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蒋对日“以德报怨”政策的几个问题
日本战败投降之际,对日交战的几个大国首脑均就战争的胜利发表过讲话,这些讲话都强调了对历史耻辱的洗刷甚至报复。① 而与这些国家元首所不同的是,1945年8月15日,中国的最高统帅蒋介石发表了一篇由自己亲自执笔起草的《抗战胜利告全国军民及世界人士书》的广播讲话,其主要内容如下: 我们的“正义必然胜过强权”的真理,终于得到了最后的证明……此次战争发扬了我们人类互谅互敬的精神,建立了我们互相信任的关系,而且证明了世界战争与世界和平皆是不可分的,这更足以使今后战争的发生势不可能。我说到这里,又想到基督宝训上所说的“待人如己”与“要爱敌人”两句话,实在令我发生无限的感想。我中国同胞们必知“不念旧恶”及“与人为善”为我民族传统至高至贵的德性。我们一贯声言,只认日本黩武的军阀为敌,不以日本的人民为敌。今天敌军已被我们盟邦打倒了,我们当然要严密责成他忠实执行所有的投降条款,但是我们并不要报复,更不可对敌国无辜人民加以污辱,我们只有对他们为他的纳粹军阀所愚弄所驱迫而表示怜悯,使他们能自拨于错误与罪恶。要知道如果以暴行答复敌人从前的暴行,以奴辱来答复他们从前错误的优越感,则冤冤相报,永无终止,绝不是我们仁义之师的目的。② 整个讲话稿通篇没有看到战争的胜利对中华民族历史耻辱的洗刷,而是充满了“不念旧恶”、“与人为善”等说辞。正因为此,这篇讲话长期以来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一般的公共话语中,一直被视为是国民党对战败的日本采取的“以德报怨”宣言,进而将其视为对战败日本处理政策的基本信念。③ 从文本的角度来看,蒋介石在广播讲话中虽未正式提出过对日“以德报怨”的说法,但这篇讲话的主旨被理解为“以德报怨”也并无不当。问题在于不少人总喜欢把战后国民党对日关系中无论是主动采取的宽大还是被迫做出的让步,都归结于蒋介石“以德报怨”的政策内涵,这就背离了历史的真实。④ 若仔细加以考量,实际上后人附加于蒋介石“以德报怨”政策宣示的各个方面诚如顾颉刚在古史研究中所言,是“层累”地形成的:50年代初期,台湾国民党当局为了维持和延续其与日本的官方关系,在与日本的交涉中,多采取屈就的立场,为了掩盖这种妥协的本质,便美其名曰“以德报怨”;到70年代初,当新中国政府与日本邦交正常化推进之际,台湾方面更是反复强调其过去对日本的“以德报怨”,以寻求维系双方关系的道义基础。于是,“以德报怨”的内涵就被层层放大。 本文之旨趣在于将学界普遍视为蒋介石对日“以德报怨”的各种内涵一一加以考量,以期层层剥开后来的历史所附加于“以德报怨”的不实部分,考量“以德报怨”政策之是否存在。 一 迅速遣返日本战俘与侨民是多种因素作用之结果 在战争结束之际,日本在中国战区(东北三省除外)以及台湾、澎湖、越南北部所部署的军队,人数达128万人⑤,再加上日侨,总数在200万以上。此外,在中国东北待遣返的日侨约110万,这样,等待遣返的日本战俘与侨民总数达310余万人。⑥ 日本投降时仍然占领着一大片中国领土,其军力虽衰,但是还没有受到决定性的损害,由中国军队前去接收在日军支配下的沦陷区,会不会遇到日军殊死的抗拒,颇存悬念。黄仁宇作为一名军官,道出了当时的情形:“终战时日军百余万仍占领中国大部所有重要城市铁道港口,当中发生任何事故,都足以为患深远或至不可收拾。”⑦ 何况,中国接受他国投降未曾有经验,而素称无敌的日本军队向对方臣服也是第一次,双方都没有可资借鉴的前例可循。 除了以上这些因素,更为重要的是蒋介石担心中共将会利用日本投降的机会进一步扩大自己的控制范围,如何使接受日本投降服务于国内政治斗争的需要便成为国民党关注的重点。因此,蒋介石才在日本宣布投降之际的广播讲话中要求中国国民对日人要“不念旧恶”、“与人为善”。从结果来看,蒋介石的这一目标是基本上达到了。日本中国派遣军在8月18日就决定了向国民政府军投降的方针,为此还通过了《对支处理纲要》,以总参谋长小林浅三郎名义于20日通令全体官兵遵照。该纲要要求“协助重庆中央政府容易达成统一……”“进一步有助于中央政府充实武力……”依照这个纲要,日军官兵纷纷向国民政府军缴械,拒绝向中共武装力量投降。正是由于日军在投降问题上密切配合了蒋介石的部署,使“主要交通线及重要都市能够确保无恙”⑧,蒋介石对投降的日军才给予了超常的宽大,这完全是一个极其现实主义的因果关系,简单地将其上升到道义层面的“以德报怨”是不够有说服力的。 如果说战后国民党对投降的日军的宽大主要是出于对中共斗争的考量的话,对于平民的迅速遣返,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便是战后初期美国对日政策的影响。美国把尽快从中国遣返日本军民看作是铲除日本军国主义在中国影响的重要内容,这是促使中国方面快速遣返在华日本军民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 1945年12月15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政策声明,其中的内容之一便是美国要与中国政府合作,遣返在华所有日本军队,不使日本在华留有任何势力,根除日本在华影响。声明特别说明,美国对华有其义务,解除日军武装,使日军自华回其本土。美国将协助中国达此目的,不达不止。⑨ 根据马歇尔的解释,该“政策声明中,盖虽只提及遣送日本军队,以铲除日人在华之势力,无形中即谓在华日侨,亦当遣返本土,盖日侨如容在华,则日人势力,自仍存在,倘容其滋蔓,则日人在亚洲大陆之势力,将必卷土重来”。⑩ 1946年2月6日,关于中国战区日人撤退的方案,经盟军总部中国军事委员会及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协商,做出了如下规定:日人从中国内地到港口的手续由中国陆军总司令部负责,中国战区美军司令部的任务是为中国政府担任顾问,并为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及中国政府与美国第七舰队、盟军总部间维持联系。美国第七舰队利用美国海军船只和盟军总部的日本运输队负责海运日人返国,中国战区美军司令部有决定日人自中国各港口撤退先后之权。(11) 美国迅速遣返在华日俘与日侨的政策与国民政府的原定计划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国民党考虑到战后中国复兴的需要,国防最高委员会在《处理日本问题意见书》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计划:“征用日本在华战俘,以加速收复区工矿业及交通复员之进行。”(12) 为此还专门在1945年9月30日颁布了《中国境内日籍员工暂行征用规则》,准备采取志愿留用和征用的办法,让部分拥有专门技术的日本战俘和侨民留在中国。据日本战后善后总联络部统计,到1946年6月底,在北平、保定、南京、武汉、广州、海南等地征用和留用的日俘人数有829人,日侨(包括家属)3.6万人。(13) 美国方面对中国征用和留用日本战俘和侨民的举措明确表示了反对意见,美国国务卿贝尔纳斯早在1946年2月7日在致魏德迈的电文中称:“国务院认为在中国滞留日包括技术人员在内的日本人是极其令人不快的,而且也不符合美国根除日本在华影响的政策。”(14) 1946年7月2日,美国代理国务卿艾奇逊在给美国驻华使馆的电报中再次重申:日本平民如果留在中国,可能会继续从事日本威权和影响在中国的复活,特别是在日本具有支配影响地位的台湾、东北和华北,最简单的根除这种危险的做法是遣返所有在华的日本人。美国的政策仍然是,为符合波茨坦公告,为了根除日本在中国的危险,所有在中国的日本人应当尽速被遣返。(15) 到1946年8月,仍有6737人在华北滞留,其中包括战犯、技术人员和其侨眷。美国方面力促中国将所余日人遣送回国,为此,美国国务院继续与国民政府外交部交涉,希望自愿返国者应允其回国,确因技能需要留下,也要了解其过去经历,确无危害中国和平与安全的前提下办理。而且作为一项总的原则,日本军人的遣返要优先于平民。(16) 美国对在东北的日人的遣返问题表现出了同样的关心,其目的仍然是与其战后初期根除日本在华势力的既定政策相关。事实上对于如何处置在东北的日本军人,早在1945年12月21日,苏联在给美国国务卿贝尔纳斯的备忘录中就表示,苏联方面将在既定的时间内解除所有在中国东北的日本军队的武装,并将其作为战俘撤至苏联境内。(17) 美国方面对此并没有表现出不同的意见。由于苏联方面没有明确表示如何对待在中国东北的平民的问题,因此美国方面对遣返东北日人的问题上,便将注意力转到了在中国东北的日本侨民,马歇尔并就此与苏联驻华使馆多次协商,美国还多次派出船只接运东北的日本侨民。到1946年9月6日,从中国东北撤回的日人为682629人。(18) 由于美国方面的不断督促以及为此提供的交通设施,在华日本战俘和侨民的遣返工作得到了顺利的开展。总计,到1946年9月20日,日人自中国遣送回国的,共有2711951人,其中军人有1231251人,平民1480700人。(19) 尽管我们说中国战后初期迅速遣返日本在华军民既有蒋介石防共的考量,也有美国政策作用的因素,但毕竟在遣返过程中,中方还是采取了相当宽大的态度,中国方面把在华日军称作“徒手官兵”,允许日本人除了被盖之外,各带行李30公斤,另外侨民可带1000日元,军人可带500日元的现款,连冈村宁次也承认,“与其他从南洋各国返日的人相较,从中国返日者的行李的确太多了”。(20) 而且,中国方面在极为困难的条件下还设法为日本军民返回日本提供交通便利,为了迅速遣返日本在华军民,国民政府方面拨出了80%的船舶(约30万吨)和70%—80%的列车,以致国内的紧急运输活动受到了影响。(21)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方面是如此善待所谓在华日本军民,而同样是在战争结束之际,在日本的中国俘虏和大批的侨民却无人过问。(22) 总之,战后初期中国方面之所以做到迅速遣返在华日本军民,既有蒋介石防共的战略考虑,也事关美国根除日本在华势力的既定政策,同时也的确反映了中华民族宽大的民族性格,这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仅仅用“以德报怨”来概括是不够全面的。 二 日本天皇制的保留与蒋介石的态度没有直接关联 不少人认为战后日本的天皇制之所以能够存在,蒋介石的“以德报怨”政策起了极其关键的作用。何应钦认为战后日本天皇制的保留最根本的原因是得益于蒋介石在开罗会议上对罗斯福的表态,即“关于日本战后的国体问题,由战后的日本人民,依其自由表明的意志来决定”并“最好不要由会议正式讨论”。(23) 何应钦的这种说法奠定了台湾政界和学界的认识基础。在日本的一些亲台人物也多持此观点,前驻台“大使”木村在台北的一次会议上说:“日本天皇制度之得以维护,完全是得自蒋总统的荫庇。”(24) 台湾学者黄自进先生虽然认为关于天皇制的存废其实最主要的是取决于美国的立场,但他同时也认为,开罗会议上蒋介石对天皇制的表态,与后来《波茨坦公告》中将天皇排除在惩罚目标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正是因为有了后者,才使盟军在决定天皇制的存废时有了法理依据。(25) 那么开罗会议上蒋介石向罗斯福的表态是否与后来天皇制的保留具有直接的联系呢?我们不妨对此做一简单的回顾。 1943年开罗会议期间,蒋介石与罗斯福在12月2日晚有过一次非正式的意见交流,但美国方面连这次会谈的文件都没有保存。1956年美国国务院为了编印外交政策文件集,不得不向当时台湾“驻美大使”董显光索取中国方面的会谈记录,在此背景下,台湾方面将会谈摘要的英文翻译件交至美方。根据这份材料,蒋介石与罗斯福会谈中的确是提到了战后日本天皇制的问题,蒋介石在表态中其实也并没有明确讲要保留天皇制,而是提出该问题将由战后的日本人民自己决定。(26) 而且这个表态的内容也并没有列入《开罗宣言》的正式文件,因此蒋介石的表态与后来《波茨坦公告》中有关天皇制的表述之间并没有联系。 就《波茨坦公告》本身而言,实际上也根本没有给保留天皇制留下任何空间。由中、美、英发出了敦促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后,1945年8月10日,日本政府将其接受《波茨坦公告》的电文经由瑞士和瑞典转交中美英苏四国。其电文作如下之表述:“日本政府基于明白之谅解,接受波茨坦宣言。此项谅解为:由美国、英国及中国领袖在1945年7月26日共同决定并发布于波茨坦,后经苏俄政府参加之联合宣言所有条款,并不包括含有变更日本天皇主权之意图。日本政府热切希望上项谅解系属正确,并希望将此点意念尽早向贵国政府澄清。”(27) 很显然,日本表态的言外之意是希望不变更天皇制度。(28) 日本政府以保留天皇制作为条件提出了愿意投降的意向,盟国是如何对待的呢?就美国而言,总统、国防部长、国务卿、海军部长等经过多方协商,虽然也有人力促接受日本保留天皇的建议,但国务卿贝尔纳斯反对放弃无条件投降条款,杜鲁门总统表示同意。于是贝尔纳斯草拟了一项复文,此复文针对日本保留天皇的条件要求提出了如下的宣示:“从投降之时刻起,日本天皇及日本政府统治国家之权力,即须听从盟国最高统帅之命令……”(29) 此答复由杜鲁门分别向中、英、苏三国领袖征求意见。 蒋介石在11日对杜鲁门的答复是:“关于日本政府接受波茨坦公告事,余同意各条,并与阁下联名答复日本政府。余尤同意天皇及日本高级将领必须签署投降条款及发布命令以使投降生效之条件,对于日本最后政府方式,应依照日本人民自由表示之意志之条件,余亦同意。此固为余数年来所主张之条件也。”(30) 中、美、英、苏经过磋商,最后形成了对日本的答复文稿,由美国国务卿贝尔纳斯经美驻瑞士代办转致日本政府。其中该项答复中,针对日本欲保留天皇制的问题做了正式表态,其要点主要有五:第一,日本国政府及日本天皇之国家统治权,自投降之日起,均由联合国盟军最高司令官行使。司令官为实施投降条款,得采取认为必要之措施;第二,由日皇授权其政府及军队总司令部签订投降书,并命令所有军队解除武装;第三,投降后,日本政府将所有战俘及被拘平民迁至安全地点等候接收;第四,日本政府最后形式将取决于日本人民的自由意愿。第五,盟军将驻留日本直到波茨坦宣言全部实施为止。(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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