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世纪法兰克社会的过渡及其特点(5)
在财政税收制度方面,在高卢罗马居民占优势的地区,法兰克王国也保留了罗马的赋税制度,虽然形式简化了一些。土地税(tributum,census)起着主要作用,但也保留着人头税和实物税,征税是按财产的规模(土地、奴隶)来进行的, 这些财产规模被记录在税务册中(libri discriptionum,publici)[12](pp.114)。但在法兰克人居住密集的地区,法兰克人最初不纳税。在提乌德贝尔特时(534-548),赋税也由法兰克人承担了。[12](p.114)但也常常遭到反对, 以至征收者有时也蒙受损失。直到希尔德贝尔特国王时,即6世纪末, 才“命令改革税收制度,从而使国库在这方面的需求既不致让收税人员蒙受损失,也不致让为教会服役的任何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蒙受损失”[11](p.508)。 到加洛林王朝时,赋税制度已发生了同经济关系相应的变化,以致加洛林王朝的诏书常常遣责伯爵和国王的其他代理人从居民那里非法征收苛捐杂税,并迫使自由人担负了有利于他们的赋役。[12](p.119)显然, 加洛林王朝这种现象是把国家大部分赋税和义务变为封建地租的开端,掌握在国家手中的赋税,是从加洛林王朝的手中开始落空的。 在意识形态方面,法兰克虽然不同于其它蛮族王国,虽然克洛维在人民的允许下很早就接受了基督教,但神权观念在法兰克人那里也有一个发展过程,或者说,教会和上帝在蛮人的心目中并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格雷戈里笔下,圣徒遭受侮辱的事件屡见不鲜,因而格雷戈里不得不在他的书中,花费大量笔墨来痛斥异端,宣扬基督圣徒的种种“奇迹”了。 在财产观念方面,虽然法兰克国王最初可以把掠夺来的土地当作自己的礼物赏赐给他的宠信者们,但赏地不应世袭,税收应交国库。同样,马尔克公社的那种财产观念不仅起过作用,而且长期残存,所以他们对摊派到他们头上的那些不公道的赋税,常常以公社为基础进行反抗。他们由不纳税,到反对苛税,由斗争到沦落为农奴,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曲折的过程。 至于罗马遗民的宗教信仰和财产观念,虽然已有后来新制度的那些因素,但把它普及起来,同样需要有一个漫长的过程。 以上对5-9世纪法兰克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变革做了一些粗浅的分析。现在,有必要对这些变革及其特点做如下小结: 第一、从经济基础来看,这个社会既有罗马因素,也有日耳曼因素。但这两种因素中有些是残余形式,如日耳曼人的农业公社和马尔克公社,罗马人的奴隶制;有些则是对封建制度的确立起过重要作用的因素,如日耳曼人的新兵制、用农奴耕作的传统生产,罗马人的隶农制和庇护制。所以,这个社会是日耳曼所有制、奴隶制、封建制三种所有制并存的社会。但日耳曼所有制虽然曾占过主导地位,可它是一种有局限性的趋于衰落的所有制;奴隶制虽然还存在,但它是一种残余形式,并对日耳曼所有制起着败坏作用,对封建所有制起过阻碍作用;封建制的确立虽然有漫长性和曲折性,但它毕竟是一种有发展趋势的所有制,或者说,封建化是这个社会的主流内容。因此,应把这个社会称为早期封建社会。但早期封建社会具有过渡性质,或者说封建所有制确立的漫长性和曲折性不应低估。 第二、从上层建筑来看,其变革与经济基础不是同步进行的。如果说日耳曼所有制的瓦解与封建所有制的确立是同步进行的,那么,上层建筑的变革要比经济基础的变革晚。同时,在法兰克王国的上层建筑中,也存在着许多与新制度格格不入的日耳曼因素和罗马因素。至于那些与新制度有关的日耳曼因素和罗马因素,正如恩格斯认为的,首先是在经济基础变革的推动下起作用的,而上层建筑的变革,又反过来推动着经济基础的变革。因此,上层建筑的变革也具有漫长性和曲折性的特点。 第三、从两种因素的综合来看,也具有明显的过渡性质,或者说也具有漫长性和曲折性。在所有制方面,从氏族制度与农业公社到马尔克与自主地;从非世袭性的采邑到世袭性的采邑;从日耳曼所有制的瓦解到封建所有制的确立;从奴隶制的长期残存到终于被封建制排挤。在阶级关系方面,从征服者与被征服者的差别到两者的合流;从军事贵族与地方贵族、教会贵族的差别到他们的合流;从自由人、奴隶、隶农之间的差别到他们的合流。在政治机构方面,从王权有限的军事民主制遗风到王廷、王权成为政治制度的核心,再到统治者的权力在诸子中分配,或教会显贵亲身上阵的领主权的确立。在军事制度方面,从自由人组成的自卫队到民军成份的复杂化;从国王的公职人员统率军队直到私人武装的建立。在赋税制度方面,从纳税与不纳税的差别到统一纳税,从税收归国库到赋税被领主瓜分。在意识形态方面,从圣徒屡遭侮辱到教会神圣不可侵犯;从马尔克财产观念到土地不允许出让给平民或土地的贵族性。 总之,5--9世纪的法兰克社会,仍是一个处在转型时期的过渡性质的社会。 原文参考文献: [1]周一良、吴于僅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中古部分)[Z].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 [2]马克尧。西欧封建经济形态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3]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世界古代中世纪史教研室编。世界中世纪史料选辑(上)[Z].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59. [4]中共中央马恩列斯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5]中共中央马恩列斯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6]聂苏辛。6-8世纪西欧早期封建社会依附农阶级的产生(HеусъLхин A·И《Возникновение зависимого крестъянества как класса раннефеодалъного общество в западнойЕвропе Ⅵ-Ⅷвв》)[M].莫斯科:苏联科学院出版社,1956. [7]卡普拉诺娃。加洛林王朝的诏书在封建所有权形成中的作用(Е·Ю·Капранова《Роль каролингских капитуляриев в формировании феодалъного прова собственности》)[J].莫斯科大学学报。1993(1)32-33. [8]普罗霍罗夫。苏联大百科全书(А。М。Прохоров《Болъшая советская знцклопедия》第27卷)[M].莫斯科:苏联大百联科全书科学出版社,1977. [9]科斯敏斯基斯卡斯金主编。中世纪史[M].北京:三联书店,1957. [10]波梁斯基。外国经济史(封建主义时代)[M].北京:三联书店,1964. [11]格雷戈里。法兰克人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12]科尔松斯基。西欧早期封建国家的形成(А·Р·Корсунский:《Образование раннефеодалъного государства в Западного Европе》)[M].莫斯科:莫斯科大学出版社,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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