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的子女顶替就业制度
子女顶替,又称接班顶替,是指父母退休、退职后,由其子女办理手续,顶替空下来的名额,进入父母原工作单位上班。这种方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尤其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当时几乎人人耳熟能详的社会现象。虽然顶替制度在当时解决了很多人的就业问题,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市场化,这种制度显然是不合时宜的。随着劳动就业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公平、竞争、择优就业观念的深入人心,80年代末期,这一历史性的就业制度退出历史舞台。然而,近年来随着就业压力的增大,尤其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的失业群体日益扩大。在这种形势下,当前社会上又出现了恢复父母退休、子女顶替就业的呼声[1]。 子女顶替制度是在特定条件下形成的一种劳动就业制度。自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子女顶替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比较复杂的变化。然而目前史学界对这一制度的研究甚少。这一制度究竟在什么样的背景下缘起并演变为在全国干部、职工中大规模实行?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它又如何被废除而退出历史舞台?目前形势下这种制度能否再度恢复实施?带着这些问题,笔者查阅相关资料,对这一制度的来龙去脉作了初步梳理,并尝试对以上问题作出较准确的回答。 一、子女顶替就业制度的形成 子女顶替就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劳动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在新中国劳动制度建立的过程中逐步确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最早对子女顶替问题作出规定的是劳动保险的有关文件。1953年1月26日政务院劳动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该草案第六章“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这项规定中的子女顶替就业,只适用于因公死亡或因公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这是当时党和国家关心职工生活,加强对职工的社会保障而规定的一项劳动福利措施。允许职工退休后招收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是1956年1 月14 日劳动部发出的《关于年老体衰职工以其子女代替工作问题复轻工业部的函》中首次提出的。针对解放前遗留的轻工企业年老职工较多的实际情况,为鼓励年老体衰或常年有病不能坚持正常生产的工人退休,劳动部同意这些企业劳动力不足,按规定手续经批准从社会招用工人和职员时,可适当吸收退休后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的子女参加工作;对一些年老体弱已够退休养老条件的职工的子女,确实符合企业需要条件,又在当地城市中有户口者,可以顶替工作。但不宜形成一种制度[2]。可见,这是仅在轻工行业中实行的一项特殊招工政策和权宜性的照顾措施,一般只是在招工中给予适当照顾,职工退休、子女顶替还没有形成制度。 1956年我国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各行各业都大量增员,以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招收的职工大大突破当年的劳动力发展计划(原计划1956年增加职工84万人,实际增加815万人[3]),也超过了1957年国民经济计划劳动力的需要量。这样,中央强调“今后要有计划地安排劳动就业,精简机构人员”。1957年9月中共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劳动就业和精简机构问题的意见中,提出要贯彻执行退休制度和新学徒制度,“为着鼓励年老职工退休,可以采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收他们的子女就业的办法”[4]。到20世纪60年代初,我国遭遇严重的经济困难,中央决定实行调整国民经济的方针,要求压缩城镇人口,大量精减职工,减少商品粮供应。根据中央指示,我国从1961年至1963年开始进行了大规模精减职工的工作。在这一工作中,职工退休、子女顶替参加工作作为鼓励城市中老、弱、残职工退休的一种政策全面实施,并逐渐作为一种就业制度确立、延续下来。 在精减职工工作中,中央一再强调要妥善安置各单位都存在的大量老、弱、残职工。1962年2月,中共中央在一项关于精减工作的决定中指出,各单位的老、弱、残人员,合乎退休条件又自愿退休的,可以退休回家;有些可以调做轻便工作或者参加本单位的农业生产;一些不能作上述处理的,暂列编外,仍归本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负责安置。中央责成内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提出统一安置编外的老、弱、残人员的办法[5]。为了鼓励老、弱、残职工退休,中共中央提出了允许子女顶替工作的办法。10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当前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指示》,规定在今后城市减少职工工作中,“年老退休的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的,允许子女顶替”[6]。 根据中央精神,1963年3月,劳动部、内务部、全国总工会制定了《关于安置和处理暂列编外的老、弱、残职工的意见》,以允许子女顶替就业的办法解决老、弱、残职工退休、退职的后顾之忧。《意见》指出:“原来久居城市的老、弱、残职工,如果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有困难的,原单位可以在编制定员人数以内,吸收他们合乎条件的、居住城市的子女参加工作(矿山井下工人和森林采伐工人的子女,不论居住城市或者农村,在定员以内都可以吸收),动员本人退休、退职。以上办法,不适用于继续留编制以内的老、弱、残职工。”4月1日,国务院批转了这一意见,要求各地方、各部门进行试点。[7]中央还要求各地至迟在年底以前“将试点中的问题和意见,报告上述三个部门(指劳动部、内务部、全国总工会),以便对原来所提的办法进行修改,正式下达执行”[8]。在精减城市职工工作中,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残职工的安置处理,是一项关系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而复杂的工作。各地的试点工作证明,实行职工退休、子女顶替政策,既能够使企业职工以新换老、以强换弱,有利于生产;又能够使职工的子女得到妥善安排,使退休职工的生活较有保障,有利于减少安置处理工作上的阻力。为此,中央决定放宽子女顶替的条件。 1964年3月,综合一年来的试点情况,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下发劳动部、内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老、弱、残职工暂列编外以及安置处理工作的报告》,确定放宽老、弱、残职工退休、退职以后子女顶替工作的条件。首先,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做退休、退职处理的老、弱、残职工,不论暂列编外与否,凡是他们家居城镇合乎条件的子女和其他赡养亲属,都可以顶替;其次,矿山井下工人、林业采伐工人、地质勘探工人、盐场工人和其他能够迁回农村居住的职工,在退休、退职以后,他们家居农村的合乎条件的子女和其他赡养亲属,也可以顶替。而且,无论定员是否已满,都可以进行顶替,但是由于顶替而超过定员时,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劳动部门,应当按照劳动计划统筹安排,将多余的职工调剂到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去,以免浪费劳动力[9]。这一文件确定了这一时期老、弱、残职工退休、退职以后子女顶替政策的基本精神。值得注意的是,当时子女顶替就业政策的实施范围还扩大到了“生活困难”的资产阶级工商业者,规定:资产阶级工商业者退休或请长假后,一般不宜由其子女顶替工作,“但其中个别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仿照职工办法,允许其子女顶替”[10]。这样,职工退休、子女顶替作为一种制度在全国普遍实施,成为当时我国社会主义劳动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大多数企业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而且退休、退职被污蔑为“半截子革命”,结果造成一大批已具备退休、退职条件的人员得不到妥善安置。正常的退休、退职工作被中止,子女顶替工作也陆续自行停止。 子女顶替就业政策的再度恢复是在1973年。为了解决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6月至8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会议,8月4日中共中央转发了国务院《关于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会议的报告》(即中发〔1973〕30号文件) ,明确指出可以按照国家计划在下乡知识青年中招工、招生、征兵、提干。并规定:“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等行业补充减员时或按国家计划增加工人时,可由退休的职工子女顶替,或者从本单位职工的子女中招收。”[11] 根据这一文件精神,1974年国家计委又将子女顶替就业范围扩大到盐业生产工人子女[12]。这样,子女顶替就业政策在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和盐业这“四大行业”得以恢复。但一些城市在补充自然减员试点工作中,突破了“四大行业”的限制。如1974年哈尔滨市进行补员试点工作中,有84个企事业单位退休退职职工9074人,子女顶替5982人,占65.9%[13]。1976年至1977年,该市办理顶替手续的知识青年达3万人[14]。总体上看,自20世纪50年代末到70年代中期,子女顶替政策的实行,只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工人退休、退职,还没有推广到干部退休、退职;而且这一时期我国工农业生产落后,生活资料增长比较缓慢,给安排劳动就业和改善人民生活带来若干困难和限制,这样子女顶替工作的实施规模有限。这一制度的大规模推广,是从70年代末开始的。 二、子女顶替就业制度的大规模推广 20世纪70年代末,子女顶替制度的大规模实施,是在大批知识青年返城、城镇就业形势极其严峻的形势下,为了推进解决待业青年就业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手段。 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是我国20世纪六七十年代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期间解决城镇青年就业的主要出路。据统计,从1962年至1979年末,全国累计下乡的城镇知识青年多达1776.48万人[15]。十几年中知识青年下乡工作积累了很多问题,粉碎“四人帮”之后,知青工作已成为五个“老大难”问题(知青、劳动、工资、物资、物价) 中的首要问题。1978年10月31日至12月10日,第二次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会议召开,根据新时期的总任务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调整知识青年问题的工作方针和政策。首先改变过去城镇中学毕业生“以下乡为主”的方针,允许大部分中学毕业生留在城市升学和就业;同时放松了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因病、因家庭困难返回城市的限制,并宣布对广大知识青年要本着“国家关心,负责到底”的精神,积极妥善地予以安排,这给知识青年带来了返城的希望。此后,大批知青开始返城。1978年末在乡知青共有606万人,1979年一年就回城414.6万人[16]。到70年代末,90%以上的知青返城,加上原有待业的和新成长的劳动力,城镇待业人员总数达到了1500万[17]。当时,国家的整个经济形势还比较困难,“统包统配”[18] 的就业制度已很难解决他们的就业,各大中城市无不受到沉重的就业压力。由于一时难以提供如此众多的就业岗位,1979年前后,全国21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发生回城知青、城镇待业青年集会、游行、请愿和哄闹政府机关的事件,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千方百计解决城镇青年就业问题成为党和政府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头等大事。 1979年10月4日,邓小平在中央召开的讨论1980年国民经济计划座谈会的讲话中,强调解决城镇青年就业问题。他指出:“落实政策问题、就业问题、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回城市问题,这些都是社会、政治问题,主要还是从经济角度来解决。经济不发展,这些问题永远不能解决。”“总之,要用经济办法解决政治问题、社会问题。要广开门路,多想办法,千方百计,解决问题。”[19] 这个讲话,为解决城镇青年就业问题指明了方向。即解决待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只能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改革过去“统包统配”的劳动就业制度。但是劳动就业制度的改革是一个逐步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为了减轻沉重的就业压力,党和政府不得不多方努力。 在这种形势下,职工退休退职、子女顶替参加工作开始作为缓解城镇青年就业压力的手段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如前所述,“文化大革命”时期,正常的退休、退职被中止,到“文革”结束时,企业职工应退而未退者达200 多万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60 多万人,[20] 使得企事业单位职工日益老化。为了妥善安置退休职工的生活,并促进工人队伍的更新,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大力推进干部、工人的退休工作。结合当时城镇严峻的就业形势,《暂行办法》规定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规定留城的知识青年,或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城镇应届中学毕业生。可以允许一名子女顶替参加工作。” “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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