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出现了多处“宦皇帝”字样,如《杂律》中有“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敢字贷钱财者,免之”一条。这“宦皇帝”者到底是什么人,学者们已开始各抒己见了。按,《汉书·惠帝纪》记有惠帝即位后的一份诏书中,已有“宦皇帝而知名者”的字样,它究竟何指,旧说各异;后来睡虎地秦简中也出现了“宦及知于王”的类似提法。《二年律令》的新材料引发了研讨的新兴趣,并使谜底的揭开成为可能。我因对秦汉官阶制的研究而涉入《二年律令》有关内容的解读,相信这个问题的深化,可以显示有一个与“吏”有别的特殊官员系统,以特殊形式存在于王朝官制之中,对认识战国秦汉的官阶制演变也大有裨益。但在进一步分析阐释之前,首先得把“宦皇帝者”是什么予以澄清。本文就把这一点作为主要任务。 一、对“宦皇帝者”的身份认定 对《汉书》卷二《惠帝纪》中“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一句中的“宦皇帝而知名者”,颜师古注略见三说。在文颖和张晏看来,“言皇帝者,以别仕诸王国也”,“宦皇帝者”是跟“仕王国”或“仕诸侯”相对而言的;在如淳看来,“宦皇帝”是“谓宦人教帝书学,亦可表异者也”;颜师古则以为“宦皇帝而知名者,谓虽非五大夫爵、六百石吏,而早事惠帝,特为所知,故亦优之”。文颖、张晏、如淳都是汉魏间人,可他们对“宦皇帝者”居然都各执一词,可见其真义湮没已久。到了唐人颜师古,更是只凭臆测了。 裘锡圭先生在一篇几百字的札记中,曾对贾谊《新书》中的“官皇帝”加以辩正。《新书·等齐》: 诸侯王所在之宫卫,织履蹲夷,以皇帝在所宫法论之。郎中、谒者受谒取告,以官皇帝之法予之。事诸侯王或不廉洁平端,以事皇帝之法罪之。曰一用汉法,事诸侯王乃事皇帝也。 裘先生认为,这里的“官皇帝”乃是“宦皇帝”之讹,指的就是上文的“郎官、谒者”。“‘宦’本是为人臣仆的意思。郎官、谒者之流本是门廊近侍,有类家臣,故以‘宦’称。”[1] 出土简牍中也出现了类似提法。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何谓‘宦者显大夫?’宦及知于王,及六百石吏以上,皆为‘显大夫’。”注释小组引述了《汉书·惠帝纪》有关文字,指出“宦及知于王”与“宦皇帝而知名者”义近,但只把它解释为“做官达到为王所知”[2]而已。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杂律》:“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敢字贷钱财者,免之。”这是一条惩办官员非法牟取高额利息的条文。整理小组的《注释》云:“宦皇帝,在朝中为官。”[3]这个解释显有问题:“在朝中为官”的人很多,其中既有六百以上的,也有六百石以下的;但从原文看,这些“宦皇帝者”与“六百石吏”并列,二者应有区别。 王子今先生指出了“所谓‘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当时是程式化文字”,还提示了《汉书·惠帝纪》中的“宦皇帝而知名者”,在《二年律令》只作“宦皇帝”,而没有限于“知名者”[4]。也有先生在解读《二年律令》时开始向文颖和张晏回归,突出“宦皇帝”有别于“宦诸侯”这样一点;虽然也参考裘先生的意见,推测这两种人分别是皇帝或诸侯王的近侍,但却没有明指其为郎官、谒者。 下面就来谈谈个人看法。我以为,裘锡圭先生把“宦皇帝者”推断为郎官、谒者,乃是一个重要推断,尽管它是仅就《新书·等齐》做出的。若再把文献跟简牍资料结合起来,还可以找到更多的“宦皇帝者”,并更清晰地勾画出他们的面貌。 本文的考察仍从《汉书·惠帝纪》开始,并在适当时候引入张家山汉简的材料。首先把《惠帝纪》中的有关文字,完整引述如下: 太子即皇帝位,尊皇后曰皇太后。赐民爵一级。中郎、郎中满六岁爵三级,四岁二级。外郎满六岁二级。中郎不满一岁一级。外郎不满二岁赐钱万。宦官尚食比郎中。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比外郎。太子御骖乘赐爵五大夫,舍人满五岁二级。赐给丧事者,二千石钱二万,六百石以上万,五百石、二百石以下至佐史五千。视作斥上者,将军四十金,二千石二十金,六百石以上六金,五百石以下至佐史二金。减田租,复十五税一。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 以往学者在论“宦皇帝者”时,大抵只引用这段文字的最后一句,却没把它跟前文的爵赏内容联系起来。然而揭开“宦皇帝者”谜底的线索,其实就隐藏在这段文字之中。 对上文的爵赏部分,“赐民爵一级”可置不论,其余内容则涉及三点:对中郎等官的晋爵和赏钱,对“给丧事者”的赏钱,和对“视作斥土者”的赏钱。后两项针对的是承担了不同任务的同一类人,虽有赐钱赐金之别,其实不妨等量齐观。从本文角度,这三项恩遇实际只面向两种人:一、中郎、郎中、外郎、宦官尚食、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太子御骖乘、太子舍人;二、二千石至佐史等官吏和将军。 我以为,第一类人中的中郎、郎中、外郎、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太子御骖乘、太子舍人,再加上中大夫,就是所谓的“宦皇帝者”。 郎中和谒者属于“宦皇帝者”,裘锡圭先生有论在先。“中大夫”之为“宦皇帝者”,将在适当地方提供证据。至于执楯、执戟、武士与驺,汉惠帝诏书中明明把他们“比外郎”。《续汉书·百官志二》:“凡郎官皆主更直执戟。”执戟也是皇帝左右的卫官[5],当然与郎官身份相近了。《史记》卷九二《淮阴侯列传》:“韩信谢曰:‘臣事项王,官不过郎中,位不过执戟’”;同书卷一二六《滑稽列传》东方朔:“官不过侍郎,位不过执戟。”“执戟”看上去简直就是郎官的一个“位”。而且“执楯”也是如此,此官大约是秦官,而为汉朝所承袭者[6]。由《史记·滑稽列传》所见,秦始皇陛前就有一些“陛楯者”,他们又可称为“陛楯郎”[7]。按“执戟”又可称“陛戟”[8],那么把“陛楯”视同“执楯”,应该没多大问题吧。“陛楯者”可称“陛楯郎”,可见其身份与郎官相类,所以可以“比外郎”。 武士和驺,《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曰:“武士,力士也,高祖使武士缚韩信是也。驺,驺骑也。”颜师古曰:“武士、驺以上,皆旧侍从天子之人也。”据《汉书·百官公卿表》,驺属郎中令。汉惠帝所赏赐的武士和驺,并不是卑微的兵卒,而是天子侍从官,所以其地位也可以比于外郎。至于太子骖乘和太子舍人,他们为皇帝侍候着儿子,当然也可以算作“宦皇帝者”了。舍人是个古老的官名,具有私侍性质。除太子外,大臣往往也畜养着众多舍人。汉代太子舍人职比郎中,直到东汉还往往与郎中并称[9]。这个系统还有太子先马、太子庶子。庶子之名也是历史悠久来自周代的士庶子,与之相对的还有“冢子”,战国时也是官名[10]。 “宦皇帝者”依文颖和张晏之说,是相对“宦王国者”而言的;然而它另有一义,是相对于“吏”而言的。正如《新书·等齐》所见,“宦皇帝者”和“事皇帝者”构成对称。吏者事也,吏、事原为一字,“事皇帝者”指的是“吏”,也就是惠帝诏中的二千石、六百石、五百石、二百石下至佐史那一批人,他们承担着国家行政,其身份具有“公”的性质。而“宦皇帝”之“宦”是臣仆之义,当时他们作为皇帝近侍,呈现了浓厚的“私”的色彩。在惠帝诏中,“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这个特权,除五大夫以上爵的拥有者外,仅仅授给了“吏”中的六百石以上者和“宦皇帝”诸官中的“知名者”,但这不能掩盖“吏”、“宦”这两大类别的存在。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制度规定把两类人的区分开来,这就是“宦皇帝者”没有禄秩,或说不以禄秩为官阶;而“吏”却以禄秩作为等级,这种等级构成了他们的身份标志。 这里附带再做两点说明。首先在所认定的“宦皇帝者”中,汉惠帝诏书中所见“宦官尚食”一官,被我们排除在外了。诚如裘锡圭先生所说,“宦”是为人臣仆的意思,“宦者”又正是宦官之称。然而汉初有“五尚”或“六尚”[11],汉惠帝的赏赐却独独给予尚食者而不及其余,这乃基于一个古老传统,就是历史较早时候尚食者与君主特别亲近的传统[12]。因而向“宦官尚食”赐钱乃是特例,不在我们考虑之内。再者宦官也有职事,算是一种特殊的“吏”吧,因而他们是有禄秩的。《二年律令·秩律》中列有宦官,也反映了这样一点。这是将之排除在外的另一理由。 其次在对“吏”这一类人的赏赐中,惠帝诏中还列有“将军”一官。也许有人会提问:将军不能算“吏”吧?不过从“拥有禄秩等级”一点看,将军与“吏”却是可以划归一类的。《二年律令·秩律》所见将军只有一号,即“卫将军”,其秩二千石(第43页第440简,第192页释文)。《二年律令》的下限为吕后二年(前186年),《秩律》所列官称恰能反映汉惠帝即位时(前194年)的官制。汉惠帝诏中的“将军”,应即《秩律》中的卫将军。汉初的卫将军是最重要的武官之一。汉文帝抵京即位之际曾“夜拜宋昌为卫将军,镇抚南北军”[13]的事情,是大家都熟悉的。当然,就是把将军排除在外的话,对本文的讨论也没多大影响。 二、论“宦皇帝者”之无禄秩 上文我们指出,“吏”有禄秩而“宦皇帝者”无禄秩,下面就来讨论这个问题。 禄秩是面向于“吏”的,“吏”是行政事务的承担者;“宦皇帝者”是近臣侍从,他们所承担的不是行政事务,所以就没有禄秩。必须说明,“没有禄秩”不等于说没有禄廪。我们所说的“禄秩”是指官阶,它以“若干石”的俸禄额度为级差,但这和禄廪俸养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当然,读者对“宦皇帝者无禄秩”这个论断,大概已滋生了很大疑惑了。对中郎、外郎、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太子御骖乘、太子舍人这些人没有禄秩,或不以禄秩为官阶,下文将提供六点论证。 第一个证据,就是在张家山《二年律令·秩律》里,上述诸官都没有列身其中。没列在《秩律》里面的官职,我认为就没有禄秩。虽然《秩律》略有残缺,可上述那些官职若有禄秩,不至于一个也看不到吧。 当然,对“谒者”一官可能引发疑问,因为《二年律令·秩律》中能看到中谒者、长秋中谒者和长信谒者,在六百石之列。不过对“中谒者”一官,《注释》已说明其实是中谒者令,也就是说,它是中谒者的长官而不是作为部属的中谒者。连类而及,长秋中谒者和长信谒者,我认为也是长秋中谒者和长信谒者的长官。上文所列诸官大多数是令、长一级的长官,例如大卜其实是大卜令,都水其实是都水令,长信祠祀其实是长信祠祀令。后文的“有丞、尉者半之”,也反映了它们是可以配备丞、尉的长官。 当然这就会遇到一个矛盾,这就是在《秩律》的千石一项中,已经有一个“长信谒者令”(第442简)了,那么认定六百石的“长信谒者”也是长信谒者的长官,岂不就弄出两个长官了吗?可类似的现象还不止于此。《秩律》上文还有“长信祠祀”、“长信私官”和“右厩”,也是六百石官,但第467简又有“长信詹事、私官长,詹事祠祀长,詹事厩长。”(参以下文,“长信詹事、私官长”似乎应作“长信詹事私官长”。由于此简存在残缺,它们禄秩不明;但我们毕竟看到,同名官署存在两个长官的情况,还不止是长信谒者呢,第464简有“詹事、私府长,秩各五百石。”若把这里的“詹事”看成是和私府长并列之官的话,这位詹事只有五百石;同时《秩律》二千石中也列有长信詹事,那却是与诸卿比肩的官职。《秩律》六百石中还有“宦者”和“长信永巷”,同时第466简中又有“未央宦者,宦者监仆射,未央永巷,永巷监;长信宦者,中监,长信永巷”。那么这里就再度出现了“宦者”和“长信永巷”。由于此简下文阙如,也弄不清其禄秩为何。 由于恰好这部分存在残缺,暂时无法弄清全部真相。但有一点却很明显:这些矛盾都发生在长信诸官上,这不是偶然的吧?《秩律》肯定制订于吕后当政之时,所以长信诸官叠床架屋。由于存在着称“令”者秩六百石、称“长”者秩五百石的通例,而我们认定“长信祠祀”、“长信私官”是“令”,同时《秩律》又有长信詹事私官长、长信詹事祠祀长,那么就人们就看到了同名官职令、长并置的情况。“长信永巷”在《秩律》中出现了两次,大概也是令、长有别、一令一长的缘故。由此我推测,六百石的“长信谒者”是长信谒者长,同时还另行存在着千石的长信谒者令──由于长信系统的特殊地位,它们拥有比一般的令、长更高的秩级。无论如何,《秩律》中六百石的中谒者、长秋中谒者,长信谒者,都是谒者的长官,长官有秩而部属谒者无秩,正如中大夫令和郎中令有秩,而中大夫、郎中无秩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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