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初,清政府被迫推行“新政”,在法制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革,实现了由传统的封建法制体系向近代的资本主义法制体系的过渡。但沈家本、伍廷芳又认为:“法律成而无讲求法律之人,施行必多阻隔,非专设学堂培养人才不可。”(注:沈家本:《寄⑤文存?法学通论讲义序》。)并且,随着科举制度的废除和我国近代第一个正规学制——“癸卯学制”的颁行,近代法学教育进入了蓬勃发展阶段。仅1901至1902年间,各省就筹办了山东大学堂等18所省级大学堂。很多学堂都开设有法律方面的课程。在实行专门化法学教育的学堂方面,除沈家本等创立的京师法律学堂外,清政府又模仿日本,设司法速成学校,在京师和各地举办了大批的法政学堂,从而使法学教育呈现出空前繁荣的景象,法学教育的内容在科目的安排上也表现得更为细致与专业化。根据1906年第10期《东方杂志》所载的“以造已仕人员,严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利用……并养裁判人才”为宗旨的《京师法律学堂章程》的规定,三年制学习的法律课程有:大清律及唐明律、现行法制及历代法制沿革、法学通论、国法学、罗马法、刑法、民法、宪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裁判所编制法、国际公法、诉讼实习、行政法、监狱法、大清公司律、国际私法、大清破产律等,而其他法政学堂的课程也与此大体相当。(注:《东方杂志》分别在1906年第9期和1907年第11期上登载了《直隶总督袁奏拟定法政学堂章程规则折(附章程)》、《学部奏筹设京师法政学堂酌拟章程折(附章程)》,其中所反映的直隶法政学堂的正科法律课程有:大清律例、大清会典、交涉约章、政治学、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裁判所构成法、警察学、监狱学、演习裁判等;京师法政学堂正科的法律课程有:皇朝掌故、大清律例、政治学、政法史、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监狱学、中外法制史等。)为匹配一日千里的法学教育,在国内学术和师资水平都十分有限的情况下,许多学堂采取了延聘外教和使用国外翻译教材的办法。当时承担京师法律学堂大部分课程讲授任务的教员都由修订法律馆的日本法律顾问担任,如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志田钾太郎等。“这些日本法学家,大体来讲,水平的确都是相当高的。他们大多获有高级的法学学位,并且是本国某一法学领域中的佼佼者,在华期间,也都配合了法典的起草和法律学堂的教学工作。”“可以使法典制定过程中遇到的各种专业问题直接反映到课堂的教学当中。”“也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中国通过日本,第一次完整地输入了近代西方(主要是民法法系)的法学知识。根据他们的课堂讲义编辑而成的法律书籍很快就传播开来。”(注:中国政法大学1999博士生毕业论文——王健:《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第106-107页。)1911年前后,安徽法学社出版了熊元楷、熊元翰、熊元襄编辑整理的二十册冈田朝太郎等人的京师法律学堂的授课笔记,涉及除法律史以外的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注:这20册书是:冈田朝太郎的《法学通论》、《法学通论?宪法》、《刑法》(总则、分则)、《法院编制法》和《刑事诉讼法》;岩井尊闻的《国法学》(上、下)和《国际法》;松冈义正的《民法总则》(上、下)、《民法物权》、《民法债权?总论、个论》、《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志田钾太郎的《商法第一编?总则》、《商法?会社、商行为》、《商法第四编?有价证券、船舶》和《国际私法》;小河滋次郎的《监狱学?附监狱律》。)而大批的海归派留学生(主要是留日生)在一方面充任法学教员的同时,另一方面又通过大量译书的形式来满足教材建设上的缺陷。“所编的这些书籍,基本上是根据他们自己在日本学校上某门课时所作的笔记,或根据任课老师的著作、讲义,再参合同类的其他著作,或附以己意翻译编辑而成的,实际上就是日本法学家的著作、讲义的编译性作品,其内容完全是按照日本当时的法律体系构造的近代西方法学,也有的加以中国的例子。”(注:中国政法大学1999博士生毕业论文——王健:《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第112页。又:日本学者实藤惠秀认为当时国内法政学堂所用的教科书,大部分就是由留日法科生编译的这些讲义。参见[日]实藤惠秀著,谭汝谦、林启彦译:《中国人留学日本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233页。)同一时期,在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的推动下,相对专业的法学学术期刊也开始出现,如《译书汇编》(1900)、《欧美法政介闻》(1908)、《法学会杂志》(1910)、《法政杂志》(1911)等。这些刊物登介著述,探究法理,促进了法学研究的深入,为其更好地服务于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活动提供了条件。另外,不少“期在泰西法政界内实际学说输入我国”(注:《欧美法政介闻》发刊词。)的刊物的创办还有助于西方法律文明的进一步传播。据介绍,仅《译书汇编》杂志从1900年12月到1902年4月就刊载了10篇西方与日本学者的法学论文。(注:何勤华、李秀清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萃》(第1卷)之《附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这种西式学术与华夏本土的全景式接触,不但“使中国的近现代法学终于有了自己的语言系统”(注:李贵连:《20世纪的中国法学》,见李贵连主编:《20世纪的中国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7页。),而且学科的体系也随着各主要分支学科的产生得以建立(注:刘广安教授认为京师法政学堂等开设“中国古今历代法制考”、“现行及历代法制沿革”,“表明”独立的中国法律史学科在中国的产生。参见刘广安:《20世纪中国法律史学论纲》,见李贵连主编:《20世纪的中国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8页。)与完善。 二 培养和造就了大批新式法律人才,为中国近代法学的理论与实践发展提供了丰富的智力支持。 (一)表现在留学教育的成就上 1.留学欧美的法学人才 近代中国留学西洋的原始发起者是容闳。(注:中国近代的私人留学早于官派留学,容闳是私人留学第一人。容闳:广东香山县人,1854年毕业于美国耶鲁大学,1855年曾在香港短期担任高等审判厅翻译和做律师学徒,后应曾国藩邀请赴安庆,被委任为出洋委员,授五品军功衔。1876年获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具体内容参见石霓译注:《容闳自传——“我在中国和美国的生活”》,百家出版社2003年版。)其倡导下的1872年清政府首批120名官派赴美幼童留学生中,有1名后来成为了律师。(注:这批人员中,在清末民初有“国务总理1人,外交部长2人,公使2人,外交官12人,海军元帅2人,海军军官14人,军医4人,税务司1人,海关官员2人,铁路局长3人,铁路官员5人,铁路工程师6人,冶矿技师9人,电报局官员16人,商界8人,政界3人,医生3人,教师3人,律师1人,报界2人”。见陈学恂、田正平编:《中国近代教育史料——留学教育》,上海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686页。)近代著名政治与法律思想家马建忠作为1877年福州船政学堂的28名“天资颖异,学有根柢”的被遣赴欧求学者中的一员,到法国“入政治学堂,专习交涉律例等事”(注:《光绪四年二月十六日督办福州船政吴赞成片》,载中国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史料编辑室、中央档案馆明清档案部组编:《洋务运动》(5),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07页。)。虽然同行者中魏瀚和严复去欧洲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轮机和驾驶,但魏瀚“精通法律,曾任法国皇家律师公会的助理员,在法国享有很高声誉,得法学博士。此后屡任外交、法律等重要差使,在对外交涉中做出了贡献”(注:《福建民报》1934年9月,见李喜所:《中国近代的留学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93页。)严复则在完成原专业学习的同时,“热切地考察英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并且最终导致他全神贯注于当时英国的思想”(注:[美]史华茨著,叶凤美译:《寻求富强:严复与西方》,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6页。)。在1886年船政学堂的第二批赴欧留学生中,有赴英国“专习水师、海军公法、捕盗公法及英国文字语言之学者张秉圭、罗忠光、陈寿彭”;有赴法国“专习万国公法及法文法语者:林藩、游学楷、高而谦、王寿昌、柯鸿、许寿仁六员”。“张秉圭、罗忠光学习拉丁文字及英刑司各种律例、海军捕盗等各项公法,皆深知旨要。陈寿彭充当翻译,亦音字无讹。”林藩等人“入法国学部律例大书院肄业,均列上上等。高而谦、游学楷又取中律科举人”。这些人在学业上“莫不尽探奥妙,各具等长,较之前届学生,亦学业较邃,创获实多”(注:《光绪十六年闰二月初八日裴荫森奏》,见《船政奏议汇编》,光绪十四年刊本,卷41,第8-12页。)。 此外,甲午战争前,留学欧美学习法律的人员中,知名者还有伍廷芳和何启。伍廷芳是毕业于英国林肯法律学院并第一个取得英国律师资格的中国人,他曾在香港从事律师活动并受聘立法局议员,后来则出任清政府的修律大臣,同沈家本一道主持了清末的修律工作。何启先后毕业于英国阿伯丁大学和伦敦林肯法律学院,获医科学士、外科学士学位和大律师资格,回国后曾任香港立法局议员。 甲午海战之后,随着赴日本留学生的急剧增加,求学欧美退居其次。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1903年12月),张百熙奏派京师大学堂速成科中的31人在年内留学日本,16人于年外留学西洋各国户。(注:张百熙等:《奏派学生赴东西洋各国游学折》,见[清]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中华书局1958年版。)在西洋的这一批人中林行规入伦敦大学学习法律,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后回国历任大理院推事、法律编查会编查员、北京大学法律科学长等职。 1903年,湖广总督端方奏派湖北各学堂22名学生赴美、德、俄留学,(注:端方:《奏派学生前赴美、德、俄三国游学折》,见[清]颜世清辑:《约章成案汇览》乙编,卷32(下)。)习法科的有陈⑥、马德润、萧焕烈等人。陈⑥先留学德国,后转入法国巴黎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回国后历任法部主事、修律馆纂修、民国时期的外交部政务司司长、驻法公使,还做过一段时间的律师。马德润获德国柏林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回国后历任京师地方审判厅厅长、第一届县知事考试主试委员、民国时期的修订法律馆总裁,并曾在北平、天津地区从事律师业务。萧焕烈1904年进俄国彼得堡大学学习法政。 又根据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十一日的《学部官报》第四期所载的《学部考取游学毕业生名单》中,因成绩列最优等而被奏请授予“法政科进士”的欧美留学法政人员有四名:陈锦涛,毕业于美国耶鲁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政治科;施肇基,毕业于美国康乃尔大学政治科;李方,毕业于英国剑桥大学法律科;张煜全,毕业于美国耶鲁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律科。因成绩列优等而被奏请授予“法政科举人”一名:田书年,毕业于美国威士利大学法律科。因成绩列中等而被奏请授予“法政科举人”的有两名,分别是:胡振平,毕业于英国伦敦大学法律科;薛锡成,毕业于德国柏林大学法律科。 宣统二年九月有六名法政科欧美留学生在学部组织的出身考试中成绩列最优等而被赏于“法政科进士”:吴乃琛,浙江举人,留美;刁作谦,广东人,留英;罗忠治,福建人,留英;朱公剑,江苏人,留美;沈觐⑦,福建人,留比;周召濂,浙江人,留德。有八名考试列优等而被赏于“法政科举人”。其中留美的是广东人刘吉祺、江苏人杨景斌、浙江人徐维震、朱师芾和邵长光、直隶人金泰,留法的是江苏人廖世功,留俄的是湖北人严式超。(注:第一历史档案馆:《宣统二年归国留学生史料》,《历史档案》1997年第2期。) 同时期留学欧美学习法律的著名人物又有:王宠惠,美国耶鲁大学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曾当选为德国柏林大学比较法学会会员,并具有英国律师资格;罗文干,英国牛津大学毕业,获法律硕士学位,回国后历任广东高等审判厅厅长、北京政府总检察厅检察长、修订法律馆副总裁、大理院院长、南京政府司法行政部部长、外交部部长等要职,并一度作过律师业务;伍朝枢,伍廷芳的儿子,伦敦大学和伦敦林肯法律学院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和大律师资格,回国后曾任第一届国会众议院议员、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外交部部长等职;杨荫杭,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回国后历任江苏、浙江高等审判厅厅长及京师高等检察厅检察长,还又曾执律师业;周泽春,德国柏林大学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回国后先在外交界任职,后历任北京高等检察厅检察长、京师地方审判厅厅长、北京大学及法政大学教授;朱兆莘,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毕业,获硕士学位,回国后曾任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商科主任等职,并从事律师和外交工作;顾维钧,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毕业,获公法和外交博士学位,为近代外交家等。 2.留学日本的法学人才 甲午之战日本打败了中国,使国人大为震惊。同中国近代国情类似的“蕞尔岛国”能一跃而起,自然会有着为中国可借鉴的成功经验。反映在近代法学教育上,学习日本就成了当时可行的时尚。在宣统二年九月学部“拟请旨赏给法政科举人”的249名当届考试成绩列中等的留学生中,除湖北人周泽春留德、广东人薛天眷留美外,其余的竟全是留日生。(注:第一历史档案馆:《宣统二年归国留学生史料》,《历史档案》1997年第2期。考试成绩列最优等而被赏于“法政科进士”的留日生有4人,成绩优等而被赏于“法政科举人”的留日生有11人,分别占各等总数的40%和58%。)据统计,从1896年开始到1912年截止,共有39056人去日本留学,辛亥革命前仅毕业于法政大学的中国留学生就有1346人(注:李喜所:《中国近代的留学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26-127页。)。在中国近代史上于政界、法律界有较大影响的如唐宝锷、汤化龙、宋教仁、汪精卫、胡汉民、沈钧儒、居正、杨度、曹汝霖、朱执信、张耀曾、张君劢、孟森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