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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京师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 郭松义 参加讨论

    妻子为了躲避丈夫的家庭暴力而被人诱拐的事亦不少见。且举两例:直隶河间县王氏,“男人穷苦,不够吃穿,又要打骂”,被在京卖碎铜烂铁度日的同乡张二得知,乃先设计勾引,然后加以拐逃;又据大兴县人胡氏说,她所以要与邻居赵大外逃,是“家中穷苦,又屡被其夫(洪子)打骂”。(20)在这里,生活困苦是家庭分裂的内因,而丈夫常施家暴,则成了妻子甘受唆使、被人诱拐转卖的导线。
    与公婆不和,主要指婆媳不和,这是在小夫妻婚后仍与父母共居的直系家庭中经常出现的一种矛盾。不过因此而导致儿媳被人诱拐,总有一定的客观原因。譬如,18岁的吕刘氏,很早死了父母,三年前由哥哥做主,嫁到吕守富家,因长久“未生子女,素日公婆都待不好,时常折磨”,婆婆托付其表亲张荣为刘氏找地方做活。结果为张荣所乘,被带到京城转卖给南城金鱼池居住的徐洪家(在银市佣工)。(21)再举一个童养媳被拐卖的例子。大姐儿,山东聊城人,16岁。大姐儿13岁时被父亲张进才在原籍聘与李瑞儿子才儿为妻,过门童养,尚未成亲。乾隆五十年(1785年)十月,聊城荒旱,婆婆杨氏带未婚小夫妻投奔在京城谋生的丈夫,住丰盛胡同。杨氏因大姐儿学不会针黹,时常受到责备。同院居住的温氏便说:你在这里每日受婆婆打骂,不如另找个好人家罢。大姐儿轻信应允。于是温氏串通觉罗氏,经中介赵七,以身价银33两被卖与李姓。(22)
    因情与相好私奔,进京后困于生计,又被相好所卖的事例有6例。直隶永清县侯大姐(17岁),系旗人侯林妹,与在侯家佣工的马万仓发生私情怀孕。万仓恐事败露被追究,商同大姐出逃。他俩先赴京师觅房求佣工,未遂,乃游走于京畿各州县,各更名张二、金祥,艰难度日,大姐还一度以接客卖笑活生。乾隆五年(1740年),万仓因无处觅工,复令大姐为娼遭拒。万仓乃找人联系,欲将大姐售卖为妾。大姐怒甚,乃将出逃原委并兄长姓名住址告诉买主朱孔扬,整个事件终告败露。(23)另如涿州官襄营地保某人(39岁),先与18岁的纪胡氏有了私情,又伙同龚魁明将其诱拐至京师,卖与陕西巷双喜下处为娼;东安县人孙洛与董孙氏相好,同至京师。董孙氏先在同乡陈孙氏家佣工,辞散后,又被孙洛卖到郭来喜下处为娼;安肃县民李金子,20岁,与相好昌平州人高文秀同逃京城,因生计难度,被高送至赵阴阳胡同下处卖奸;原住京城后门内东夹道女子赵闲儿与情人恒寿同逃至天津,因无法谋生,亦被恒寿所卖。(24)这些都属与情人私奔又遭价卖的例子。
    因丈夫亡故,生活无着落而被人诱拐的事例很多,其中也有被卖到京师的。因笔者先前曾有较多论述,故不再赘。[2]
    欲外出寻工被骗拐。且举一例,宝坻县人刘承在京佣工,为减轻生活压力,他求朋友王仲魁通过妻子马氏,为其妹子娟儿寻找雇主。马氏,48岁,多年来一直在京各家帮佣,有较广的人脉。夫妻二人遇到机会也兼干些贩卖人口的勾当。通过马氏,娟儿先在东城十条胡同一韩姓家佣工,后又倒手,被卖给一个叫马二的人。(25)
    婢女欲挣脱主人役使被人所乘,共2例。第一例:春喜,16岁,湖南茶陵州人,自幼凭媒契卖与尹宅当使女。光绪二十年(1894年),主人尹铭绶以新进探花身份授翰林院编修,需赴京就官,春喜亦跟随同往。春喜想念家乡,对主人亦稍有微词。尹宅厨工张福田,30岁,是湖南长沙人。因是同乡,春喜常向其诉说苦衷。张听之有心,乘机将春喜诱拐出逃。案发两人同被抓获。(26)再一例是山东商河县人甄顺拐卖富宅使女福儿案。福儿,16岁,旗人齐森泰女,因家贫被卖与富宅当使女,进宅一年多来,“常被主人殴打,起意逃出”。甄顺,受雇在富宅充当厨役,私下答应送福儿回母家,并乘机将其带至什锦花园相识李姓家暂住,正欲找主转卖,被官府抓获。(27)
    被父母责骂负气离家,不幸被拐卖。旗人巴兰太女儿孟妞儿,因父亲时常责骂,赌气出走,想找个地方躲几日,可巧遇到熟人薛进。薛进,直隶献县人,原在愉郡王门下当太监,后逃出厮混,见孟妞儿向求,先将其引至相熟之刘瞎子家暂住,然后通过中介,以15两价银,把孟妞儿契卖与旗人诚德家。(28)
    最后是外地女子进京后迷路而遭拐卖。昌平州人杨杨氏带女儿杨春香(17岁)进京暂住。春香在逛庙会时与家人走失,被在王宅充当厨役的石瑞臣领走,并价卖与人为使女。(29)
    因限于篇幅,我们无法就业经分类的56个案例一一加以引述,但从所举事例中可以看到,这些女子之所以会轻易受骗,除了原居乡野不太懂得社会凶险外,也与她们所信托的人中大抵是些熟悉的乡邻乃至亲戚有很大关系。根据笔者对86宗案例中实施初次诱拐或抢掠者成员的统计,大致3宗拐卖者身份不明;5宗属于直接抢掠;15宗系专门从事拐卖活动的人所干;还有8宗与被诱拐者原无关系;其余55宗,即占64%的案件,被诱拐者和诱骗者,本来都很熟悉或比较熟悉,其中互为乡邻的23例,有亲戚情谊乃至有公婆、丈夫参与其间的12例,同在一处做过活或曾经做过活的10例,有情人关系的10例。正是因为对方是熟人或很熟悉的人,才使得这些女子放松警惕,甘愿跟随其离家。
    三、被卖妇女的去向和当时年岁及买卖价格
    再说被拐诱者的情况。在所涉及的128名女子中,能明确记载下落者69人,这其中,正寻找买主准备契卖便被官府查获的11人,占15.94%,卖入妓院为娼者27人,占39.14%,被聘卖为妻的19人,占27.53%;卖作使女的4人,占5.8%;被卖为妾的3人,占4.34%;被卖后无名分姘居者3人,占4.34%;另有两名年幼女孩被卖为养女。按照统计,在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中,约有15.94%的人尚未完成交易就被抓获,说明官府对于此类案件还是重视的,但缺乏积极的防范措施。另从被卖情况看,除为妾、作婢,其买主一般已是中上层家庭,但本人身份低下,命运不佳;其余绝大多数都限于下层圈子。就以被卖妓院为例,它们都是些叫做“下处”、“私门子”的娼寮,所接客人大抵是些店员、吏役、打工者,以及游手闲荡等下层人物。至于聘卖为妻,从案例看,其买主则以外来佣工的单身汉为主。他们在家乡原无妻室,亦无足够财力在京师聘娶室女,只好求其次,即使有过婚史或来历多有掩饰,亦能容忍应允。这样组成的家庭,不免会充满变数。由此看来,这些被卖者的处境,不说都是悲惨,亦不会比原来有多少改变。而最重要的是对被卖者所受的身心伤害,那是不可估量的。
    最后提一下这些受害者被拐卖时的年龄。在有记录的39人中,年龄最大的37岁,最小4岁。若按年龄组归类:10岁以下5人,占12.82%;11-15岁4人,占10.26%;16-19岁13人,占33.33%;20-25岁10人,占25.64%;26-29岁1人,占2.56%;30岁以上6人,占15.39%。有的虽没有记载年岁,但从丈夫20多岁、30多岁或说该女子“年纪轻”、“岁数不大”,可以推测其妻或此女子的年岁也不会太大。按照当时情况,女子过了40岁,一般都已安于现状,比较不容易受到诱惑,而更重要的是对拐卖者而言,他们也不倾向于接受年岁偏大之人,原因是不好转手。即使卖了,价钱也不会太高,经济收益和所承受的法律风险相比,付出的代价可能太大,因而感觉不合算。
    那么当时在京城,一个女子的卖价究竟是多少?这除与女子本身条件有关,不同时期,情况也不同。比如临到灾荒的年代,价钱就会低于常年。再就是受物价总体水平的影响。清代晚期,一般要高于前中期。先说女子本身条件与卖价的关系,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有直隶雄县民赵瞎子,伙同宝坻县人李二、扬州人宋锦,专在京师从事贩卖妇女的勾当,先后经手卖出女子7人,其价银分别是10两、5两、56两、38两、25两、25两、40两。(30)从最低5两到最高56两,各人的价位差别如此之大,从表面看,至少与她们的年龄、相貌有关,也许还有潜在气质,以及双方在讨价还价中,买方的支付意愿等。乾隆以后直到清末光绪年间,不只是京城,全国的物价都呈上扬趋势,但从笔者所见几十份诱卖女子的成交单看,价低者始终维持在五六两或十来两之间,中等者不过二三十两。出现此种情况,与清中期后北方农村生产压力加大,缺地、失地家庭增多,不少人纷纷外出谋生,从而间接地催生了拐卖人口活动的猖獗有关。当时在京城,人们似乎很容易通过中介买到想买的女子。供求关系的相对宽松,使得价格一直徘徊少变。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到了清末光绪年间,不时出现有卖价达银一二百两乃至更高数额的人口交易。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有李卢氏者出价银260两买得杨得山之女杨氏,将其送到百顺胡同白玉柱所开庆春下处卖奸;又如郭王氏伙同曾梁氏,经王振兴之手,将直隶冀州人郑辅泉妻郑刘氏(25岁),价卖给一个叫庆太太的家作为使女,身价银洋240元;宗室国存诱拐旗人庆升女庆秃儿,将其卖往锦州某妓院,身价银洋650元。(31)按照每银圆1元约相当于银7钱计算,240元应是168两,650元则为455两。就此比照,清末买卖价格的总趋势,还是有所上升的。
    由于贩卖人口很少由一个人单独完成,有的还经过几次转手,于是在得到价卖后,便牵涉到利益分配的问题,最通常的做法是凡参与者“得银均分”,或叫“均分花用”、“按股均分”、“朋分卖价”,不过也有根据各人不同的付出而分配价银的。前述嘉庆七年良乡县发生的韩王氏伙同李王氏经中介范倪氏,将年轻女子魏王氏诱至京城价卖所得大钱25千文。范倪氏以中介身份得钱3500文,另5000文系韩王氏向魏王氏垫付的饭钱,需扣下偿还,再余下方由韩王氏与李王氏两人分账。刚刚提到过的郭王氏等价卖郑刘氏的银洋650元的分配则更加具体。先是因贫同意卖妻的丈夫郑辅泉得100元,然后依次郭王氏11元、曾梁氏39元、王振兴40元,再住店钱5元,给王振兴与庆宅牵线人倭瑞氏15元、柴万贵得10元,为感谢庆宅家人赵顺、刘计元各10元。一宗人口买卖,募集了这么多人参与分赃,可见牵涉利益之深广。
    四、官府对略卖妇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司法实践
    对于诱取或略卖民人子女的犯罪活动,中国历代官府都采取严厉的打击手段,清代亦不例外。自顺治至康熙、雍正各朝都各颁有律条。根据乾隆五年(1740年)《大清律例·刑律·略人卖人》条规定:“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为奴婢),及略卖良人(典人)为奴婢者,皆(不分首、从、未卖)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造意)杖一百,徒三年。因(诱卖不从)而伤(被略之)人者,绞(监候),杀人者,斩(监候。为从各减一等)。被略之人不坐,给亲完聚。”[3][749]此外统治者还针对京城的犯罪活动发布诏谕,作出决定。康熙六年(1667年),皇帝下谕:“凡抢夺妇女、拐骗幼子,此等奸恶之徒,严行五城查拿,从重治罪。如所属地方不行查拿,将该管巡缉官治罪。”这里的五城指京师中东西北南五城,其司坊官有正指挥和副指挥,并由都察院派出满汉查访巡城御史负责审理有关案件。该谕经都察院议准:“凡聚众抢夺路行妇女……迷拐男妇子女,或卖或自为奴婢者,审实,凡伙谋之人,照光棍例皆拟斩立决,买者知情减正犯一等,不知情者不坐。失察之五城司坊官议处。”康熙二十三年(1674年)又谕刑部、都察院等衙门,令其将在京师私设窑子、诱拐人口等犯罪行为,严行查拿,要求“务尽其类以靖地方”。(32)[4][20]
    在所见案卷中,属于大案要案的,一般都能做到如律判决,如前述康熙五十八年雄县赵瞎子伙同宝坻李二、扬州人宋锦,拐买妇女8人,转卖7人一案,经刑部等三法司拟,首犯赵瞎子按照光棍例拟斩立决,从犯李二、宋锦发宁古塔给贫穷披甲为奴。按律:“凡笃疾之人犯应死罪拟议需经奏闻上裁”,故题准奉旨改赵为处斩监候,秋后处决。又如乾隆二年京师旗人齐明泰家人詹氏并同河间民人张氏在东岳庙地方诓骗幼儿、妇女5名口,卖往关东一案。詹、张二人初均拟绞、秋后处决,后经九卿、詹事、科道等官会审,以詹、张诱拐乞食幼孩,止图卖钱分用,目的单纯,故改拟绞缓决。但也有本属偶发性诱拐活动,其首犯原不致判处死刑,只因由此引出人命,就得加等如律,像嘉庆七年韩王氏诱拐魏王氏案,因魏王氏被卖,导致其公公魏大愤而自缢身死,于是韩王氏便定谳绞监候,秋后处决。
    根据案例,被拐妇女卖入妓院为娼占了很大的比重,而官府确也强调要严行查拿,“务尽其类”,但在实际判决中,并不如想象严峻。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有刘张氏、刘赵氏、梁王氏与刘二等4人,“因贫难度,各自起意窝娼,得钱使用”,先后引诱本籍和外地民妇韩氏等17人从事卖淫活动。经查获,刘张氏等4人被判各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因刘张氏3人俱系妇女,刘二双目俱瞽成笃,故照例改缴银收赎。(33)再像昌平州民高文秀诱卖安肃县女李金氏为娼案,高以首犯依和诱知情拟发四千里极边充军,又夏三依和买良家之女为娼判枷号三个月、杖一百,但时逢光绪三十年正月十五日恩诏,高拟军、夏拟徒,均准援免,也就是不执行了。(34)
    在实际案例中,还有因为牵涉到当时权贵,官府不敢办理而无法执行的情况。例如,直隶河间府李玉泉妻李王氏被人拐卖,最后落入正黄旗定安佐领下宗室桂龄家为媵妾。官府告知李可向管理宗室的宗人府投状。桂龄却命人传话,若想把李王氏接回,需先缴银百两,抵作身价才行,而这又是李玉泉无法做到的。(35)还有像宝坻县袁田氏因进城佣工,被人拐去,转手卖与德胜门外某处为妓,丈夫袁秋向县衙状告。县衙先命曾接受佣工的顾汪氏负责找回,顾汪氏却以袁田氏已被强人魏四霸住不放进行搪塞。于是县衙又转批袁秋自行去京查访,这就等于是在推脱责任。(36)当然也有状告后,经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妥帖,首告者又请求息讼的。宝坻县民诸福仲外出谋食一年有余,其妻刘氏无资糊口,经多次聘卖,落到住京城纱帽胡同通州人张二之手。当福仲返家得知情状后,向县衙提出控告,同时亦与张二取得联系。经商议,由张向福仲资助钱文,让另娶妻室。福仲允诺,表示“情愿不究”,并往县衙立下息讼甘结。(37)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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