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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魂的社会基础《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解读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王明前 参加讨论

谁想得到乾隆盛世也会出大乱子?1768年以剪辫为其主要形式的妖术,搅得社会不宁、人心不稳。在十二个大省份的广袤地域里、姓名荣登奏折的百十口子人、曲折离奇的真假故事……妖术引发的动乱使上至君主下到百姓的全社会为之颤动。美国哈佛大学孔飞力先生把这一事件研究得精深剔透,1990年他把这一研究成果以《叫魂》一书公诸于世。他以生动的笔触,描述出历史的真实;以科学的分析,剖析了这一历史事件的渊源、背景、性质及影响。孔先生的《叫魂》一书是文苑的精华之作。该书在中国近代史研究、特别是清史研究方面,打开了足够新颖的一个角落,挖掘到足够精湛的一个层面。
    《叫魂》这部书,正像该书简明直捷的书名所警示的,它提出和说明的问题无一不砰然有声地撞击着读者的心。看了《叫魂》,眼界瞬息开阔、思路豁然畅达。兴奋之余,着力写下这篇读书笔记。
    一、“叫魂”释名
    
“招魂”或“叫魂”,两者都意味着“对魂的召唤”。挚爱孩子的父母和邪恶的术士都在对魂进行“召唤”——一个是要将魂唤回到体内,另一个则是要将魂从体内唤走。②
    “叫魂”是贯穿《叫魂》一书的主线。乾隆三十三年中国大面积的妖术恐慌,是指邪恶术士的“偷魂”。《叫魂》一书的“叫魂”,本是跟“偷魂”同一意思,是要将人的灵魂偷去、而不是要将魂招回来。
    书中,作者征引的具体叫魂案件,都是跟“剪辫”以及类似的肮脏行为如偷窃等有着直接关系的。作案人偷剪他人的辫子或辫梢(以至衣襟),“以为厌胜之用”。③即“剪辫”为了“叫魂”、窃偷他人之魂。表现为写有姓名符咒的“叫”来的“魂”,不管是以为“稽垫桥桩”的厌胜之用,还是把仇人头发植入桥桩后打入河里的厌胜之用,一概都是妖术。所以,当时以“剪辫”行为为主的“叫魂”,都是妖术。
    《叫魂》一书征引的叫魂案例,主要以事件发生的先后为线索,地域各异的几起大案子,一一贯串在同一条“时间”的主线上。下面略举数例:④
    1月22日在浙江,石匠吴东明开始在德清修水门,打木桩入河(p5)。
    3月25日在浙江,采药人穆方周诱使郭石匠将一纸包植入桥桩(p9)。
    3月26日在浙江,吴石匠返乡遇沈农夫托他将仇人姓名打桩入河(p6)。
    6月7日、13日、16日在山东,读书人韩沛显供认曾接连剪人发辫(p108)。
    7月24日在山东,乞丐蔡庭章供认参与剪辫(p104)。
    8月21日、27日在山东,旗丁周某的侍女两次“被乞婆剪去衣角一块”(p203)。
    10月初在湖南,觉性和尚供称茂远和尚教他用头发施展魔力(p210)。
    ……可以看出,一直到当年的10月份,仍有剪辫嫌犯被抓捕归案。《叫魂》一书把发生在浙江、江苏、山东、直隶、湖广、北京、安徽、河南、陕西及福建等地的种种叫魂妖术案有机地穿插在各个章节当中作了介绍。这说明,该书在史料处理上,铺排有序,条理清晰,足见作者的独到功力。
    二、的确有人耍弄妖术⑤
    
1768年,自浙江德清修水门出了吴石匠等叫魂嫌疑犯后,初步统计,蔓延在全国十二个大省份的妖风卷进了将近六十名姓名确凿的剪辫案犯。可是,不仅后来的“北京会审”、“承德会审”,嫌犯们一哄而起,翻了原供,就是最早的“省级会审”,也已经有不少坚持翻供的案例。
    翻供是随意的,又是普遍的。例如山东案犯蔡庭章在北京受审时,上刑夹他的手指,他就重复在山东的原供,而一旦松开他的手指,他又再次翻供。⑥“9月15日,大学士刘统勋和他的同僚们从北京向承德行宫报告说,来自山东的供词每天都有新的破绽。”⑦以至后来“在北京,供词中的矛盾愈益山积”。⑧
    孔氏在该书《第八章终结》写到叫魂案的终结:“弘历一行于11月1日回到北京。两天后,他就降旨停止了对叫魂案的清剿。”⑨先是据9月15日刘统勋的奏折得知,“现有的新证据已使得整个叫魂案建筑于其上的那些供词发生了动摇”,⑩尔后,事实证明这个案子的基础崩溃了,(11)而最终叫魂案得以翻案。——这真是十分稀罕的事!细读全书的案例,“叫魂案得以翻案”似乎让人难以置信。因为,从年初的德清水门吴石匠案发,到直至下半年10月 21日,河南巡抚阿思哈还在呈报附有完整的全省捕人名单的奏折、(12)11月3日山西巡抚苏尔德终因“清剿阻挠尤甚”罪被发往新疆…… (13)叫魂案在中国偌大的地面上整整折腾了将近一年了:怎么会说“假”就“不真”了?怎么会个别案例可翻、全部案例也随之都能翻?耍弄剪辫和别的妖术的事实会都是不存在的?叫魂妖术莫须有?这其中的原因恐怕比较复杂。当年弘历坚决不承认“叫魂”搞错了,也恐怕不完全是顾及脸面和意气用事。
    首先,《叫魂》书中征引的叫魂案例,其材料都是详细附在事发当时各省巡抚奏折等档案材料中的。例如该书第一章,“关于1768年1月至4月间德清、杭州和萧山所发生事件的描述,均取自《录副奏折?法律?其他》乾隆三十三年中一批同浙江地区的妖术恐慌有关的口供。”(14)另外作者还在全书不少处参阅了《朱批奏折》和《宫中廷寄》等资料。省级官吏上呈的奏折应该都是严肃的,其中事例的表述不无事实的根据。从书中引例看,省级官吏对底下县级官吏审案的过程,包括事发缘由、结案依据等等,都曾作过详细的核实。上呈皇帝的奏折中,案例几乎都经过这样的初审和会审。这里不一一列举。其次,事件的“无独有偶”是常见的现象;可是在相隔几十里上百里之远、或有山川阻隔的地域里同时或相继发生同样性质的事件,就绝非偶然了。更何况,各地举报诉讼的叫魂妖术案,人们殴打、告发、追捕叫魂案犯,全都是民众的自发行动,没有政令下达,这一“群众运动”并非是有组织的。书中征引的某些案例,似乎能说明当时立案追查不是全无根据的。也就是说,确有耍弄妖术的事情存在。下面略举几例。
    (一)修筑德清水门的吴石匠案
    1、1月22日吴石匠和他的班子开始了打木桩入河的繁重工作。水位甚高,工匠们奋力赶工以完成任务。截至3月6日,木桩终于打到了河底。吴石匠后来否认水位问题曾给他造成任何特别的困难,但考虑到对他的指控,他是不得不这么说的。(15)
    2、2月间,过路人带来了关于德清水门工程的消息,也给沈农夫带来了新的希望。(16)
    3、他(一个术士——本文注)不必通过个人物品的中介作用,就能够对别人造成伤害。这就是在本书第一章中农夫沈士良所要做的:他将自己所深恶痛绝的侄儿们的名字写在纸片上,让吴石匠放在桥桩的顶端撞击。(17)
    4、3月25日……名叫穆方周的采药人找到了郭石匠(吴石匠的副手——本文注),企图诱使他将一个纸包植入桥桩打入河里。(18)
    5、乞丐计兆美曾经听说过有关德清县城桥工程的种种谣传,诸如木桩很难打到河底,石匠们需要借用活人的名字,以其灵魂精气来为他们的大锤助力。(19)
    6、永德(浙江巡抚——本文注)把今春以来审理过的所有罪犯,包括吴石匠……以及县役蔡瑞——的卷宗统统送到了北京。(20)
    7、石匠吴东明和萧山的和尚们在9月初重新被捕,并遵照朝廷的旨令解往长城以北的承德行宫。(21)
    从以上叙述此案的材料看,石匠吴东明很有可能在“稽垫桥桩”时,是用了“偷剪发辫、衣襟等物”来“厌胜”的,也就是说,他确实曾经耍弄妖术。试看,当时德清欲打入桥桩的水门之下,“水位甚高”不是吗?“吴石匠后来否认水位问题曾给他造成任何特别的困难”,不正好证明计兆美听说过的种种谣传诸如“木桩很难打到河底,石匠们需要借用活人的名字,以其精气来为他们的大锤助力”等等并非凭空捏造?据推测,沈农夫请求吴石匠“叫魂”、采药人穆方周诱使吴的副手郭石匠“叫魂”等等,都是事出有因的:他们相信叫魂妖术灵验是事实,而石匠们耍弄妖术恐怕也是事实。这就无怪乎朝廷不肯撒手此事,石匠等一干子人重新被捕,无怪乎弘历审阅卷宗“越读越生气”,因为他认为“很明显,对德清石匠的指控不可能毫无根据”。(22)
    (二)山东乞丐蔡庭章施用迷药剪辫案
    蔡庭章在7月24日前供出以下事实:
    1、在北京认识僧通元;在扬州认识了通元的徒弟怡兴、怡德、怡安。
    2、通元告诉他,浙江仁和县有术师张某、王某和僧吴元,吴元已集合起十六名同党。他们以迷药迷人而后剪人发辫。
    3、他自己在邹县向当地人邹国坦脸上弹迷药,在取出小刀企图割其发辫时被捕。(23)
    虽然蔡庭章十月中旬在北京军机大臣面前重新受审时,“咬定他最初的供词是在重刑逼迫下编造出来的”,(24)虽然在10月18日军机大臣刘统勋所呈的奏折中,如实记录的供词“我在东省供说……在扬州……与吴元分路剪辫的话,原都是随口谎供的”等等,全都是推翻原供的,虽然蔡庭章狡辩,现在翻供是因为原供是在“受刑不过”时“只得就应了”;(25)但无论如何,那么多有名有姓的活人,那么具体的有声有色的“妖术”活动,即使是在“重刑逼迫”之下,得以即兴“编造出来”,恐怕也是令人难以置信的。也就是说,能证明蔡庭章和他的同伙确曾耍弄叫魂妖术的原供,才真正可信。
    (三)山东张乞婆施迷药两次偷剪侍女衣角案
    1、家住景州的72岁张乞婆于8月21日、8月27日两次用迷药迷昏周旗丁的侍女(第二次未遂),并两次剪去她的衣角。
    2、“张王氏供称她已割了两个女人的衣服。”(26)
    3、她供认自己被翟狗子雇来割女人的衣襟。翟教她如何使用迷药,还供出翟以外的“另外两个吴桥人的姓名和地址。”
    4、“重新审问后,张王氏说昨天她所供的人名都是捏造的,这次她供出了七个名字。”
    5、张王氏的讨饭同伴李乞婆“供称知道所以割衣襟的勾当,并且试用过迷药”。(27)
    此案再次重审时,张王氏翻了供。但是,根据以上所列的原供,此案人物、事件既然都确凿无误,张乞婆偷剪女人衣襟的行为定之为妖术应该是顺理成章的。根据常识,一位72岁的老妇,在逼问得情急之下是不可能在“编造”出教唆犯翟狗子等三人姓名之后,又接连“编造”出七个人的名字的。她说得明明白白:这七个人,“同属一伙,都是剪辫子的。‘他们原在泊头一带做事,听见总爷拿人,都惊散了。’”(28)对于“审讯的官员们实在找不出什么犯罪证据”,弘历很有意见。“在一份上谕中,弘历问道,为什么富尼汉(山东巡抚——本文注)没有亲自比较一下从张乞婆布袋里搜出的布片和被剪的外衣?女人的衣服是特别容易辨认的,根据颜色的深浅,布料的长短以及‘布帛之粗密’应能够很容易辨出证据的真伪来。”(29)的确,此案中的张乞婆按说是没有理由翻掉原供的。富尼汉“盯着两个老妇的原供和她们所供出的那些同伙不放”,(30)不光是迫于朝廷的压力,也许他也认为二老妇的案翻不了,她们的确够得上官方要缉拿的剪辫叫魂犯。
    原来被定为叫魂犯、后来官方又为之翻案的人,《叫魂》一书还列出不少来。仅从上面提出来进行分析的三件个案,似乎已能证明1768年全国范围内的叫魂妖术恐慌并非一场虚惊——叫魂妖术在广大的地区蔓延,它对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所以,与之俱来的对妖术的大规模清剿,似乎还不能就说是个错误的案件,这也可能就是为什么到1768年11月3日为止,“朝廷并未承认叫魂案本身是站不住脚的”原因吧。(31)
    难怪弘历在9月21日给江苏按察使吴坛的谕旨中“抱怨各省的口供均属‘荒唐无据’”。(32)九月以后,各处的件件“案子本身现在已经大大地打了折扣”不说,甚至军机大臣要面对叫魂案犯当面翻供的尴尬局面。从当初一道道上谕、一份份奏折紧锣密鼓地围剿叫魂妖术活动,到今日的妖术重案件件均为“浮光掠影”,(33)叫魂案犯个个都可“金蝉脱壳”——这其中的奥秘究竟在哪里呢?本文认为,整个事件的推衍、收尾,都跟社会的决策阶层和执行政令阶层这两个全社会的决策者阶层对事件的“炒作”,有着直接的关系。这里说的“炒作”是“政府运作”的问题,而“政府运作”问题是孔氏此书的核心,该书对这一问题的阐释已达到足够高的高度。
    三、叫魂恐慌的社会基础
    
《叫魂》一书很重要的一方面贡献,就是成功地再现了1768年中国社会受妖术骚扰的诸多大场景。该书描写的历史事件所具有的历史真实性、它评述的历史人物和案件性质所收到的生动效果,都远远超出了同类型的著作。读了《叫魂》,当时的事件、人物、情节冲突会久久萦绕脑际。
    在这个特定的多姿多彩的历史舞台上,登台的人物按其社会地位大约可以分为四个等级:第一,最底层的百姓;第二,最高层的皇权代表者乾隆皇帝和他的智囊团兼喉舌——军机大臣;第三,巡抚和总督;第四,县吏。第三和第四两类实为同一个“官吏”大等级。根据孔非力先生征引的资料分析,这四个等级的人物在 1768年妖术恐慌的社会舞台上,各有其主动性的表演和被动性的表演两种表演;而在不同阶段即“舞台剧”的不同场次中,他们都轮流着充当该场戏的主要角色。
    《叫魂》一书把他们的表演描述得淋漓尽致、惟妙惟肖。根据以上四个阶层人物各自的角色特点,从深层上来挖掘1768年叫魂恐慌的性质。可以看出,叫魂恐慌的全过程实际上体现的是“官”与“民”两方面的对抗:以普通民众为一方,而以两级官吏及他们的皇帝主子为另一方。在叫魂案此起彼伏、马拉松式的推演过程将近一年的时间里,实际上是以上双方在进行拉锯式的对抗,而最终,才悬崖勒马般地偃旗息鼓。下面即以对抗双方的社会角色为线索,试分析当时中国社会大舞台上,这出大型历史剧的展开过程。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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