严格的探亲制度”,那么,与三五郎亹一同归省的实那庐亹等人为什么没有和三五郎亹一起返回呢?明廷为何也没有给予其相应的惩罚甚至是口头上的指责呢?此皆足以说明,明廷对外国留学生并没有实行什么“严格的探亲制度”,“假期近一年”之说亦非定制。
    7.黄文“让外国使者参观京城国子学、太学”云云。按,把“国子学”与“太学”并列,误。据《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一三七、一四三,明朝国子学始设于明朝尚未正式建立的元至正二十五年(1365年)九月丙辰朔,初以故集庆路学为之,洪武十四年夏四月诏改建于鸡鸣山下,次年三月改称为国子监。此后,“国子学”、“太学”都是对“国子监”的不同俗称,在国子监之外,既没有单独的国子学,更没有单独的太学。黄文在此把“太学”与“国子学”并列,属常识错误。
    8.黄文云:“洪熙元年曾一度定贵州与交趾贡额共为十名。”按,此说误。据《明宣宗实录》卷九:“洪熙元年九月乙卯,行在礼部奏定科举取士额,”其中规定,“云南、交趾各十人,贵州所属有愿试者于湖广就试”。《明会典》卷七三《科举·乡试》、王圻《续通考》卷四五《乡试沿革》记载与《实录》相同。足证黄文及其所依据的《枣林杂俎》之误。
    9.黄文“外国人在华参加会议中进士后”云云。按,“会议”当做“会试”,或排印有误,姑不论。但云“参加会试中进士”则属常识错误。按明制,会试中式者尽管取得了参加殿试的资格,但其身分仍是举人,只不过为与“下第举人”相区别,称作“会试中式者”或“会试中式举人”而已。如《明太宗实录》卷五一载:“永乐四年二月丙戌,礼部奏:会试天下举人,中式者朱缙等二百一十九人”。只有在参加了皇帝亲自主持的殿试并答策之后,才能获得进士身分。即同书卷五二载:“(同年)三月乙巳,上御奉天殿阅举人对策,擢林环为第一,赐环等二百一十九人进士及第出身有差。”明朝每次会试、殿试,《实录》中皆有此类记载。
    二、论断欠妥
    1.黄文云:“洪武三年皇帝的诏书云,……而高丽、安南、占城等国遵照执行,这说明这些国家当时对中国有称藩之意。”按,此节欠妥之处有二。一是史籍中明确记载洪武三年后应诏派人来华参加科考的国家只有高丽一国,即《明太祖实录》卷六二载:洪武四年辛亥,“高丽入试者三人,惟金涛登第”。不知黄文说安南、占城也“遵照执行”,有何依据。二是说“这些国家当时对中国有称藩之意”,也不妥。据《明太祖实录》卷四三、四四、四七和《明史》之《安南传》、《朝鲜传》及《占城传》等史籍,早在洪武二年,这些国家就已派使臣向明朝奉表进贡,明廷也已先后封安南国王陈日煃、高丽国王王颛、占城国王阿答阿者为其本国国王,至洪武三年五月明廷向其颁布科举诏时,三国事实上已经称藩明朝,而早已不是仅有“称藩之意”了。
    2.黄文云:“明制,各省赴京会试人数有定额。”按,笼统说“明制”不准确。因据《明太祖实录》卷五五、《明会典》卷七七《科举·乡试》和《礼部志稿》卷七二《初行乡试》等记载,明朝于洪武三年始开乡试,虽对各省乡试的取士数额做了规定,但同时又规定:“若人才众多之处,不拘额数;或不能及数者,亦从之。”所以,对各省乡试取士数额在实际上是没有限制的。洪武十七年三月颁行的《科举成式》,更明确规定各省乡试“举人不拘额数,从实充贡”〔9〕。 只是到了洪熙元年九月,明廷才开始对各省乡试解额,即“各省赴京会试人数”做出真正限定〔10〕。
    3.黄文云:“为了体现朝廷对外国考生的优待,洪武三年诏令规定对高丽、占城、安南等国的入考者‘不拘额数选取’。”按,从本文上述可知,洪武三年,明廷颁布的科举诏令对各省乡试的取士数实际上是没有限制的。因此,对外国考生的“不拘额数选取”,与其说是“优待”,不如说是“一视同仁”更为准确。
    4.黄文云:“在明太祖的建议下,占城国便派遣本国官生来华学习。”按,此说缺乏史实依据。明太祖建议占城国王选派谙华语者数人来华习乐一事,虽在《明太祖实录》卷六七、《国榷》卷四、《明史·占城传》和黄文所依据的《东西洋考》卷二中有明确记载,但上述史籍只是记载“建议”而已,并没有记载占城国王接受明太祖的建议实际“派遣本国官生来华学习”的事实。
    5.黄文把阮勤、陈儒视作“外国人来华参加科举考试”,亦不妥。因他们虽祖籍都在交趾,但史料明确记载他们都具有中国籍。据《献征录》卷四九《南京刑部左侍郎阮勤传》,阮勤的父亲就已内徙并“占籍山西长子县”,成为中国籍人;《山西通志》卷六七《科目三》也载阮勤是“长子人”,景泰四年中山西癸酉科乡试。又据《献征录》卷五九《都察院右都御史陈公儒墓志铭》,可知陈儒的曾祖和祖父早在宣德时就“并从王师征黎氏有功,以所属如京师,宣皇帝嘉其忠义,赐第长安,授锦衣卫百户”。景泰初,其祖父以功又升锦衣卫千户,并享有“子孙世补京学弟子员食廪应科贡”的优待。陈儒父由监生仕至纪善。陈儒为京学生员,“博学能文,名冠诸生”。《畿辅通志》卷六二《进士》也载其以“锦衣卫籍”中进士。依上所述,黄文把阮勤和陈儒视为“外国人来华参加科举考试”,显然是欠妥的。
    另外,作者释交趾为“今越南”也不确切。因“今越南”的辖境不仅包括当时交趾,还包括当时占城等地。
    拙文本着澄清史实、探讨问题的态度,提出上述不同意见,以求教于黄明光先生与广大同行,恳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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