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思想学说史》的基本特点是,注重思想史与社会史的密切联系。作者依据中国古代(即奴隶制)社会的历史发展,将古代(先秦)思想史划分为三个不同阶段,即(1 )以诗书礼乐为代表的西周官学;(2)从春秋末期以邹鲁缙绅为代表的《诗》《书》传授之学, 演变为春秋战国之际的孔墨显学;(3)战国时代的诸子百家并鸣之学。 此书出版后受到郭沫若等人的称许。 侯外庐本拟继续往下研究秦汉思想史,以及中古(魏晋南北朝)玄学,宋明理学,以迄近世思想。但在后来有了变化,改为研究近世思想史。作出这种转变的主观原因是,作者自己感到研究秦汉社会史是个大难题,如果搞不清秦汉社会的性质,也就很难究明秦汉思想的特质;就客观原因而言,当时周恩来建议他先研究近代史。侯外庐接受了周的建议,在1943-1944年间,撰成近80万言的《中国近世思想学说史》(上、下卷),还单独出版了《船山学案》。《船山学案》问世后,也很受学术界的重视,胡绳曾著文评论,认为著者对王船山唯物主义哲学的论断是确切的。当然也有学者,如熊十力就不赞成这个说法,他和侯外庐以书信往还,彼此辩难。 侯外庐自30年代涉足史学,经过一段较长时间的学术积累,至40年代初便开始大踏步前进,无论在中国古代社会史和中国思想史研究方面都开拓了新领域,取得了突破性的成就。 中期(40年代后期至50年代初期)以撰著《中国思想通史》为中心,可称之为发展期或成熟期。 侯外庐自撰成《中国古代思想学说史》后,便萌发清理全部中国思想遗产的愿望。当《中国近世思想学说史》问世之后,他此种愿望更加增强起来了。1946年春,新知书店准备出版“新中国大学丛书”,向他约稿。他与杜国庠、赵纪彬、陈家康商定,合作撰著一部多卷本《中国思想通史》。不久后,侯外庐从重庆到南京,卸去《中苏文化》主编,复从南京抵上海。在上海,他和杜国庠、赵纪彬很快完成了该书第一卷的撰著,次年由新知书店出版。从该书第二、三卷起,邱汉生开始参与撰著工作。1947年,为躲避国民党政府的迫害,侯外庐、杜国庠移居香港,赵纪彬走青岛,邱汉生留在上海。他们在上海完成了第二卷的写作后,分别在各地完成了第三卷的写作,稿件集中上海,由邱汉生保管,至建国初期得以继续出版。 50年代后期,侯外庐又主持了《中国思想通史》第四卷的撰著工作。除上述四位作者外,又有白寿彝、杨荣国、杨向奎、诸青(即杨超、李学勤、张岂之、林英、何兆武)参加。该书分上下册,约90万言,篇幅浩繁,为诸卷之最。第五卷即侯外庐原来所著的《中国早期启蒙思想史》。自1946年撰著《中国思想通史》第一卷,至1961年侯外庐为五卷六册本《中国思想通史》作序,历时15年,至此这部长达260 余万言的巨著得以问世。该书博大、严谨、完整,自成体系,充分显示出侯外庐学派的治学特色和风格。此书是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的史学名著,也是中国马克思主义新史学发展的一个标志,丰富了中国史学的宝库。 在《中国思想通史》一书中,作者强化了社会史与思想史的联系,将两者作统一的叙述,而不是如《中国古代社会史论》和《中国古代思想学说史》那样将社会史与思想史分别叙述。 该书第一卷吸收了《中国古代社会史论》一书中的重要成果,探讨了关于中国文明起源和古代社会的特殊路径,申述了以下几个主要论点: --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侯外庐认为,马克思所谓“亚细亚的古代”与“古典的古代”(古希腊)是并列关系,不是先后次序;“亚细亚的古代”系指东方奴隶制社会而言,适应于中国古代社会。 --关于氏族制度的残存和家、室的意义。侯外庐认为,中国进入文明社会的方式不同于古代希腊社会。古代希腊破坏了“旧的公社土地所有权”,中国则保留了原有的氏族公社,旧的公社土地所有权转移给了氏族贵族。家、室的奴隶成为特殊的劳动者,家、室本身则成为奴隶主财产的计算单位。 --关于“城市国家”的起源和发展。侯外庐认为,中国古代的城市国家与“古典的古代”是有显著不同的,它被蒙在一层厚厚的“封建”外衣里面。如文王作邑于丰,是其建国的伊始,丰邑也就是初期的城市国家。因有城市国家,也就有了国野之分;至于后来东营洛邑,向东方殖民,这是周代国家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关于古代先王问题。侯外庐认为,殷、周对于称王、尊王显然不同,殷代的帝王宗教观是一元的,周代却是二元的,在先王之外另创一个上帝,再由上帝授命于先王,使先王“克配上帝”,这是周代思想的秘密,也是古代希腊所没有的。到了春秋时代,出现了宗教先王向理想先王的转变。孔子是把先王加上理想上不可及的人性,墨子则把先王看成平常人的代表。孔门后学将先王更加神秘化,而墨家后学则把先王放弃了。 第二、三、四卷,在社会史方面,着重研究了中国封建制社会的历史分期和封建土地国有制、封建社会的品级构成以及封建社会晚期的资本主义萌芽诸问题,令人瞩目。 --关于历史分期,以法典化作为历时分期的标志。战国中期至秦统一六国之前,属于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的过渡时期;秦汉之际则是中国封建制社会的确立时期。关于封建社会内部的历史分期,亦是以若干立法为其依据,如以唐代的“两税法”作为封建制社会前期向后期转变的标志,以明代“一条鞭”法作为封建社会进入晚期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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