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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的宗教问题(一)(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法治政府网 马岭 参加讨论

    第四,人是最具有好奇心的动物,既想探索世界,也想探索自身,宗教信仰是人类作为有思想的高级动物对内省视(追问灵魂)和对外省视(探索宇宙)的必然结果。各高级宗教一致认为,"我们所知的现象界并不能解释自己。这些现象必然只是宇宙的一个片段,这个宇宙的其余部分于我们依然是韬晦不明的;所以我们生存的宇宙是一个神秘的宇宙。在这神秘宇宙间人类所能肯定的只有一件事。人自身断然不是宇宙最崇高的精神存在。他对宇宙的理解只是一知半解的,对它的控制只是极微弱的,宇宙分明不是他的创造。他在宇宙间的存在是一既成事实,不是出自他的任何选择或行动。宇宙间存在精神上比人类更崇高的存在。……人的目标乃是追求同现象背后的存在的交往,为的是使人的自我同这个绝对的精神实在相和谐。人类的自我除非祛除它固有的自我中心,否则不能同绝对实在相和谐。这是人为自己制定的一项最艰巨的工作;……弃绝了自我中心,他的生命似已嗒然若失;但这种自我牺牲实际上拯救了他的生命,因他给了他生命以新的中心,这一新的中心就是作为现象背后的精神存在的绝对实在。"[19]人不仅关心自己的今生今世,而且关心来生来世。每个人都知道自己必定会死,但又不知道何时何地死、以什么方式死,死亡是困惑人类的永久心结,是人类摆脱不了的永恒的好奇和恐惧所在。科学并不能完全回答生命与死亡、灵魂与肉体这类问题,而宗教长期以来对此有一套自己的理论体系。随着科学的发展,宗教与科学的关系会不断作出一些调整,但科学永远代替不了宗教,就像宗教永远代替不了科学一样,二者是并行的、共生的而不是你死我活的。"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决定了信仰--尤其是宗教信仰不可能被消灭。因为信仰是人的本能,是人的天性,人类也许是唯一追问自己来源的生物,或许也是唯一为了追求意义而生活的种群,而宗教就是解决人类生活意义问题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因此,法国哲学家亨利·伯格森认为宗教来自于人类'生命的冲动'"。[20]卢梭曾指出,"一旦人们进入政治社会而生活时,他们就必须有一个宗教,把自己维系在其中。没有一个民族是,或者将会是没有宗教而持续下去的。假如它不曾被赋予一个宗教,它也会为自己制造出一个宗教来,否则它很快就会灭亡。"[21]
    宗教信仰的主体是个人,宗教信仰自由是基本"人"权而不是"法人"之权,是个人的权利,而不是集体的权利。"集团并不能思想、感受、理解,只有人才能如此。"[22]某些人的信仰固然需要别人的引导,需要团体的帮助,但别人和团体都不能代替他本人的信仰,也不能强加于其信仰。"马丁·路德用他的'因信称义'理论创立了路德教,他认为基督徒是自由的,可以直接因'信'与神交往。"[23]新教徒"是自身信仰的始作俑者,每个人手里都有本《圣经》,没有任何对《圣经》的解释强加于他们。经过改革的宗教加强了宗教的个人主义。""今天几乎每个信徒对上帝都或多或少有着自己的看法,在某些方面,修改了传统概念。甚至有些人除了承认自由思考使他们相信其存在的神以外,拒绝再承认别的神。"[24]"谁也无权企图站在人类灵魂和神之间。每一个灵魂都有权以神的或这个灵魂的方式同神交往"。[25]"(与上帝)最深秘的同一并不能在各种机构或协会或教堂中找到,而只存在于孤独的心灵的隐秘之中"。[26]根据佛教教义,"不需外界帮助,信徒便可将自己渡离苦海。不是祈祷,也不是向高于自身的存在者乞援,他退而隐入自身,静思冥想;静思的对象不是善,不是对神的崇拜,不是神的伟大,而是他自身,是他通过静思而冶浸其中的自身。"[27]人类智慧中所保存的直觉是向人们投来的一丝光芒,"这一直觉是面向内心深处的,一般人会借助它意识到内在生命的持续,某些人的直觉更强烈,它把他们带向我们存在的根基,从而领悟普遍生命的法则。"[28]正是这种人人都具有(只是程度不同)的直觉使得我们每一个人都具有与自己所信奉的神直接沟通的能力,新福音"相信怜悯和慈爱的感情是人和神都具有的",[29]因此人性是"通"神性的,每个人的内心都有善有恶,其善就是与神沟通的基础,正是每个个体自身都具有的善,使每个人都有权利并且有可能直接与神对话,直接感受神的光辉。
    (文中第一部分发表于《法治论丛》2009年第2期,第二部分发表于《金陵法律评论》2008年第2期,第三部分发表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年第2期)
    [1][荷兰]享利·范·马尔赛文和格尔·范·德·唐著:《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48页。
    [2] 1949年的《共同纲领》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1954年宪法第8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1975年宪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和罢工的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1978年宪法第46条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1982年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可以看出,每部宪法中关于宗教自由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在实际生活中其差别更加明显,如文革时期宗教自由基本上是不存在的。
    [3] 马克·希尔(Mark Hill):"管理宗教组织的国家机构",2004年10月在"宗教与法治"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普世论坛》宗教与法治。
    [4] 杰伊·维克斯勒(Jay Wexler):"法律对宗教的保护:以美国为例",在"转型社会中的法律与宗教"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普世论坛》宗教与法治。
    [5] 刘澎主编:《国家·宗教·法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4页。有的国家的宪法"只申明宗教信仰自由的某些权利,而无限制性条款;有的宪法在确认权利的同时,也明确做出一些限制。两种情况的比例为34/74。"龙敬儒:《宗教法律制度初探(修订)》,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6页。
    [6] 龙敬儒:《宗教法律制度初探(修订)》。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70页。
    [7] 据台湾国民大会宪政研讨会编印的140个国家宪法的比较,宪法规定人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为89%;规定宗教活动不可违背法律、道德、公共秩序的为51%;规定政教分离,禁止设立国教的为17%;明确规定国教的为13%;规定宗教团体自主管理宗教事务的为11%。龙敬儒:《宗教法律制度初探(修订)》,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6页。
    [8] 我国有些学者提出应在我国宪法中增加政教分离条款,笔者认为政教分离原则是否入宪并不那么重要,它可以是一个宪法问题,也可以是一个法律问题。重要的是要落实这一原则,以我国目前法律体系的特点和操作的可行性角度来看,当务之急是制定一部宗教法,将政教分离原则"入法",并在实践中加以贯彻落实。
    [9] 张子林:《浅论宗教信仰自由》,载《社会观察》2006年3期。
    [10] 莫纪宏:《论宗教自由的法律界限》,在2008年北京"宗教与法治"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普世网首发。
    [11] 路易斯·L·克利思蒂安斯(Louis-Léon Christians):《欧洲宗教团体的自治与自决》,2004年10月在"宗教与法治"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普世论坛》宗教与法治。
    [12] 莫纪宏教授认为:"宗教信仰选择权和宗教信仰不受干涉的权利是'宗教信仰自由'的两个最重要的权利内涵。""'宗教信仰自由'在权利形态上可以表现为宗教信仰选择权、宗教信仰不受干涉权、宗教信仰平等权、持有宗教信仰权、改变宗教信仰权、子女随父母或监护人宗教信仰权以及公开宗教信仰的自由等等。"莫纪宏:《论宗教自由的法律界限》,在2008年北京"宗教与法治"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普世网首发。
    [13] [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迪尔凯姆论宗教》,周秋良等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
    [14] 由于宗教的浩瀚、深邃,笔者的这种概括很可能是非常粗浅的。
    [15] [英]罗素:《权力论》,靳建国译,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第10页。
    [16] [英]阿诺德·汤因比:《一个历史学家的宗教观》,晏可佳、张龙华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中译本序,第3页。
    [17] [英]弗雷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冯兴元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4-195页。
    [18]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下),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75页。
    [19] [英]阿诺德·汤因比:《一个历史学家的宗教观》,晏可佳、张龙华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97-298页。
    [20] 沈桂萍:《宗教信仰自由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
    [21]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修订版,第171页。
    [22] [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译者序,第4页。
    [23] 张子林:《浅论宗教信仰自由》,《理论界》2006年第3期。
    [24] [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迪尔凯姆论宗教》,周秋良等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页、88页。
    [25] [英]阿诺德·汤因比:《一个历史学家的宗教观》,晏可佳、张龙华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74页。
    [26] 道顿:《清教徒与英国国教徒》,第234页;转引自马克思·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纲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85页。
    [27] [法]埃尔米·迪尔凯姆:《迪尔凯姆论宗教》,周秋良等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74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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