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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律令》与汉代课役身分(之一)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张荣强 参加讨论

课役身分是户籍注记的重要内容。汉末徐干《中论·民数》篇:“庶功兴在事役均,事役均在民数周,民数周为国之本。”“民数”就是户籍。汉代赋役的主要内容,有田租、口算和徭役。田租以土地为宗,武帝后通常是亩产三十税一,与人丁身分无关。口算、力役则以人身为本,国家课征的凭藉就是户籍中的课役名目。史籍所见古代课役类别和标准的详细记载,始于《晋书·食货志》,在此之前,传世文献并无系统的资料可资利用。近些年,已有多位学者对汉代的情况做过爬梳,取得一些成就,但也存在许多问题。1983年湖北江陵张家山247号汉墓,出有《户律》、《傅律》及其他涉及汉代课役身分的重要资料,有助于对这一问题深入研究,和纠正以前解释错误的地方。
    一、“傅”的涵义
    首先厘清“傅”的概念。古代对汉代史籍的“傅”有两种解释。《汉书·高帝纪》高祖二年(公元前205年)五月,“萧何发关中老弱未傅者悉诣军”。如淳注引《汉仪注》:“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史记·孝景本纪》景帝二年(公元前155年)令“男子二十而得傅”,《索隐》引荀悦云:“傅,正卒也。”按如淳、荀悦的理解,“傅”就是正卒,是注册服兵役的意思。《汉书·高帝纪》颜师古的注释略有不同,“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颜师古在此将“傅”说成是服徭役。今人对“傅”的理解也有歧义。宋杰(注:宋杰:《〈九章算术〉记载的汉代徭役制度》,《北京师院学报》1985年第2期。)、施伟青(注:施伟青:《关于秦汉徭役的若干问题--与钱剑夫同志商榷》,《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2期。)、杜正胜(注:杜正胜:《户籍制度起源及其历史意义》,《食货》月刊第17卷3-4期。)申如、荀之说,认为“傅”是正卒兵役,不是平常的力役。钱剑夫持颜说,称傅“就是服行更卒徭役”(注:钱剑夫:《秦汉赋役制度考略》,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34页。)。多数学者如高敏(注:高敏:《秦汉的徭役制度》,《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期,收入《秦汉史探讨》,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张金光(注:张金光;《秦自商鞍变法后的租赋徭役制度》,《文史哲》1983年第1期。)、黄今言(注: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江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258页。)则折衷两说,认为汉时徭役、兵役起役年龄及服役年龄段一致,傅籍就是服徭役与兵役。按荀悦、如淳是汉魏间人,其所说“傅”即正卒,显然有充分依据。《盐铁论·未通》御史谓“二十三始傅”,前引《汉仪注》则称“民年二十三为正”,可以为证。颜师古是唐人,去汉稍远,但这也不足说其解释就一定错误。我们注意到,颜氏谓“傅”为徭役的同时,又在《汉书·景帝纪》“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条注:“旧法二十三,今此二十,更为异制也。”此云“旧法二十三”,亦是据“民年二十三为正”(说详下)。显然,颜师古这里又将“傅”理解为兵役。按唐制,“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注:《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天宝三载后,改为二十三成丁。)。丁男每年服徭役二十天;若点检为府兵,则免除徭役。质言之,唐代的徭役、兵役皆是丁男承担,两者役龄基本一致。但问题是,颜师古将汉代的“傅”同时理解为服兵役和徭役,仅属比附唐制呢,还是本身就符合汉代制度?
    上古时代,受役、受兵不同年。《周易》孟氏、《韩诗》说“年二十行役,三十受兵”,《礼记·王制》孔颖达疏:“其力征之事,皆二十受之,兵革之事,则三十受之。”这里的“力征”、“行役”,谓“城道之役”(注:《礼记·王制》郑注,《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346页。),亦即正式的徭役。《盐铁论·未通》汉代御史追述古制,“古者,十五入大学,与小役;二十冠而成人,与戎”。深谙经典的文学指出其误,是“十九年以下为殇,未成人也;二十而冠;三十而娶,可以从戎事”。所谓十五“与小役”,是指下文的半役。这里似乎没有提“行役”的事,但二十成人,自然要服正役;三十娶妇,受兵服戎事,说法也与前引诸书一致。御史称“古者”,似乎这种制度已是久远的事。《易》、《诗》及《礼记》成书时代较晚,学者多认为是战国之际;但成书时代是一回事,所记载的制度又是一回事。出土的战国文献中,已看不到徭役、兵役分别征课的迹象。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出土的《守法》、《守令》十三篇,被认为是战国诸子百家之言。其《田法》谓:
    □□□以上、年十三岁以下,皆食于上。年六十【以上】与年十六以至十四,皆为半作。(注: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
    整理者推测起首三字为“七十岁”。《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上》论井田之制:“民年二十授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也。”这里的“上所养”、“所长”、“所强”之类的课役名目,其标准与上引《田法》颇有不同。按《田法》所载,十三岁以下“未作”,六十以上、十四至十六“半作”,推知十七至五十九岁“全作”。“半作”犹如前面所说的“小役”,是服地方杂役;“全作”承担正式课役,这里已不见兵役、徭役之分。《田法》十七正课,与据睡虎地秦简所推测的秦傅籍标准一致。据秦简《编年记》,昭王四十五年“十二月甲午鸡鸣时,喜产”,秦嬴政元年“喜傅”。(注: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5、6页。)古人计龄,无周岁之说,生年即为一岁。自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62年)迄始皇元年(公元前246年),已经历十七个年头(注:关于秦的傅籍标准,学界有不同看法。高敏(《关于秦时服役者年龄问题的探讨》,载《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黄今言(《秦代租赋徭役制度初探》,《秦汉史论丛》第1辑,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认为是十五周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组认为是十七周岁(《编年记》编者注,《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1页);近年,随着对“周岁”诸说的批评(张金光:《秦自商鞅变法后的租赋徭役制度》;陈明光:《秦朝傅籍标准蠡测》,《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期),包括黄今言在内越来越多的学者转而采用十七岁傅籍的说法。)。秦十七傅籍看来也是沿袭战国遗制。从当时的秦简看,“傅”不仅是指兵役。《秦律杂抄·傅律》:“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敖童到傅籍的年龄,乡典、伍老隐匿不报,要受责罚。《法律答问》有云:
    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弗繇(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殴(也)。(第222页)
    这里只解释了“匿户”的问题。但“敖童弗傅”既与“匿户”相提并论,也应当就是“弗徭、使,弗令出户赋”。这里的“傅”是与徭役联系在一起的。新近出土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徭律》:
    发传送,县官车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赀)者,以赀共出车牛及益,令其毋訾(赀)者与共出牛食、约、载具。吏及宦皇帝者不与给传送。事委输,传送重车重负日行五十里,空车七十里,徒行八十里。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勿敢繇(徭)使。(注:张家山247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88页。下引此书,不再作注。)
    整理组推测,此处的“二年”为吕后二年(公元前186年)。“宦皇帝”之语,裘锡圭、阎步克先生有说(注:裘锡圭《读书札记(九则)》,《文史》第15辑,1982年,又收入《古代文史研究新探》,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阎步克:《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句中的“小”、“未傅者”,是涵义不同的两种课役身分,之间应予逗开。传送委输历来为更卒徭役项目,律文明言“免老、小、未傅者”不得役使,反证“傅”确实是官府征发徭役的标准。
    上述分析多少含有逻辑判断的味道。“傅”指兵役和徭役,也有当时人的说法为证。《汉仪注》云:“民年二十三为正”,“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东汉许慎则说,“汉承百王而制,二十三而役,五十六而免”。而此处的“役”,就是前说《周易》、《韩诗》的“行役”、《礼记·王制》的“力征”(注:《礼记·王制》孔疏引《五经异义》,《十三经注疏》本,第1346页。)。可见,“为正”是服兵役亦是服徭役的身分。荀悦、如淳释“傅”为正卒,颜师古注服徭役,两说皆不误。秦及汉代兵役与徭役的役龄段一致,“傅”是起征徭役、也是兵役的标准(注:需要指出的是,刑徒课役身分状态似与正常人同。睡虎地《秦律十八种·仓律》:“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小隶臣妾以八月傅为大隶臣妾”。前揭陈明光《秦朝傅籍标准蠡测》推测,秦汉时期身高与年龄的折算标准,大致是七尺为20岁以上,六尺为15岁以上,五尺为小儿。刑徒不服兵役,不纳口算。据简文,“小隶臣”满六尺五寸始傅为“大”,身高六尺五寸合十六、七岁左右,与秦时平民傅籍服正役的年龄相近,这里的“大”就应当是服正役的身分状态。与之相应,“五尺二寸”属“小隶臣妾”,但从实际身高看,已非五尺的小孩。平民“小”的身分状态也有“作”与“未作”,但这里的“作”是指纳口钱;秦简所说小隶臣妾“五尺二寸皆作之”,实类似于前引《田法》未足成丁年龄(14岁)平民服的半役。)。
    二、汉初傅籍标准与景帝二年令
    《史记·孝景本纪》:
    二年春……男子二十而得傅。
    同一记载亦见《汉书》卷五《景帝纪》:
    二年冬十二月……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
    汉初沿袭秦制,十月岁首。《史记》谓“二年春”,《汉书》“冬十二月”,月份略有差异。《汉书》此条颜师古注:“旧法二十三,今此二十,更为异制也。”司马贞《索隐》亦援此说。所云“旧法”,当是据《汉仪注》。《汉仪注》成于东汉,虽录两京旧典,只述规章不载具体时间。《盐铁论》御史谓“(今)二十三始傅”,说明这项制度是昭帝初年的事;颜氏将其理解为景帝之前的旧制,显然有误。但汉初何时傅籍,史籍并无明载;已往学者多是依据秦制,推测汉初也是十七而傅。
    张家山出土的《二年律令》,明确记载了汉初傅籍标准:
    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公士、公卒及士五(伍)、司寇、隐官子,皆为士五(伍)。畴官各从其父畴,有学师者学之。(《傅律》,第182页)
    《二年律令》将秦汉时期的二十等军功爵分为四个大的等级:关内侯、彻侯为侯爵;左庶长至大庶长为卿爵;大夫至五大夫为大夫爵;公士至不更,刘劭称之为“士”(注:《续汉书·百官志》注引刘劭《爵制》,《后汉书》第12册,第3631页。)。分析上引《傅律》,汉初傅籍标准实际有两个系列:
    其一,拥有军功爵者,根据自身爵级有不同的傅籍标准。即所谓:“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小爵”,整理者注:“小爵,从律文看,指有爵的青年。”具体一点说,就是指身有爵位但未达傅籍年龄的青年人。需要指出,这里所说的“有爵者”与下述继承爵位者不同;其爵位当是通过自身军功所获得。张家山汉简有多处记载赏赐爵级的场合:“能产捕群盗一人若斩二人,拜爵一级”,“捕从诸侯来为间者一人,拜爵一级”(《捕律》,第153页);“捕盗铸钱及佐者死罪一人,予爵一级”(《钱律》,第160页)。对拥有军功爵者,律文有两种傅籍规定,不更以下至上造,二十二岁;大夫以上为二十四岁。此处未言及第一级爵公士,可能和前面的“不更以下子”傅籍年龄一致,是二十岁。至于“大夫以上”,用例与下文“卿以上”同,是指大夫至五大夫的大夫爵。《傅律》不涉及卿爵傅籍,下文“免老”中亦未提到卿爵。《二年律令·户律》:“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在二十等爵中,“五大夫”是个重要的分水岭。“五大夫”以下编民什伍,是承担国家赋役的编户民;从左庶长以上,就成为享有特权的免役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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