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年赐王杖,并附有一系列优免措施,比如吏民不得打骂,贾市买卖不收租税,扶养老人者甚至得以蠲免租赋。(注:战国至唐,皆有年老给侍之制。《管子·入国》篇:“年七十已上,一子无征。”唐代有“侍丁”,据唐令所制定的日本《养老令》:“凡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一人;九十,二人;百岁,五人。”又《唐律疏议》卷三《名例三·犯死罪非十恶》条疏议,侍丁“依令‘免役,唯输调及租’”。)这不是所有免老者都能享受到的待遇。张家山汉简也谈到赐王杖的问题: 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褭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伍)七十五,皆受仗(杖)。(《傅律》,第181页) 《王杖十简》、《续汉书·礼仪志》云汉代七十受杖,显然也是汉初之后,取消爵位考虑基础上的统一定制。从《傅律》可以看出,赐杖年龄明显高于免老标准。杜正胜将二者混为一谈,结论自属不当。 汉昭帝之后的“免老”,有两条材料可提供线索。《周礼·地官·乡大夫》有载:“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许慎按曰:“汉承百王而制,二十三而役,五十六而免。六十五已老,而周复征之,非用民意。”(注:《礼记·王制》疏引《五经异义》,《十三经注疏》本,第1346页。)这里的“老”就是免老。所谓“六十五已老”,是同《周礼》对比而言,不是说这一年龄始进入免老阶段。但我们据此知道,汉代入“老”年龄至少在六十五岁之前。第二条材料所述较为具体。前引《盐铁论·未通》篇,御史称昭帝宽力役之征,文学反驳说: 五十已上曰艾老,杖于家,不从力役,所以扶不足而息高年也;乡饮酒之礼,耆老异馔,所以优耆耄而明养老也。故老者非肉不饱,非帛不暖,非杖不行。今五十以上至六十,与子孙服挽输,并给徭役,非养老之意也。(注:王利器校注:《盐铁论校注》卷三《未通》,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92页。) 《礼记·王制》“五十杖于家,六十杖于乡”,不免带有理想成分。文学以儒家经典为据攻诘汉制,指称“今五十以上至六十,与子孙服挽输,并给徭役”。这里提及的“五十”,也是与《礼记》作对比。“五十以上至六十”,实际分为两个年龄段:五十至五十五,是正卒,自然要服挽输之役;五十六岁已入睆老,按理只服半役,为何文学也说“服挽输”?据前引汉初《徭律》,委输本是更卒正役,但若输送粟粮则可役及半役者。看来,文学所说有以偏概全之嫌,却也并非全无实据。文学是站在政府的对立面,极力抨击时弊的,不会将汉代的免老标准提前。此处所说的“六十”,自然就是服役(半役)的最高年龄;到六十一就完全止役,也就是免老了。《盐铁论》所载为昭帝时的制度,但此后不见有课役年龄变动的迹象。走马楼所出孙吴户籍简中,所见“老男”身分有四例,“男陈州年六十一(简5312)、“老男胡公年六十一踵两足”(简5162)、“老男黄硕年八十……”(简5175)、“老男□□年七十二踵两足”(简5199)、“老男赵友年六十五”(简5211);女子身分注记较为混乱,(注:孙吴户籍简中,有“六十四”(简8931)称“老女”,“一百一岁”(简9009)、“八十八”(简3310)反作“大女”者。事实上不仅这些,涉及到女子的户籍注记有许多可疑之处,这是我们要特别注意的地方。)但据下文所载,五十八、五十九岁显然被称为“大女”,需要交纳算赋。看来,两汉乃至孙吴前期都是六十一免老。 “小”的问题似乎比较简单。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有“小”的记载,但无具体内容。从西北居延所出符传、戍卒家属廪名籍看,当时十四岁以下为“小”,其下又包括未使(1至6岁)、使(7至14岁)两个阶段。此为学界周知的事实,不再多说。 最后谈一下口赋问题。汉代的口算也是基于人身征纳。口算包括口钱、算赋,据卫宏《汉旧仪》: 算民,年七岁以至十四岁出口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者,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又令民男女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以给车马。(注:《汉官六种》,第82页。) 按《汉旧仪》,七至十四岁交口钱,十五至五十六纳算赋。这是学者熟知的事,但实际上,承担算赋的年龄有不同记载。贾公彦《周礼·大宰》疏: 郑君引汉法,民年二十五已上至六十出口赋钱,人百二十以为算。(注:《十三经注疏》本,第647页。) “郑君”指郑玄,“民年二十五”之“二”字衍。据贾公彦引郑玄说,纳算的截止年龄是六十而非五十六岁。据前引许慎《说文解字》及段注,我们知道纳算赋是服徭役与否的界限,而且是从半役的十五岁开始计。十五至六十皆是服役期,也应当就是承担算赋的期限。年五十六之后继续纳算的记载亦见于孙吴简。(注:汪小煊也注意到吴简中的纳算问题,见《走马楼简“吏民簿”研究》(北京大学2001届硕士学位论文),第15页。)如“年五十八算一”(简8747),“妻鼠年五十八算一”(简9502),“东阳里户人公乘谢讫年五十八算一刑两手”(简9764),“石妻年五十八算一”(简10001),“佃妻大女毕年五十八算一”(简10477),“母罗年五十九算一”(简9224)等,但目前未见六十岁纳算的例子。据此而言,汉代五十六岁以前出赋钱之说,恐怕有误;算赋的截止年龄应当下移到六十岁。这也有待于出土文献进一步证实。 以上所论相当繁琐,本文的主旨是就汉代课役身分做一具体梳理。其中有些是过去未注意或注意不够的问题,也有一些是补充或纠正前人的说法;根据现有的文献及出土材料,战国时期就有了“丁、中、老、小”之类的名目。秦及汉初爵制有着严格规定,编户民的服役年龄与其自身爵位密切相关;随着爵制走向轻、滥,景帝二年后课役标准至少是傅籍年龄开始划一。经过汉昭帝所作的一些调整,汉代课役名目与年龄的对应关系基本如下:男女十四岁以下为“小”,六十一以上为“老”,免除任何徭役;男子二十二至五十七为“正卒”,服正役与兵役;二十三以下至十五、五十七以上至六十从半役,服地方性杂徭。女子服役的年龄,据吴简3328:“‘尾妻大女[汝]年十五算-刑右足复”、简3938:“[妻][大][女]□[年][五][十][八][算][一][肿][两][足][复]”,大概十五至六十岁之间都要服半役。口赋方面,不论男女七至十四岁纳口钱二十三;十五至六十岁纳算钱一百二十。这种课役名目及标准,孙吴初期仍在沿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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