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前期,诸州僚佐人员的设置分两种类别。通判、司理参军、录事参军、司户参军和司法参军等为第一类,其设置主要受户数的影响。宋制:“户满四万以上”为上等州,“户二万以上”为中等州,“户不满二万”为下等州。上等州置通判“一人或二人”,中等州置通判“一人”,下等州置“通判一人”;上等州和中等州均置录事参军,司户、司法、司理参军各一人,下等州置录事参军,司户、司法参军各一人。(51)当然,这只是一般的制度规定,因年代地区不同,人员编制也略有差异。判官、掌书记、推官、支使等幕职官为第二类,由于此类僚佐官是从唐后期藩镇的幕职官演变而来,所以,无论编制、称谓还是系衔,均受州的规格和军额的影响。聂崇岐先生早在解放前就提出:“格者,盖为节度州、防御州,团练州、军事州,四者之间有高下之殊。”(52)这一认识为研究宋代府州制度奠定了基础,广为学者引用,一直持续到至今。然而,笔者查阅文献发现,北宋的《两朝国史志》明确记载,“凡州之别有六:曰都督,曰节度,曰观察,曰防御,曰团练,曰军事”(53)。这一记载表明,北宋的节镇州分为六个规格,而不是四个规格。聂崇岐先生还认为,“升格者,由军事州升团、防、节镇之谓;降格则反是”(54)。史实上,六个规格中,凡是从下规格升为上规格者,都叫做“升格”。如“旧兖州,唐泰宁军节度,周降防御,建隆元年复节度,大中祥符元年升为大都督府”(55)。由于州的规格不同和充任者的资格不同,诸州判官、掌书记、推官、支使的设置和称谓有较大差别,其中节度州和观察州“皆有判官,京官以上充,则谓之‘签书判官事’”。节度州设“有掌书记,观察(州)有支使,而节度、观察、防御、团练、军事皆有推官”(56)。也就是说,节度、观察州的幕职官“各置推、判官,节度置掌书记,观察置支使,余州置判、推官各一人”(57)。节度、观察州的判官以京官以上充任者,谓之“签书判官事”。值得注意的是,节镇州的推官和判官系衔,不是以州之名系衔,而是以州的军额系衔。《宋史·职官志》载:“凡节度推、判官从军额,察推及支使从州府名。”(58)这里的“军额”指的是州的军名。节度使本为军职,唐朝后期节度使控制州县,形成了节度州军额制度。五代时,节度州军额更多,《五代会要》卷二四《诸道节度使军额》中记载了36个节度州的军额情况。如杭州,唐朝末年是镇海军节度使的治所,淳化五年(994),宋太宗“诏以镇海军为宁海军”(59)。镇海军、宁海军是杭州的“军额”。因为杭州是节度州,所以杭州的判官、推官应该以宁海军系衔,宁海军的节度判官又是以京朝官充任的,按照京官以上充任谓之“签书判官事”的制度,杭州判官的系衔是“签书宁海军节度判官厅公事”。 北宋前期的僚佐机构使院发生重要变化。如上所述,唐朝末年,节度使治州的使院是与州院并列的机构。五代时,伴随藩镇高级幕职官向州僚佐官的演变,使院的地位下降。北宋建立后,地方兵权已收归中央,使院丧失军事职能,演变为州的文书管理机构,多由判官兼领。“庆历新政”中,宋仁宗下令规定:“诸道防、团州已下,有使、州两院者,皆为一院,公人愿去者,各放归农。”(60)将防御、团练以下州的使院并入州院,但防御、团练以上州的使院依然存在。 2.北宋后期及南宋时期州僚佐体制变迁 宋徽宗朝,州僚佐体系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大观二年宋徽宗下诏:“诸州依开封府制分曹建掾,改判官为司录参军、推官为户曹参军,录事改士曹兼仪曹参军,司理改左治狱参军,司户改右治狱参军,司法改议刑参军。”(61)这次改制,是试图将宋初以来幕职官与曹官混合的僚佐体系改为划一的曹官体系。政和二年(1112)九月,宋徽宗“以左、右治狱参军,名称非古,古有六曹掾名,可以复置”(62)。于是,改录事参军为左推勘公事,改司理参军为右推勘公事(63),置士曹、户曹、仪曹、兵曹、刑曹、工曹等六曹参军,谓之曹官。六曹分别增置“士曹掾、戸曹掾、仪曹掾、兵曹掾、刑曹掾”,谓之掾官。(64)改制后“全国新增官阙541处”(65),州僚佐队伍的人数大增。政和三年(1113),宋徽宗“又以参军起于行军用武,非安平无事之称”为理由,下诏将士曹、户曹、仪曹、兵曹、刑曹、工曹等六曹参军,依次改为司士曹事、司户曹事、司仪曹事、司兵曹事、司刑曹事、司工曹事。(66) 宋徽宗朝的三次州僚佐体制改革,有弊也有利。弊是扩大了州僚佐队伍,利是改变了宋初以来州僚佐中节度、参军等名号杂乱的局面。朱熹对此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说:“初,蔡京更定幕职,推、判官谓之‘分曹建院’,以为节度使、观察使在唐以治兵治财,今则皆是闲称呼,初无职事,而推、判官犹袭节度、观察之名,甚无谓。又古者以军兴,故置参军;今参军等职皆治民事,而犹循用参军之号,亦无意谓,故分曹建院,推、判等官改为司士曹事、司仪曹事,此类有六;参军之属改为某院某院,而尽除去节度、参军之名,看来改得自是。”(67) 南宋建炎元年(1127)七月,高宗下诏:“诸州司录依旧为佥判,曹掾官依旧为节察,推、判官,支使,掌书记,录事、司户,司理,司法参军。”(68)自此,州僚佐组织结构又恢复了大观改制以前的制度。历南宋一代,州僚佐体制无大的变化。 结语 综上所述,唐宋时期州僚佐体制发生了重要变迁。这些变迁,无论对宋代社会的发展还是元明清时期的府州僚佐制度,均产生了重大影响。 首先,州僚佐职能向司法倾斜的变迁,有利于提高宋代民众的法律意识。唐朝前期,国家推行均田制和庸调法,田地诉讼案件相对较少,州僚佐机构中只有法曹的司法参军“掌刑法”(69)。唐中期以后,均田制瓦解,两税法代替租庸调法,州级僚佐司法机构除了法曹司法参军之外,藩镇统治区的观察判官“辨疑狱”、“释冤囚”(70),也有了司法职能。五代时,社会上的刑事案件增多,诸州马步院都虞候及判官也审理狱讼案件。北宋时,土地私有制确立,商品经济高度发展,民间的田土争讼、婚田诉讼案件及社会刑事案件大量增加,宋政府不得不将州僚佐的职能调整为向司法倾斜,以通判和判官、掌书记、推官、支使等参与各类狱讼案件的录问详断。(71)咸平五年(1002)十月,遂州观察支使陆文伟上言说:“诸州大辟案上,委本判官录问,或有初官未详法理,虑其枉滥,非朝廷重惜民命之意也。”宋真宗下诏规定:“自今并须长吏、通判、幕职官同录问详断。”(72)这里的幕职官指的是判官、掌书记、推官和支使。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司户参军,司法参军等负责主管司法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神宗正史职官志》明确规定:“录事、司理、司户参军掌分典狱讼,司法参军掌检定法律。”(73)可见,宋朝州僚佐队伍中的通判、判官、掌书记、推官、支使、录事参军、司户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等,均具有参与或主管司法案件的职能。州僚佐职能向司法倾斜的变迁,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物权司法保护意识,百姓中好打官司者增多。南宋高宗朝,“江西州县百姓好讼,教儿童之书,有如《四言杂字》之类,皆词诉语”,此后,《四言杂字》演变为当地民间的“教授词讼之书”。(74)宋代民间这种司法保护意识的提高与州僚佐职能向司法倾斜的演变有密切关系。 其次,藩镇幕职官向地方州僚佐官变迁及北宋初年通判的创置,对元明清时期地方府州僚佐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判官、推官均是唐后期节度使幕府的高级幕职官,唐末五代演变为州僚佐的幕职官。宋朝时,判官演变为协助本州长官及佐贰官处理政务公文的首席幕职官,号称“郡僚之长”;推官演变为州僚佐中掌司法的重要官员。元朝时。诸路总管府僚佐均设置判官、推官,其中判官是总管府长官达鲁花赤、府总管的佐贰官之一,推官“专治刑狱”;诸州僚佐也设置判官,作为州长官达鲁花赤、州尹的佐贰官之一。(75)明朝时,地方诸府僚佐仍设置推官,职能为“理刑名,赞计典”;诸州僚佐也置判官(76)。清朝在康熙六年以前,地方诸府“并置推官”(77)。可见,元、明、清三朝继承了唐宋时期藩镇幕府判官、推官向地方州僚佐官的变迁结果。通判是北宋改革唐末五代州僚佐体制的产物,它在防范唐末五代藩镇割据再现的背景下创置,既监察、牵制州长官,又专掌诸州官户豪强的租税征收。(78)明朝和清朝的府州僚佐制度继承了宋朝的通判制度。《明史·职官志》载:诸府“同知、通判,分掌清军、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事”(79)。清朝诸府也置通判,与同知“分掌粮盐督捕,江海防务,河工水利,清军理事,抚绥民夷诸要职”,是知府的佐贰官。清朝的诸州也设置通判、同知州,简称“州判”、“州同”,“分掌粮务,水利、防海、管河诸职”(80)。显而易见,明清不仅继承了宋朝通判的名称,而且继承了宋朝通判的经济职能。 最后,州僚佐组织结构变迁,完成了分曹管理模式向分类管理模式的转变。东汉时州僚佐分曹管理模式萌芽,“诸曹略如公府曹,无东、西曹,有功曹史,主选署功劳;有五官掾,署功曹及诸曹事”(81),东晋时,形成州僚佐与军府僚佐两个并行的系统。州僚佐设置别驾、治中、主簿及西曹、门下、录事、户曹等,军府僚佐设置功曹、仓曹、户曹等。魏晋南北朝时,州僚佐增置了兵曹从事,主管兵马。隋朝时诸州僚佐置“长史,司马,录事参军,功曹,户、兵等曹参军事,法、士曹等行参军”(82),正式确立了分曹管理模式。唐朝前期,州僚佐置别驾、长史、司马“通判列曹”,设录事参军“纠察诸曹”,置工、仓、户、法、兵、士等曹官管理众务,发展了隋朝的分曹管理模式。(83)安史之乱后,别驾、长史、司马失去职权,藩镇控制州县,其幕府的幕职官逐渐掌握州僚佐实权,分曹管理模式遭到破坏。北宋建立后,州僚佐不再采用分曹管理模式,而是采用分类管理模式,将户曹和法曹融入到分类管理之中,通判之下的僚佐分幕职官、曹官两类。史载:“判官、掌书记、推官、支使是为幕职,日集于都厅;录事、司户、司法、司理参军是为曹官,各有职业。”(84)幕职官是协助长官知州和倅贰通判处理日常政务公文及各类诉讼案件的常务办公类僚佐,掌“簿书案牍、文移付受、催督之事”(85)。曹官是负责州的庶务和户籍、赋税、仓库受纳及各类诉讼案件审判的事务管理类僚佐。这些变化表明,宋朝完成了唐后期以来分曹管理模式向分类管理模式的演变过程。分类管理模式更容易责其成效,对后世的地方管理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言以蔽之,唐宋时期州僚佐体制变迁在中国古代州府僚佐制度发展史上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地位。 注释: ①僚佐指佐贰官和属官。 ②严耕望:《唐代府州上佐与录事参军》,《清华学报》第8卷第1、2期合刊;张国刚:《唐代藩镇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杜文玉:《五代选官制度研究》,《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3期;聂崇岐:《宋史丛考》,中华书局,1980年;苗书梅:《宋代州级属官体制初探》,《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3期等。 ③严耕望:《唐代府州上佐与录事参军》,《严耕望史学论文选集》,中华书局,2006年,第454页。 ④《唐六典》卷三○《上州中州下州官吏》,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95册,第745-747页;《旧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第1917-1919页;《新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第1317-1318页。 ⑤《通典》卷三三《州郡下·总论郡佐》注文,中华书局,1988年,第189页。 ⑥⑧(18)(21)(22)《唐会要》,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1416、1437-1438、1917、1449、1450-1451页。 ⑦⑨⑩(11)(13)(14)(69)(83)《旧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第66、1790、1916、1919、1919-1920、394、1920、1919-1920页。 (12)《唐六典》卷三十,文渊阁四库全书,第595册,第741-748页。(15)夏言:《从州级官员设置的变动看唐代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9卷,2008年,第330-342页。 (16)《唐大诏令集》卷六九,《乾元元年南郊赦》,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384页。《唐会要》卷六九《判司》,第1439页记载为乾元二年四月,今取《唐大诏令集》年代之记载。 (17)《新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第1380页。 (19)《唐大诏令集》卷三六,贾至《命三王制》,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155页。 (20)(67)《朱子语类》卷一二八,《本朝二·法制》,中华书局,1986年,第3074、3072页。 (23)(24)(29)《五代会要》,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323-324、314-315、398页。 (25)片山正毅:《宋代幕职官の的について》,《东洋史学》,1964年27号。 (26)杜文玉:《五代选官制度研究》,《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3期。 (27)(28)《旧五代史》,商务印书馆,1975年,第539、576页。 (30)邓小南:《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第12页。 (31)(53)(55)(56)(57)(73)(71)(85)《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七之一、职官四七之一、方域五之一、职官四七之一、职官四八之四、职官四七之一二、刑法三之二六、职官四八之八,中华书局,1957年。 (32)苗书梅:《宋代通判及其主要职能》,《河北学刊》1990年第3期;王世农:《宋代通判略论》,《山东大学学报》1990年第3期。 (33)刘攽:《彭城集》卷二三《承议郎卢讷可通判德顺军制》,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96册,第231页。 (34)《景定建康志》卷二四《通判东厅壁记》,《宋元地方志丛刊》第2册,中华书局,1990年,第1712页。 (35)马端临:《文献通考》,中华书局,1986年,第570页,将通判与别驾、长史、司马并列,列于郡丞之后,并载曰:“宋只设通判一官,佐郡守”。 (36)(39)(40)(41)(43)(45)(47)(49)(60)(72)(78)《资治通鉴长编》,中华书局,1985年,第181、305、466、647、6、6、1156、6、3442、1156、258页。 (37)马端临:《文献通考》,中华书局,1986年,第570页。 (38)《咸淳毗陵志》卷九《郡官》,《宋元地方志丛刊》第3册,中华书局,1990年,第3030页。 (42)(48)(50)(58)《宋史》,中华书局,1977年,第3976、3976、3976、3975页。 (44)刘攽:《彭城集》卷二三《承议郎卢讷可通判德顺军制》,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96册,第231页。 (46)《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郡僚举措不当轻脱》,中华书局,1987年,第25页。 (51)《职官分纪》卷四○《总州牧》,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734-735页。 (52)(54)聂崇岐:《宋代府州府军监之分析》,《燕京学报》第二九期,转载自《宋史丛考》上册,中华书局,1980年,第102、103页。 (59)周淙:《乾道临安志》卷二《历代沿革》,中华书局,1990年,第16页。 (61)(62)(66)《宝庆四明志》卷三《官僚·职曹官》,《宋元地方志丛刊》第5册,中华书局,1990年,第5026页。 (63)《咸淳毗陵志》卷九《郡官》,《宋元地方志丛刊》第3册,中华书局,1990年,第3030页。 (64)(84)《嘉泰会稽志》卷三《职官曹廨舍》,《宋元地方志丛刊》第3册,中华书局,1990年,第6764、6732页。 (65)苗书梅:《宋代州级属官体制初探》,《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3期。 (68)熊克:《中兴小纪》卷二,文渊阁四库全书,第313册,第796页。 (70)李观:《浙西观察判官厅壁记》,周绍良主编《全唐文新编》第3部第1册,吉林文史出版社,2000年,第6201页。 (71)录问指再次提审案犯,核实供词,详断指检法定判结案。参见王云海主编《宋代司法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289-298页。 (75)《元史》,中华书局,1976年,第2316-2318页。 (76)(79)《明史》,中华书局,1974年,第1849-1850、1849页。 (77)(80)《清史稿》,中华书局,1986年,第3356、3356-3357页。 (81)《后汉书》,中华书局,1986年,第3261页。 (82)《隋书》,中华书局,1973年,第783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