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盟国的答复中可知,战时盟国其实并未就是否保留天皇制的问题有明确的态度,只是明确了一条,即“日本政府最后形式将取决于日本人民的自由意愿”。此外,如果说还有与日本天皇制的存废有关的内容这便是《波茨坦公告》中所讲的“欺骗和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从事于征服世界者的权威和势力,必须永久予以排除”。而正是这一条,成为战后人们主张废除天皇制的重要法理依据。 事实上,即使在战后初期国民政府本身的对日政策中,也并没有保留天皇制的构想。战争结束之际,国防最高委员会所审定的《处理日本问题意见书》中,针对天皇制的问题是这样表述的:“日本天皇及整个皇权制度之存废问题,在原则上依同盟国共同意见办理。先从修改其宪法入手,将天皇大权交还于日本人民,其有违反民主精神者,则应予以废除。”(32) 中国国内一般的民意则更多的是主张废除日本天皇制。1945年8月23日,中共在《新华日报》上发表的《再论处置日本》的社论中指出:“一定要根据波茨坦联合公报的精神原则,彻底管制日本,从根剔除足以造成再一次侵略战争的政治上军事上的一切成因,粉碎一切军国主义势力,剥夺天皇的独裁权力……”(33) 在同年9月1日的另一篇社论《占领了日本之后》中,再次重申了“剥夺天皇独裁权”的主张。1947年9月23日,当时的国民参政会发表的《对日和约建议案》中明确提出:“日本天皇制度为侵略精神之所寄托,应予废除。”(34) 东亚协会认为:“天皇乃神权政治之护符,纵日本人民仍愿其存在,亦应改称国王。”(35) 于树德等13名国民党监察委员也坚持认为:“关于日本天皇制的存废问题,波茨坦宣言中虽未作明白的决定,但是所谓‘欺骗和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从事于征服世界者的权威和势力,必须永久予以排除’这明明是指日本天皇说的。天皇废除之后,凡一切暴民军阀之余孽余毒,仍须一律彻底整肃,万不可宽纵一时,遗祸后世。”(36) 褚辅成等18名时贤也提出:“天皇制是日本反动政体的结晶。天皇是日本一切反动势力之掩护物。欲求日本政治之真正民主化,必须依据波茨坦宣言‘欺骗和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者之威权和势力,必须永久铲除’之规定,彻底废除天皇制。”(37) 由上可知,当时中国国内各界普遍认为《波茨坦公告》虽然没有废除天皇制的明确表述,但其精神内涵则包括了废除天皇制的意思,而后来日本的天皇制之所以得以保留下来,完全是美国出于占领日本的近期和远期政治目标而做出的有违《波茨坦公告》精神的做法,这个结果与蒋介石的态度并没有直接的联系。 三 中国放弃占领日本领土是“攘外必先安内”的翻版 在开罗会议上,蒋介石与罗斯福就战后占领日本本土的问题也进行过非正式的交流,罗斯福当时的观点是想让中国在战后对日本的占领起主导的作用,但蒋介石表示中国难以负起如此重大的责任,将来如果必要的话,此项任务应在美国的领导下,中国适当地参与。(38) 1944年1月5日,美国驻华使馆就中国是否将派员到日本帮助恢复秩序一事问及中方,中方的答复是:蒋介石在开罗会议上已与罗斯福就此达成了共识,即战争结束后,日本人将被允许自己决定他们的命运。(39) 美国在战后初期还是希望中国在占领日本问题上即使不起主导作用,至少也要起到相当重要的配合作用。双方甚至曾达成过这样的协议:国民政府于1946年6月底派遣15000人赴日,驻军三年,由美国提供若干运输器材和军事物资。(40) 尽管国民政府不准备主导对日本本土的占领,但对参与占领也还是做了一些准备,1945年8月,国民政府军令部专门制定了《日本投降预定占领计划》,为驻兵日本做了相应的部署。(41) 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占领是近代以来所形成的解决战争结束问题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国作为对日作战的主要国家,参加对日本本土的占领是最基本的权利,但最后国民党原准备参加占领日本的精锐部队悉数调往东北,参加占领者只象征式地派出宪兵一排,可以说是基本上放弃了对日本本土的占领权利。据蒋经国后来的回忆,中国之所以不派军队参加对日本本土的占领是国民政府担心中国若派军会给苏联以口实,最后会导致日本被瓜分,因此便建议美国一国的军队占领日本。(42) 蒋经国所给出的中国放弃占领日本的理由其实是不够有说服力的。国民政府在战后初期政策的着眼点是国内的政治斗争,即与中共争夺对未来中国的领导权,为了这个至高无上的目标,国民党显然不愿分散自己的军事力量。特别是到1946年6月,全面内战已经爆发,国民党就更不愿意仅仅出于象征的意义派出军队参加占领日本了。 中国未派军参加占领日本当然还有经济上的考虑,诚如黄仁宇所言:“当时日本已经过高度之破坏及损害,不仅占领军及军政府所费不贷,数年间民间食物医药燃料尚赖美方维持。况且冷战之端倪一开,美国政策改变为扶日抗苏,当时美国声称中国业经接收日本在华资产已可视作赔款,公平与否,中国本身尚望获得美国接济亦无法置辩。”(43) 至于为什么苏联也未能参加占领日本本土,最后形成美国对日本单独占领的事实,这绝不是因为中国方面放弃参加占领的结果,而主要因为苏联自己的妥协,因为根据雅尔塔密约的规定,苏联出兵对日作战是有前提条件的,这些条件随着战争的结束基本上得到了满足。更为重要的是,苏联还赶在美国占领日本本土之前先下手占领了日本的北方四屿。因此,当苏联提出参加占领日本本土时,理所当然地遭到了美国的拒绝,苏联也就不再坚持参加对日本本土的占领了。如果说苏联方面未参加占领是因为中国也没有参加占领的话,显然夸大了中国在当时国际事务中的影响力,与事实并不相符。据史料来看,当苏联方面向美国提出占领日本本土的要求后,美国方面拒绝的理由根本不是中国没有参加占领日本。(44) 总之,中国没有参加对日本本土的占领主要是蒋介石出于国内政治斗争考虑的结果,其影响所及也仅仅是对自身应有权力的放弃,并不是导致苏联无由插手、美国单独占领日本的原因,因而也根本谈不上是对日本的“以德报怨”。 四 从积极争取到无奈放弃的战争赔偿问题 战后初期国民政府对日索赔的立场还是比较符合民族的利益。事实上,当战争还在进行的过程中,国民政府即着手进行战争损失的调查,以备在战后作为对日索赔之依据。抗战胜利初期,国民政府就提出了对日索赔的若干重要原则:中国将来所得之赔偿须占总项计划中实物与赔款总额的过半数以上;日本的重工业应保留在1914年的生产水平,轻工业,尤其是纺织工业必须列入赔偿范围,由中国予以拆迁。(45) 国民政府对日索赔的立场与战后初期美国严惩日本的政策基本上是相符的。美国在战后初期制定的关于日本赔偿的政策体现了《波茨坦公告》的原则,在处理日本的赔偿问题上美国政府提出了两种办法:“移交日本在国外的财产充做赔偿;移交日本国内那些对日本的和平经济非必须的物资或现有的基本设备和设施充做赔偿。”(46) 为了具体地了解日本的赔偿能力,日本投降后不久,美国就派总统特使鲍莱等专家前往日本、中国、朝鲜等地进行实地考察。同年12月,鲍莱发表了关于日本赔偿问题的临时报告,认为“过去的日本工业的发展,带有极其浓厚的扩充军备的色彩”,主张拆除这些设备来实现日本的解除武装,同时把这些设备移交给曾经遭到日本侵略的各国。 鲍莱将其临时报告提交给美国政府后,美国政府即以其为蓝本,制订了一个临时赔偿方案,后来又决定在临时赔偿方案范围内,先提30%,作为直接受日本侵略国家的赔偿物资。当时盟总指定的先期拆迁兵工厂设备分3批分配,中国从日本方面所接收的三批物资的价值如以1939年币值来计,折2200余万美元。(47) 战争赔偿问题如果仅仅从惩处发动战争本身的角度来解决,同盟国家的共同利益总是多于内部的分歧。但是,当战争赔偿问题与战后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相关联,它的解决也就会越来越偏离要求战争赔偿本身的意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赔偿问题就是由于与战后复杂的国际政治斗争相缠绕,在美国的主导下一步步朝着背离其他盟国利益的方向发展。究其原因便在于:要求日本做出战争赔偿原来只是美国对战败后的日本政策的一个方面,而美国的全部对日政策则是服从于其亚洲政策的,而在亚洲的政策又是其全球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换句话说,美国的全球战略决定着它的亚洲政策,而其亚洲政策又决定着它的对日政策。 在亚洲,伴随着中国内战的进程,美国已经无法再指望国民党中国作为它在亚洲对抗共产主义势力扩张的战略基地,因此,在中国以外确立新的战略重心便提上了议事日程。日本对美国的战略价值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开始突出起来。美国要以日本来代替即将垮台的蒋介石政权,把日本作为其在亚洲推行侵略政策的前哨基地和反共堡垒,美国的对日政策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始发生变化的。 由于扶持日本成了美国现时的战略要求,而要日本对已经过去了的战争支付赔偿,必然会削弱日本的经济能力。在追究过去与满足现实需要之间,美国的选择无疑会是后者。因此,美国对日基本政策的调整不可避免地直接影响到了日本的赔偿问题。先是在1949年5月12日,美国政府决定停止日本的拆迁赔偿,接着,在1950年11月24日,美国政府向远东委员会成员国提出了关于和约的七点原则,要求缔约各方放弃1945年9月2日以前因战争行为而产生的权利要求。到1951年9月,美国一手操纵的对日媾和会议在旧金山召开,《旧金山和约》关于战争赔偿的条款,一方面表示日本应对其战争中引起损害及痛苦给盟国以赔偿,但同时则又表示“日本的资源目前不足以全部赔偿此种损害及痛苦”,因此各受害国除了扣留日本在本国的财产充作赔偿外,只可以要求日本提供劳务性服务(即劳务补偿),作为修复所受损害的费用,除此之外,各盟国及其国民放弃对日本的一切战争赔偿要求。 因为美国不承认新中国政府,同时也没有邀请台湾当局出席旧金山和会,所以旧金山和会后,美国着手策划日本与台湾国民党当局签订所谓双边和约。台湾国民党当局对于未能参加旧金山和会本来也极为恼怒,认为这使其失去了与其他盟国的平等地位,因此力图想通过与日本缔结双边和约的形式挽回这种局面。 海峡两岸未能统一的现实使日本钻了空子。日本在战后不久就已确立了对美实行一边倒的外交政策。但日本统治集团利用中国不统一的现实,打出“大陆牌”,多次暗示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和约。而实际上,日本自知其处于美国控制之下不可能不顾美国的利益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约,日本无疑是通过打这张牌对台湾当局施加心理压力,迫使其将来在缔约谈判中对日本做出更大的让步。 尽管日本表示有可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约只是一种策略,但它还是引起美国的不安,经过杜勒斯的出面协调,1952年1月16日,日本在东京和华盛顿同时发表了“吉田信件”,明确做出了要与台湾当局缔结双边条约的承诺。 “吉田信件”的发表虽然免除了台湾当局的担心,但它却使台湾当局的对日关系置于一种非常被动的地位。首先,台湾当局争取到这次与日本进行缔约的权利完全是依仗了美国,这必然使其在缔约谈判中受制于美国的政策,受制于旧金山对日和约的框架,不可能有自己的独立性;其次,客观上它也助长了日本在缔约谈判中的气焰。 1952年2月,日台开始就缔约问题进行谈判。双方谈判的基础是台湾当局事先准备好的所谓《中日和约初稿》,和约关于日本赔偿问题的条款几乎完全照搬了旧金山和约的内客,主要规定了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求日本进行“服务补偿”;二是台方拥有处分日本及其人民在中国境内之财产,此外放弃一切赔偿要求。(48) 日本方面就连旧金山和约中所规定的服务补偿也不愿向台湾当局做出承诺,他们的立场是:“我方始终认为我国遗留在贵国大陆之财产为数甚巨,以美金计,当值数百亿元,以此项巨额财产充作赔偿之用,应属已足,今贵方若再要求服务补偿,实与贵方屡屡宣示对日宽大之旨不符……贵方服务补偿之要求适足以引起日本人民对贵国之不愉快情绪。”(49) 由于台湾当局在日台谈判中本身所处的不利地位决定了它在这场谈判中必然要被日本牵着鼻子走。在日方的坚持下,台湾当局不得不做出让步。台方提出先由日本承认有赔偿义务并表示愿将劳务补偿给予台方,然后由台方主动予以放弃。(50) 但日方仍不同意,而急于通过和约的台湾当局只好再度退让,因为旧金山和约的生效时间为4月28日,如果在此之前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待旧金山和约生效后,日本就取得了外交上的自主权,到时候台湾当局将会陷于更加被动的境地。因此,台湾当局最终连在条约里陈述自己愿意放弃要日本进行服务补偿的权利也未争取到。在4月28日签订的《日台条约》中,关于战争赔偿的条款只在议定书里作了如下规定:“为对日本人民表示宽大与友好起见,中华民国自动放弃根据旧金山和约第十四条甲项第一款日本国所应供应之服务之利益。”(51) 台湾当局最终放弃对日战争索赔要求既是其追随美国政策的结果,也是在日本的外交压迫下作出的屈辱让步,根本不能视为是蒋介石对日“以德报怨”的结果。 结 语 透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抗战胜利之际蒋介石发表的广播讲话虽然是一个极具宽大的政策宣示,但后人将中国宽大并迅速地遣返在华日俘与日侨、保留日本天皇制、不参加占领日本本土、放弃战争赔偿要求等都附会成蒋介石“以德报怨”的政策内涵则显然与事实不符。具体而言,宽大并迅速地遣返日本在华战俘与侨民军民,是蒋介石反共的战略、美国根除日本在华影响以及中国人民善良的民族品格等几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以德报怨”;关于日本天皇制的问题,蒋介石并没有明确提出过要保留,更为重要的是,天皇制的最后存与废完全是由美国一手决定的,与蒋介石的态度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关于放弃占领日本,这主要与蒋介石忙于国内政治斗争有关,并非从帮助日本复兴的角度来考虑;而战争赔偿问题,从一开始的积极争取,到最后的无奈放弃则更不能说是“以德报怨”之结果。总之,虽然战后中国对战败的日本在总体上是比较宽大的,但那是多种因素使然,我们并不能认定蒋介石“以德报怨”是指导战后初期国民政府对日政策的基本理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