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时期州僚佐体制变迁初探
唐宋时期,伴随社会的变革及藩镇割据局面的形成发展与消除,汉代以来的州长官刺史制度被知州制所取代,州僚佐①体制也发生重要变迁。这些变迁从唐后期开始,五代出现转折,宋朝完成。学术界现有的研究成果②,多关注唐朝、五代或宋朝州级僚佐制度的相关问题,而对唐宋时期州僚佐体制的变迁关注较少,至今尚无一篇对唐宋时期州僚佐体制变迁的专题研究论文。本文拟就唐宋时期州僚佐体制变迁问题作些探讨,希冀对唐宋变革及中国古代地方政治体制的研究有所补益。 一、唐五代州僚佐体制及其变迁 1.唐朝前期州僚佐体制变迁 唐前期,州僚佐体系主要由上佐、录事参军、六曹参军等组成。严耕望先生把唐朝州府僚佐按其性质分为上佐、纲纪、判司、军事等四类。他解释说:“上佐有少尹、别驾、长史、司马等名目,因时代府州而不同,亦不全置。纲纪,府曰司录参军,州曰录事参军。判司则六曹参军,分掌众务。军事推官等职,非品官,且终唐世不见重要性。”③这种分法很有见地,然而,安史之乱后逐渐打破了这一组织形式,历唐一代,州僚佐体制的变化较大。 唐朝的州分上、中、下三等。按照制度,上州和中州均置别驾、长史、司马各一人。下州置别驾、司马各一人,而不置长史。④“别驾、长史、司马通谓之上佐”⑤。武德元年(618)六月,唐高祖“改郡为州,置刺史、别驾、治中各一人”⑥,别驾、治中为州的佐贰官。贞观二十三年(649)七月(高宗已即位),为避讳高宗之名,改“诸州治中为司马,别驾为长史”⑦,此后20余年诸州不设置别驾。上元二年(675)十月,“又置别驾,其长史如故”⑧。唐朝京城所在州的僚佐,开元之前也置长史、司马,开元元年(713)十二月改雍州为京兆府、洛州为河南府,改“长史为尹、司马为少尹”⑨,尹、少尹成为京府的上佐。京兆、河南、太原三府置少尹、尹各二员⑩。“尹、少尹、别驾、长史、司马掌贰府州之事,以纲纪众务,通判列曹”(11),是府州的佐贰官。京兆、河南、太原三京府的长官为牧,多以亲王领之,中唐之后,很少有亲王出任府牧者,尹演变为府的实际长官,退出了上佐队伍。 唐朝初年,州置录事参军,开元元年十二月改录事参军为司录参军,自此,府置司录参军、州置录事参军成为制度。按照开元制度,京兆、河南、太原三京府各置司录参军二人,其他府州各置司录参军二人或一人。“司录、录事参军掌付事勾稽,省署抄目,纠正非违,监守符印。”(12) 唐朝前期,州的众务由诸曹参军分掌,人员编制以州的等级而定。上州和中州置功、仓、户、兵、法、士等六曹,六曹各置参军一人。下州置功、户、法三曹,三曹亦各置参军一人。六曹参军分工明确:功曹的司功参军“掌官吏考课、祭祀、祯祥、道佛、学校、表疏、医药、陈设之事”;仓曹的司仓参军“掌公廨、度量、庖厨、仓库、租赋征收、田园市肆之事”;户曹的司户参军“掌户籍、计账、道路、逆旅、婚田之事”;兵曹的司兵参军“掌武官选举、兵甲器仗、门户管钥、烽候传驿之事”;法曹的司法参军“掌刑法”;士曹的司士参军“掌津梁、舟车、舍宅、百工众艺之事”(13),实行的是分曹管理模式。 2.唐后期州僚佐体制变迁 唐朝后期,伴随节度使对州县的控制,州僚佐体制发生了重要变化。 首先,州上佐官失去职权。唐朝后期,州上佐官或罢去或被合并。贞元十七年(801)三月,唐德宗“省天下州府别驾、司马”(14)。此后,上佐中的别驾多用于安置宗室和贬官(15),司马也演变为用于安置贬官。 其次,州录事参军地位提高,职权扩大。安史之乱后,上佐官失去职权,而录事参军却地位提高、职权扩大。乾元元年(758)四月,唐肃宗南郊赦文:“录事参军,职司纠举,自今以后,宜升判司一级,以彰委任。”(16)此后,诸州录事参军始涉足财政监察事宜。唐宪宗元和年间规定:“节度、观察使以判官,州以司录、录事参军,察私盐,漏一石以上罚课料。”(17)唐穆宗朝以诸州录事参军专掌义仓,并规定不许长官插手。如长庆四年(824)三月,穆宗诏曰:“义仓之制,其来日久”,“宜令诸州录事参军专主勾当,苟为长吏廹制,即许驿表上闻”。(18)自此,诸州录事参军的职能由审查文书、纠察诸曹、掌管符印扩大到专掌义仓。 再次,藩镇领区的治州出现了使院和州院两个僚佐体系。安史之乱爆发后,唐玄宗为了对付叛军,敕令诸路节度、采访、防御等使“署官属并本路郡县官,并各任自拣五品已上署置讫闻奏,六品已下任便授,已后一时闻奏”(19)。这道允许诸路节度、采访、防御等自辟除属官及本道州县官的诏令,客观上促使了藩镇幕职官制度的发展。之后,藩镇各自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幕职官体系。藩镇所领的州,分为属州和治州。属州刺史多由节度使的军将或使府僚佐兼任;治州为藩镇使府所在地,刺史常由节度使或观察使兼任。治州的僚佐既有藩镇幕府的使院系统,又有刺史的录事参军州院系统,“使(院)与州(院)各分曹案,使院有观察判官、观察推官;州院有知录,纠六曹官,为六曹之长。凡兵事则属使院,民事则属州院”(20),藩镇领区的治州僚佐机构出现了使院与州院并存的局面。 最后,中央控制区的州僚佐官人员减少。贞元三年,唐德宗敕令“减诸上州刺史上佐一员,录事参军、司户、司兵、司士各一员;中州刺史上佐一员,录事参军、司户、司兵各一员;下州刺史上佐一员,录事参军、司户各一员”(21)。藩镇纷纷请求不愿意减少其领区的州僚佐人数。贞元十四年八月,魏博节度使上奏请求治州的“仓曹参军、户曹参军、兵曹参军、法曹参军已上,请依前置双曹”,唐德宗“敕旨依奏”。(22)朝廷对藩镇的纵容,使藩镇对州县官的控制更加强化。 3.五代时期州僚佐体制变迁 五代时,州僚佐体制出现了三点变化。 一是州僚佐机构由六曹演变为两曹,分曹管理模式被破坏。五代后梁开平二年(908)十月,“省诸道州府六曹掾属,存户曹参军一员,通判六曹”。后唐同光二年(924)四月规定:“判司只置司户、司法两员。”后周显德五年(958)十一月敕令:“两京五府少尹、司录参军,先各置两员,今后只置一员,六曹判司内只置户曹、法曹各一员,其余曹官及诸州观察支使、两藩判官,并宜省废。”(23)五代仅置户曹、法曹。二是州录事参军的职能扩大到督促征科夏秋两税。后唐天成三年(928)二月,中书奏:“应天下县令,逐年夏秋两税,征科公事。伏以县令之职,征赋为先”,“每一州之中,止限毕日委录事参军磨勘,取最后逋欠县分,具本佐名衔,申三司使举奏,明行责罚”,“如是一郡之内,诸县皆及期程,公事修举,其录事参军亦请量加甄奖;如管内诸县并有阙遗,其录事参军亦请量加责罚”。唐明宗“从之”。(24)三是藩镇幕府的高级幕职官演变为州僚佐官。日本学者片山正毅先生认为,五代王朝限制藩镇对幕职官的召辟权之后,幕职官逐渐州县官化。(25)这一认识颇有见地。但事实上,朝廷仅仅限制藩镇对幕职官的召辟权,是不足以使幕职官逐渐州县官化的,只有朝廷把藩镇幕职官纳入到地方官系统之中,才可能使藩镇幕职官转化为包括州僚佐在内的州县官,五代的发展轨迹也确实如此。后梁时不许藩镇辟署僚佐,所有幕职官皆由朝廷除授。(26)后唐天成三年规定:“节度、观察判官并听旨授,书记以下即许随府。”(27)将藩镇幕职高级幕职官纳入朝廷除授。长兴二年(931)二月,明宗又下诏规定:“诸府少尹上任,以二十五日为限;诸州刺史、诸道行军司马、副使、两使判官以下宾职,团练军事判官、推官、府县官等,并以三十日为限,幕职随府者,不在此例。”(28)把藩镇幕府中的行军司马、副使、两使判官以下宾职,团练军事判官、推官等高级幕职官,纳入到州府管理系统之中。后周时,藩镇幕府的高级幕职官演变为州僚佐官,显德二年六月,周世宗诏曰:“两京、诸道州府留守判官、两使判官、少尹、防御团练军事判官,今后并不得奏荐,如随郡已历前件官职任者,不在此限。其防御、团练、刺史州,各置推官一员。”(29)这道诏令中,周世宗已经把藩镇的两使判官,防御、团练、军事判官,推官等高级幕职官列入诸道州府僚佐系统之中,并对其除授及员额设置做了规定。 二、宋朝州僚体制变迁 宋朝州僚佐体制变迁大体分为北宋前期和后期及南宋三个阶段。北宋前后期以徽宗大观二年(1108)改制为界。 1.北宋前期州僚体制变迁 北宋立国后,太祖赵匡胤“成功地收夺了藩镇人事权力”(30),建立了新的州僚佐体系。新的僚佐体系主要由“通判、判官、掌书记、推官、支使、录事参军、司户参军、司法参军、司理参军”(31)等组成。显然,藩镇幕府的判官、掌书记、推官、支使等幕职官及刺史系统的录事参军、司户参军、司法参军等,均被保留到了北宋政权的州僚佐体系之中;而未纳入新僚佐体系的行军司马、节度、防御、团练副使等藩镇幕职官及刺史属官长史、别驾、司士、文学等,逐渐演变为寄禄官。 北宋初年的僚佐体系虽保留了藩镇幕职官判官、掌书记、推官、支使和刺史属官的录事参军、司户参军、司法参军等,但决不是幕职官与诸曹官的组合,而是进行了两项重要改革。首先,创置通判(32),作为“佐守之职”(33)。伴随北宋统一战争的顺利进行,对新统治区的官员既不能全部罢职,又不能赋予重任,在此背景下,宋太祖创置了通判。一方面,通判“事无不预”(34),是州长官的辅佐,类似于唐朝州的上佐(35);另一方面,宋政府又赋予通判监督、牵制州长官的职能,州长官“举动必为所制”(36),发展了唐朝的上佐职能,同时也革除了前代上佐的冗员问题,这是北宋对中国古代僚佐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南宋史学家马端临曾评论说:“汉所置郡佐,只丞及长史而已,其后又有治中、别驾。至魏晋间,始有司马,本主武之官,自后长史、司马与治中、别驾迭为废复。然历代皆并设二员,至唐而司马多以处迁谪,盖视为冗员,故宋只设通判一官佐郡守,不仍前代之旧云。”(37)宋神宗以前,大藩府置通判两员,一般州置通判一员,文臣为知州的州不及万户者不置通判,但武臣为知州的州,无论大小一律置通判一员或者二员,充分体现了北宋州级体制对武臣的防范政策。其次,改革州僚佐司法体制。北宋初年,为了稳定社会秩序,朝廷十分重视地方司法制度建设,对州僚佐司法体制进行了三点改革。第一,以士人取代牙校,改造马步院,使其成为诸州专门的司法机构。五代时,“诸州置马步院,率用牙校为都虞候及判官,断狱多失其中”(38)。北宋初年因袭此制。开宝六年(973)七月,宋太祖“改马步院为司寇院,以新及第进士、《九经》、《五经》及选人资序相当者为司寇参军”(39)。太平兴国四年(979)十二月,宋太宗“改司寇参军为司理参军,以司寇院为司理院,令于选部中选历任清白、能折狱辨讼者为之”,又置司理“判官一员,委诸州于牙校中择有干局、晓法律、高赀者为之,给以月俸,如旧马步判官之例”。(40)为了保证司理参军公正审理犯罪案件,端拱元年(988),宋太宗又下诏规定:“诸道州府不得以司理参军兼莅他职。”(41)第二,实行审、判分离体制。为了减少地方冤假错案,北宋实行州僚佐审讯官员与判案官员分置制度,置司理参军“掌讼狱勘鞫之事”,负责审理犯罪事实;以司法参军“掌议法断刑”(42)。第三,赋予录事参军以司法职能。唐朝前期录事参军的主要职能是审查文书、纠察诸曹、掌管符印,唐后期扩展到了掌管财政,五代时又扩大至督促征科夏秋两税,均无司法职能。乾德三年(965)七月,宋太祖“始令诸州录参与司法掾同断狱”(43)。自此,录事参军有了司法职能。北宋对州僚佐司法体制的这些改革,无疑有利于地方司法的公正。 改革后的北宋前期州僚佐体系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新设置的通判和改造五代马步院后设置的司理参军,二是继承五代刺史属官录事参军和司户参军、司法参军,三是承袭五代后周幕职官体系中的判官、掌书记、推官和支使。其体制既有继承,也有创新和改造。在职能的分配上,以通判为“佐守之职”(44),专管财政,参与各类狱讼案件的录问详断(45);以判官、推官、掌书记、支使等幕职官“掌助理郡政”(46),也参与各类狱讼案件的录问详断(47);以录事参军“掌州院庶务,纠诸曹稽违”(48),“与司法掾同断狱”(49);以司户参军“掌户籍赋税、仓库受纳”(50),并参与有关婚田诉讼案件的审理;以司理参军审理刑狱案件;以司法参军议法断刑。州僚佐的职能明显向经济和司法倾斜。这一变化趋势是唐中期以来土地制度、赋税制度、军事制度变革及北宋加强中央集权在州僚佐制度上的反映,同时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矛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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