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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末新式法学教育对中国近代法学的影响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 徐 彪 参加讨论

中国的法学教育源远流长。其中,从1861年京师同文馆设立到1911年的辛亥革命是中国法学教育的近代化时期,是中国的法学教育一步步突破传统模式,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方法来培育法律人才的特定的历史阶段。虽然这一时期还存在着旧式的、封建幕学形式的法学教育,(注:中国封建幕学式的法学教育与近代资本主义的法学教育有着诸多不同。首先,突出表现在法学教育的理念和目的有本质的差别。近代资本主义的法学教育主要追求的是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与人权精神及其在法律生活中的实现,而封建幕学式法学教育则大体仅限于实际断案技能的掌握。其次,在教育的手段上也存在较大的差别。近代资本主义的法学教育多采用教室集中授课的方法,而封建幕学式法学教育则是通过徒弟与师傅一对一的形式来逐步领受刑名师爷长期积累的审判经验。以如何叙供为例,中国科学院图书馆藏无名氏的《刑案汇钞》中《盗案论》具体说明了师爷指导徒弟的断案方法:“其法必先将一前后知情之人首先问起,令其将某人行线,某人起意,窝家某人、某人,纠约某人,于何年、月、日在何处聚齐某某,共人若干。某人执何器械,别人分的,小的已记不清了。必将前后纠约及上盗情形,俱于一人口内,从头至尾,弯弯曲曲,详细供明,则此一案情节全在目前矣。其余各盗不必如此细叙,只须照依前盗供内摘出本身是何人,于何年、月、日至何处齐聚,共盗某某几人。小的执何器械,别人拿的,小的已记不清了。于何时到何事主门首,某某如何撞门进院,某某把风,其余如何入室。小的与某人某人做何事,他们乱哄哄的,小的记不清了。到何时候某人架事主送路,何处分赃,共作几份,是某人主分,小的分的是何物件,卖在何处,什么已起来了,别人分的记不清了。其余各盗无论多少,尽皆如此,总要跟着第一说,不乏繁文之处稍加减省。如此各盗口供自然一气呵成,再无舛错。”)但新式的、近代资本主义的法学教育已日趋成为主导。清末新式法学教育的出现与发展是中国社会近代化过程中对法律人才需求不断扩大的结果,对于中国近代法学的产生、发展有着极为深远的影响。
    一
    清末新式法学教育直接催生了近代法学,并不断推动着近代法学研究向深度与广度拓展,逐步促进了近代法学学科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清末新式法学教育最早可追溯到19世纪60年代清政府设立的京师同文馆时期。以奕①、曾国藩、李鸿章等为代表的洋务派在办外交过程中深感培养新型人才已成为当务之急。(注:根据1858年的《中英天津条约》第50款:“嗣后英国文书俱用英字书写,暂时仍以汉文配送,俟中国选派学生学习英文,英语熟悉,即不用配送汉文。自今以后,遇有文词辩论之处,总以英文作为正义。”《中法天津条约》也有类似规定。在后来英、法逼迫清政府签订《北京条约》的过程中,“在谈判几份不同的天津和北京条约时”,“中国代表由于缺乏合格的翻译,只得依靠外国人来充当翻译,这使大清帝国处于屈辱的处境,这种情况不能再出现了。将来中国的外交关系在语言知识方面,应该在更平等的基础上展开”。文见:[英]魏特尔著,陈敖才、陈琢成译:《赫德与中国海关》,厦门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36页。)他们认为,与外国人打交道,“今语言不通,文字难辨,一切隔膜”。(注:《章程六条》,见《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卷71,中华书局1979年版。)为“不受人欺蒙”,“必先谙其语言文字”,(注:《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8,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版,第30页。)所以清政府应着手培养通译,设立专门的教育机构,聘请洋人为教员,以造就自己可靠的翻译人才。1862年7月11日,京师同文馆正式开馆教习,时有学生10人。(注:《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8,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版,第30页。)该馆作为我国第一所具有近代意义的高校,在后来的教学中,科目设置由最初的教授外国语言文字,发展到开设有关自然科学、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课程,不过类似于今天意义上的法学专业还不存在。由于外交活动的实际需要,法学科目仅限于国际法,并且为便于学生将来工作中的掌握,国际法课程也只开设于学生毕业的前夕。当时的教习是美国传教士丁韪良,选用的教材为美国国际法学者亨利?惠顿的专著——《国际法大纲》,中文名称为《万国公法》。据梁启超的《书目提要》介绍,该书共四卷:“译义明源”、“论诸国自然之权”、“论平时往来”、“论交战”。(注:汤能松、张蕴华、王清云、阎亚林编:《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史略》,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16-117页。)可见法律教学的内容在广度与深度上存在严重的欠缺,处在起始阶段的新式法学教育还显得十分幼稚。然而法律教学活动的开展却使得国人以国际法为切口,开始较系统地从“学理”的角度来研习近代西方的法学知识,近代意义上的法学也正依此而逐渐地萌芽。(注:中国近代法学萌生于什么时期?评判近代法学产生与否的具体指标又是什么?李贵连教授在《20世纪的中国法学》之《序》中认为:“中国近现代法学肇始于20世纪的帷幕拉开之际。更确切地说,肇始于1902年。这一年,当时的清政府正式任命沈家本和伍廷芳担任修律大臣、主持修律大计。同在这一年,当时的中国三所国立大学——京师大学堂、北洋大学堂、山西大学堂,同时开设近现代法学课程,讲授现代法……也就从这个时候起,中国近现代的法和法学,从语言文字到体系内容以及价值选择,都与有两千多年传统的法和法学断裂,走上了另一条道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推出的“20世纪中华法学文丛”的《总序》也反映了类似观点。笔者以为,中国近代法学的萌蘖应始于19世纪60-70年代,是清末新式法学教育直接派生的结果。这一时期,国人已开始较系统地从“学理”的角度研习近代西方的法学知识,并且本文下面还要提到的翻译大批西方法学书籍的过程中相应地体现出来。而此前虽然有西方的国际法译本在中国出现,如1839年美国传教士Peter Parker和袁德辉根据瑞士学者Emmerich De Vattel的《国际法》英文版片段所译的,以供林则徐在抗英斗争中参考的《各国律例》(王维俭:《林则徐翻译西方国际法著作考略》,《中山大学学报》1985年第1期),以及先曾由英国人赫德译出部分,后由丁韪良主译,江宁何师孟、通州李大文、大兴张炜、定海曹景荣略译数卷,被分发给清政府中央、各省、通商口岸与外事官员的《万国公法》,但其意义仅局限于政治上作技术参考的范畴。至于“国人已开始较系统地从‘学理’的角度研习近代西方的法学知识”,可以有两例证明:其一,根据1879年刊《同文馆题名录》的记载,1878年“公法学”岁试题中有“遣使之权自主之国皆有之,何以辨之”的试题,如果不具有相应的基础,学生是回答不了的。其二,根据王尔敏《上海格致书院志略》,在19世纪70年代成立的上海格致书院特课季课题称表中,不但有“商贸权利”、“国际现势”、“社会救济”等类的课题,而且更有“俨然比较法学”的题目。如刘坤一课题:“西国用律师,判断两造,权与官③。此中国所无也。中西律例异同得失安在?能详悉言之欤?”吴印孙课题:“中外各国刑律轻重宽严异同得失考”。(李贵连主编:《20世纪的中国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1页注释12)。)同文馆将西方近代的国际法“作为一个专门科目正式确定下来,并对洋务运动中发展起来的其他洋务学堂讲求‘公法学’树立了风声”。“由此学习公法的观念也随之播及开去。”(注:中国政法大学1999博士生毕业论文——王健:《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第79页。)围绕着“万国公法”教学的需要,一大批西方的法学著作被译介到中国。到19世纪90年代,仅同文馆师生所译的法学书籍就有:德国人马尔顿著,联芳、庆常等译,丁韪良校的《星②指要》;美国人吴尔玺著,汪凤藻、凤仪、左秉隆、德明译,丁韪良校的《公法便览》;德国人步伦著,丁韪良、联芳、庆常、联兴译、贵荣校的《公法会通》等。此间,“系好学深思之士”,“而于刑名,尤专诸家学”的同文馆化学教习法国人毕利干,也“因教学之暇”,“商同丁(韪良)总教习,率化学馆诸生,译出法国律例共四十六卷”。(注:王文韶:《法国律例?民律》之《序》,见朱有④主编:《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1辑(上),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53-154页。)包括了《刑律》、《刑名定范》、《贸易定律》、《园林则例》、《民律》、《民律指掌》六种。零星的学术文章和新的法律名词也相继出现。1884年,同文馆印书处出版了丁韪良著、汪凤藻译的一篇学术文章《中国古世公法论略》。1887年刊印的《公法便览》在“凡例”中解释“权”为“不独指有司所操之权,亦指凡人理所应得之分,有时增一‘利’字,如谓庶人本有之权利云云”。形成了后来学界所用的“权力”与“权利”的雏形。
    戊戌变法前后,在维新人物的倡导下,清末的近代法学教育与法学进入一个较快的发展时期。维新派批评统治者无能,使得偌大的中国,“惟敌之命,听客求取”。(注:康有为:《上清帝第六书》(应诏统筹全局折),见杨家骆主编:《中国近代史文献汇编》之一,《戊戌变法文献汇编二》,台北鼎文书局(1973)版。)他们认为“大抵诸国皆以变法而强,守旧而亡”。“欲做到翻然变计”,“当以开创之势治天下,不当以守成之势治天下”,因此需“全变”,“变其本”,从政治、经济、军事、社会风俗、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方面着手进行彻底的改革。在法律方面,采用“西人之学,以文明我中国”。(注:梁启超:《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见《饮冰室合集》(1),中华书局1989年版。)学习日本“援照西法,广开学堂书院,不特陆军、海军将皆取材于学堂,即今之外部出使诸员,亦皆取材于律例科”。(注:盛宣怀:《拟设天津中西学堂禀》,见朱有④主编:《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1辑(下),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91页。)“京师立大学,各省立高等中学,府县立中、小学及专门学,若海、陆、医、律、师范各学”。(注:康有为:《上清帝第六书》,见杨家骆主编:《中国近代史文献汇编》之一,《戊戌变法文献汇编二》,台北鼎文书局(1973)版。)“采罗马及英、美、德、法、日之律,重订实行;不能骤行内地,亦当先行于通商口岸”。(注:康有为:《上清帝第二书》,见杨家骆主编:《中国近代史文献汇编》之一,《戊戌变法文献汇编二》,台北鼎文书局(1973)版。)梁启超等在主张“兴学校”的同时,又提倡设“法学会”和翻译西方法律书籍。在兴办学堂以培育人才成为很多人共识的推动下,这一时期举办了许多开设有新式法学教育内容的学堂,如京师大学堂、湖南时务学堂等。1895年,盛宣怀筹划的天津中西学堂自举办时起,即于学堂的章程中举列了“律例学门”,初步具备后来的法律系的形态。律例学门在课程的设置上,继上海格致书院之后,进一步突破“万国公法”的范围,扩大到“大清律例”、“法律通论”、“罗马律例”、“英国合同法”、“英国罪犯律”、“商务律例”等法学科目。(注:段彩华:《民国第一位法学家——王宠惠传》,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82)版,第16页。)而1897年维新派创办的湖南时务学堂也在公法专门学和掌故专门学中,于“万国公法”之外,添立“唐律疏议”、“全史刑律志”、“日本国刑律志”、“法国律例”、“英律全书”、“大清律例”等课程。(注:《湖南时务学堂学约》所附录的《第一年读书分月课程表》,见《皇朝经世文新编》第19卷,台北文海出版社(1972)版。)新式法学教育的这种专业化趋势既促使法学不得不应对科目增设所带来的新的研究压力,同时也某种程度地增强了学生的业务素质,使得他们在追求学问的过程中对师者的学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注:《湘报》第33号记载了湖南时务学堂学生参加学术研讨活动的情况:“辜天佑问:公法律例之学,梁卓如先生教从《春秋》入手,次及《万国公法》等书。敢问公法之书共有多少种?其精萃以何者为佳?即如学幕之人皆有总诀,公法之总诀若何?敢请教有谓宜兼看本朝律例、会典等书,想专门名家之学,其中之层累曲折甚多,请详细指示。”)从而在一定意义上为近代法学的进步注入了内在的动力。于此“教育”、“学术”相长影响下的近代法学的成就首先主要表现为著述的数量较以前有了增加,如辜天佑的《公法律例相为表里说》、无名氏的《论邦国交际公法学》、日本学者伊藤博文的《论日本制定宪法来历》、黄遵宪的《日本刑法志序》等。(注:据李贵连教授的研究,从现有资料看,这一时期的学术著作除了前文提到的梁启超的《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外,另有辜天佑的《公法律例相为表里说》(《湘报》第155号)、无名氏的《论邦国交际公法学》、无名氏的《交涉学》、无名氏的《英美增添公法记》、[日]伊藤博文的《论日本制定宪法来历》、黄遵宪的《日本邻交志序》和《日本刑法志序》、无名氏的《掌故学》、[英]哲美森的《英华谳案定章考》、无名氏的《论中西刑律轻重异同之故》等。李贵连主编:《20世纪的中国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其次是学术研究的领域和深度也明显加大,在今天看来,诸如《掌故学》、《论中西刑律轻重异同之故》等类似于法律史学、比较刑法学的作品开始出现,学者的笔端也已经触及到法律的分类体系等相当专门的问题,如梁启超在《湖南时务学堂功课章程》中把“公法学”分为“内公法”与“外公法”。梁氏认为:“宪法、民律、刑律之类为内公法,交涉公法、约章之类为外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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