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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公法》的几个问题(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 参加讨论

    二、翻译出版的由来经过及背景
    
确定《万国公法》的初版正本,有利于考察其翻译出版的经过情形。
    《万国公法》的英文版权页说明,此书是美国长老会传教士丁韪良在一个由恭亲王任命的委员会的协助下翻译,以(中华)帝国政府支付的费用在北京出版。确实,《万国公法》的翻译和出版都不能算是丁韪良的个人行为,那么,这件事何以得到清政府的支持?
    在丁韪良看来,有两个人功不可没。首先是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Anson Burlingame)。《万国公法》卷前以英文所写的题词是献给蒲安臣的,丁韪良并且在以英文写作的《译者序》中说明:他在大约两年前(1862年)着手翻译的时候,丝毫没有抱希望会得到官方的赞助,因为蒲安臣得知后来信鼓励,他才请求蒲帮助,之后蒲将他和译稿介绍给总理衙门。而蒲安臣在1863年10月30日致美国国务卿的公文中也称:1862年夏,因为中国与法国发生纠纷,总理衙门大臣文祥希望他推荐一本为西方国家所公认的国际法权威著作,他推荐了惠顿的著作,并答应翻译其中的一些段落;之后,他通过美国驻上海领事得知丁韪良正在翻译惠顿的著作,于是全力鼓励;丁韪良携译稿来北京后,总理衙门答应协助丁编译此书,并以政府名义刊印。[8]两种表述基本可以对应,但有些内情或许是丁韪良所不知道的。从蒲安臣的公文来看,是总理衙门先有了解国际法的意图和请求,蒲安臣才有机会推荐惠顿的著作和丁韪良的译稿。
    总理衙门又何以会有了解国际法的意图?丁韪良似乎也提供了答案,即在中国海关任职的英国人赫德(Robert Hart)。他在《译者序》中这样说道:
    在我的致谢名单中,我将帝国海关总税务司赫德放在最后,这只是为了让我可以全面地涉及他所作的重要工作。独立于我的工作之外,他早就寻求让中国政府相信有必要熟悉调节国家之间交往的法律,并且亲自准备了一份摘要说明这个法律的主要原则,供他们使用。由于没有民族偏见(在管理海关时他总是如此表现),他热情地欢迎一个美国教科书,并且发挥他的影响力使它得到赞许和接纳。
    三十多年后,丁韪良在回忆录中也提及:1863年他到北京之后不久,赫德(当时正在天津)就给他写信,鼓励他完成翻译工作,并保证总理衙门会认真对待;总理衙门的大臣们对惠顿著作所知甚少,但在与丁韪良会谈时,文祥十分关心书中是否包括有赫德所翻译的可以作为向外派遣使节指南的“二十四款”。(注:参见Wilson,George Grafton.Henry Wheaton and International Law [A].The Classics of International Law:vol.19[M].Oxford:Clarendon Press & London:Humphrey Milfod,1936.233-234。)
    从丁韪良所提供的角度来看,赫德的功劳可以分为两个方面。首先,赫德也翻译了惠顿著作中的一部分内容,并且让清政府对国际法产生了兴趣;其次,在总理衙门支持《万国公法》翻译出版的决策过程中,赫德发挥了影响。事实果真如此吗?
    让我们先来看赫德本人所做的翻译工作。在1869年6月30日所写的一篇文章中,赫德称:自从他在1861年第一次到北京时起,他就一直在向总理衙门谈论在有约各国建立常驻使团的必要性;在丁韪良来北京很早之前,为了向总理衙门展示外交关系是如何进行的,他翻译了惠顿著作中有关国家之间通使、缔约等权利的一部分内容。(注:Hart,Robert.Note on Chinese Matters,Williams,Frederick Wells.Anson Burlingame and the First Chinese Mission to Foreign Powers.New York:Charles Scribners‘s Sons,1912.AppendixⅢ。页285页。)徐中约将赫德的这段话理解为:在丁韪良有机会做这样一个翻译工作之前,赫德为总理衙门翻译了惠顿《国际法原理》中有关通使权的二十四节。(注:Hsu,Immanuel C.YChina’s Entrance into the Family of Nations:the Diplomatic Phase,1858-1880[M].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0.页126。)徐中约的理解与赫德的原意有所出入。其一,按照赫德的原意,他所翻译的内容包括通使权和缔约权,而徐中约的理解只有通使权没有缔约权。其二,按照赫德的原意,他做翻译工作是在丁韪良来北京(很早)之前,而徐中约的理解是在丁韪良开始翻译工作之前。此外,徐中约说未能找到赫德的翻译,也是一个悬念:赫德的翻译究竟是以何种形式面世,进一步查找有何线索?不过,后来的研究者对此都未能深究,一直沿袭着徐中约的表述方式。
    实际上,关于赫德的翻译工作,在他的日记中存有很多的信息:1863年7月14日,董(恂)、薛(焕)、恒(祺)、崇(纶)来访,“他们非常盼望我翻译惠顿的国际法,或者至少翻译能为他们所用的一些部分。与俄国条约中的一个条款的措辞似乎出现了一些困难,但是因为只有一个俄文本与中文比照,我帮不了他们”,当天,“从卜鲁斯(Bruce)那里借到了惠顿”;7月15日,摘录“惠顿国际法的第三部分,以翻译成中文”;7月23日,“将我关于取自惠顿的一些段落的介绍性评论翻译为中文,我打算将这些段落翻译为中文,以启迪衙门”;7月26日,“攻‘惠顿’,完成使节权”;8月3日,“今天做了更多的惠顿”;8月6日,“攻‘惠顿’”;8月17日,“董给了我一份我所翻译的‘惠顿’,是相当可观的一大卷”。[6](P295-303)日记告诉我们:1.赫德所翻译的内容,确实包括通使权和缔约权(《国际法原理》的第三部分包括两章,正是分别论述通使权和缔约权);2.赫德翻译的时间是1863年7-8月间,而丁韪良来北京是在1863年6月。所以,赫德的翻译,不仅不是在丁韪良着手翻译之前,也不是在丁韪良来北京之前,而是在丁韪良来北京之后(此时丁已完成翻译初稿,正等待总理衙门的接见);3.赫德的翻译由总理衙门装订成册,并且不止一份(因此我们有了进一步查找的线索)。更重要的是,日记告诉我们,赫德翻译惠顿完全是被动地应总理衙门的要求而为,而非主动。赫德说他从1861年起就一直在向总理衙门谈论在有约各国建立常驻使团的必要性,这完全有可能;但他并没有说自己从1861年开始就一直在向总理衙门推荐国际法著作。
    再来看赫德与《万国公法》的关系。在赫德日记中相关的信息有:1864年8月17日,丁韪良来访,“向我展示他所译‘惠顿’的首页:我告诉他,如果他要求的数目多于500两,我能为他争取到,而且,我应该建议政府给他一些钱,用于他的教会,以示酬谢。他似乎很满意:我敢说,所有的人都有一些自爱,甚至基督徒也能沉溺于虚荣--为什么他们就不会”;8月20日,收到一件公文,“指示从总署所提取的三成船钞中拨付500两给丁先生,用来印刷他所翻译的惠顿的国际法”;8月25日,“丁韪良牧师今早来访,并读给我听他创办一所学校的计划……我予以鼓励,答应只要我还是海关的头,就每年从海关(罚没基金)拨银1000两,并且许诺每年500两的私人捐助”;8月26日,“付给丁博士银500两”。[17](P182-187)日记告诉我们:1.总理衙门拨银500两给丁韪良印刷《万国公法》,是由赫德具体执行的;2.赫德又利用职权,给了丁韪良更多的经费(丁韪良所创办的学校正是刻版印刷《万国公法》的崇实馆)。
    赫德个人支持《万国公法》翻译出版的立场是毫无疑问的,丁韪良对赫德充满感激也非常容易理解。但在清政府支持《万国公法》翻译出版这件事上,赫德只是清政府决策的执行人,而不是决策人;在他的日记中,不仅找不到他参与决策的证据,甚至也找不到他影响决策的踪迹。
    1864年8月,丁韪良的译稿修订已毕,总理衙门正式决定拨银500两资助其刊印,并以专折奏报此事的原委。总理衙门的这个奏折,首先由蒋廷黻发掘利用,[3]此后一直是说明《万国公法》翻译出版由来经过的权威史料,被研究者广为引用。奏折首先说:
    窃查中国语言文字,外国人无不留心学习,其中之尤为狡者,更于中国书籍潜心探索,往往辩论事件,援引中国典制律例相难。臣等每欲借彼国事例以破其说,无如外国条例,俱系洋字,苦不能识,而同文馆学生通晓尚需时日。臣等因于各该国彼此互相非毁之际,乘间探访,知有万国律例一书,然欲径向索取,并托翻译,又恐秘而不宣。[8](卷二十七,P25-26)
    总理衙门说它想了解国际法的动机是“每欲借彼国事例以破其说”,这是在外交实践中形成的需要,十分自然,合情合理。总理衙门又说,它了解国际法的方式是“于各该国彼此互相非毁之际,乘间探访”,并且担心对方“秘而不宣”。这更是十分真实。如前所述:1862年夏,总理衙门请蒲安臣推荐国际法著作是以对法交涉为借口;1863年夏,请赫德翻译惠顿是以对俄交涉为借口。而且,蒲安臣已经推荐了惠顿的著作及丁韪良的译稿,总理衙门为什么还要急急忙忙地找赫德翻译惠顿?解释只有一个:不肯单听美国人的一面之辞。
    接下来,奏折说到蒲安臣推荐丁韪良以及“本年布(普鲁士)国在天津海口扣留丹(麦)国船只一事”,将其支持《万国公法》翻译及出版的动机和缘由交代得十分清楚。[8]但是奏折中只字未提赫德,这并非疏漏,而是因为在总理衙门看来,赫德与此事关系不大。
    弄清楚了由来经过,我们再来讨论《万国公法》翻译出版的背景。
    田涛认为,《万国公法》的翻译出版,与“当时西方对华政策,尤其是美国的对华政策是直接呼应的”;[5](P71)“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与西方之间出现了一个所谓的和好局面,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推行合作政策,成为这一时期西方对华主导政策。在这一背景下出现的《万国公法》,正体现了西方列强试图以国际法说教中国,从而使清政府与欧美列强建立起为他们所认可的国际关系,把中国纳入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政治意愿”。[9](P99-103)刘禾的文章“主要分析中国是在什么样的形势条件下翻译国际法的”,在她看来,《万国公法》翻译出版的背景是,西方列强以武力威胁“与满清政府签订一个又一个‘不平等条约’之后,现在它们需要总理衙门和清廷严格按照国际法的要求履行和实施条约的各个条款”;“一个基本事实”是,“国际法是由十九世纪欧洲国际法的代表带到中国来的,他们向中国人宣告他们拥有‘贸易权’以及侵犯、掠夺和攻击中国的‘权利’”。[3](P71)两人的观点侧重有所不同,但都认为,《万国公法》的翻译出版,完全是西方列强对华政策的产物。而本文所作的考察则表明:清政府了解国际法知识的意图,是在外交实践中自然产生的,它支持《万国公法》的翻译出版,在全部过程中都是主动和自主的行为,既不是受外人诱导,也不是受外人胁迫。从这样的事实出发,《万国公法》的翻译出版,与其说是西方列强对华政策的产物,还不如说是清政府对外政策的产物。
    毫无疑问,西方列强利用国际法侵略中国(正如刘禾所指出,它们是“用坚船利炮和国际法武装起来的”),它们需要并要求中国遵守一个个它们所强加于中国的条约,但这并非意味着它们为此就有必要向中国介绍全面的国际法知识。在两次鸦片战争时代,英国是西方列强侵略中国的突出代表,为了让中国履行条约,英国主要采取两种手法:一是以武力胁迫或占地为质;一是故作姿态,以己方恪守条约作为引导。(注:参见张建华《清朝早期的条约实践和条约观念》,《学术研究》2004年第10期页87-92。)但在《万国公法》出版之前的二十多年时间里,英国虽然也曾指责中国违反国际法,(注:1840年英国发动对华战争之际向清政府送达的《巴麦尊子爵致大清皇帝钦命宰相书》指责林则徐为收缴鸦片而围困英国商馆的行为“背各国交通之义理”(英文原文即“违背国际法”)。)却无意于向中国介绍什么是国际法。直到丁韪良来北京修订译稿,英国驻华公使卜鲁斯得知后才表示支持。但这也很难说是英国的对华政策。卜鲁斯的表态是由丁韪良记录下来的,他是否也像蒲安臣那样在写给国内的公文中报告过这件事还是一个疑问。(注:研究中英关系史的专家王曾才在他的著作(Tsengtsai Wang,Tradition and Change in China‘sManagement of Foreign Mffairs:Sino-British Relations 1793-1877,Taibei:China Committee for Publication & Prized Awards,1972)中有介绍总理衙门与国际法的专节,但在这个问题上未能利用英国方面的资料。)
    不向中国介绍国际法的原因,一方面是不必要,另一方面也许是有所顾虑。西方列强可以利用国际法侵略中国,中国也可以利用国际法来反抗侵略;正如法国驻华代办哥士奇(Kleczkowski)警告蒲安臣所言:“让中国人了解我们欧洲的国际法”,“会给我们造成无穷无尽的麻烦”。[9](P234)在这个意义上,《万国公法》的翻译出版,又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第二次鸦片战争后的“中外和好”局面。这与只有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才有可能大规模地从西方国家引进武器装备和军工设备是类似的道理。清政府正是看到有可能得到帮助,才向一贯以友好姿态出现的蒲安臣咨询;反过来,蒲安臣等人的“合作”,也是《万国公法》得以问世的必要条件。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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