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朱熹曾经说,宋代的列祖列宗们,“于古制虽不能守,然守得家法却极谨” [63] 。 “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精神,强调保持对于意外事变的戒惕心态,以制度的平缓调适换取政治的稳定。这一“祖宗之法”精髓的认定,在防范纤悉、有效保证了政局相对平稳的同时,对于两宋官僚政治的发展,也产生着深刻的负面影响。在士大夫中受到广泛应和的“利不百,不变法”的主张,普遍存在的对于“变更祖宗法度”的疑虑与抵制;长期困扰两宋政治生活的朋党问题,乃至南宋在强敌当前之际的收武将兵权问题,如此等等,无不与宋代的立国之策有着直接的关系。 北宋一个半世纪中,很少有人对于“祖宗之法”发起直接的批判或冲击。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很难简单归结为士人们的思想皆被因循保守政风所强烈左右甚至严密控制。 对于祖宗之法的维护与倡行,研究者通常认为出自于保守派别的政治主张。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需要结合当时特定的政治情势具体分析。在有些情况下,遵行“祖宗之法”,是作为限制时下弊端、批评现实政治的理论依据被提出来的。 北宋初期所创建的制度法规,从总体上讲,在当时有利于社会的谐调发展与进步。其具体措置以“务实”为特色,不拘一格,渗透着不少创新的精神。而其中一些合理思路,经过政治家们的整理,形成为可资凭藉的统治规范。列祖列宗的作法,因为时移事异,本不相同;被笼统称之为“祖宗之法”的这一综合体,事实上决非铁板一块。它既经历着不断的调整充实,又存在着自身固有的矛盾,同时,其原则、其内容,也有待于士大夫们的解释阐发。 基于这一认识,我们或许可以了解,在宋代,为什么不仅是主张保守传统的人物高扬“祖宗之法”的旗帜,强调凡事依照祖宗朝的“既定方针”行事;即便是主张变革的士大夫们,也时常以“斟酌祖宗垂宪”为念。 宋代较为开放的时代氛围,无疑鼓励了士大夫们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时局与世风的趋向。这种局面的出现,一方面由于统治者政策上鼓励敞开言路,不罪言者;另方面也是由于儒家文化传统的熏陶与“济世”精神的复振,使得士大夫中的批判意识、参与意识空前高涨,孕育为渗透于政治、思想、文化等各个层面的时代风气。北宋中期,以范仲淹为代表的一批士大夫,“每感激论天下事,奋不顾身,一时士大夫矫厉尚风节” [64] ,群体凝聚意识愈益自觉;他们将个人修养与天下国家兴亡联系起来,建树社会所需要的理性价值体系 [65],同时积极自本朝“治世”的政治实践中汲取思想资源。 宋仁宗时,国家面临的财政、吏治问题以及各类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引起强烈关注。一些力主变革的士大夫在批评时政的同时,揭举起复振祖宗之法的旗号。他们的主张着眼于振兴法制,寄寓着对政治清明的憧憬;其中所传达的,不是因循保守的倾向,而是对于现实政治的不满,以及要求整饬、要求有为的迫切愿望。 庆历年间,范仲淹、富弼、欧阳修等人抨击积弊,力倡新政。在新政的纲领性文件《答手诏条陈十事》疏中,范仲淹指出“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而当时“纲纪制度日削月侵”,“不可不更张以救之”。他提出的端本澄源办法,则是要“约前代帝王之道,求今朝祖宗之烈,采其可行者”,“庶几法制有立,纲纪再振”[66] 。同一时期,在富弼、石介等人所上奏疏、所作文章中,也都呼吁“谨守(祖宗)成宪”、“斟酌祖宗垂宪” [67]。而锐气正盛的欧阳修,在其弹劾王砺的奏章中,举述的主要罪状即是“谤黩先朝圣政” [68] 。 庆历三年(1043年),“盗”起淮南,高邮知军晁仲约度不能御,厚赂使去。事闻,富弼议诛之,范仲淹欲宥之。面对富弼“举法而多方沮之”的责备,范仲淹“密告之曰”: 祖宗以来,未尝轻杀臣下,此盛德之事,奈何欲轻坏之!且吾与公在此,同僚之间,同心者有几?虽上意亦未知所定也。而轻导人主以诛戮臣下,他日手滑,虽吾辈亦未敢自保也。 此事後来令富弼感慨万端,以至于称“范六丈,圣人也。” [69] 看来,对于新政派而言,多层面的祖宗成法具有多重的意义:不仅是新政派复振纲纪的楷模,也是他们主观上保护自己的屏障;同时,又是他们实际上“变通”更革的对象。 从现象上看,庆历新政的支持、反对双方并未就“祖宗之法”正面展开冲突;新政是由于触犯了部分官僚的既得利益,受到诬谤而失败的。对于范仲淹、富弼、杜衍等人的批评,主要是“更张纲纪,纷扰国经”、“凡所推荐,多挟朋党”、“自居鼎辅,靡协岩瞻” [70] ,等等。李焘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五○,庆历四年六月壬子条中,记载道: 天子以仲淹士望所属,……召还倚以为治。中外想望其功业,而仲淹亦感激眷遇,以天下为己任,遂与富弼日夜谋虑,兴致太平。然规模阔大,论者以为难行。及按察使多所举劾,人心不自安;任子恩薄,磨勘法密,侥幸者不便;于是谤毁浸盛,而朋党之论滋不可解。 [71] 总结起来,批评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纠集朋党,二是更改纲纪(如考课法、任子法、磨勘法等)。反对派针对新政提出的主张,是“望酌祖宗旧规,别定可行之制”[72] 。 双方为论证自身举措的合法性,皆标榜“祖宗之法”以为旗帜,而他们所理解、所宣称的祖宗之法,关键迥然不同。以“事为之防,曲为之制”为核心的赵宋祖宗之法,戒惕高级官僚中集团势力的形成,要求充分贯彻互相制约、互相维系的原则;而且,北宋建国八十年後的庆历年间,朝廷以“召和气”为念,希望庶政平和而警惕变更的代价。范、韩、富、杜、欧阳等人的相互扶持、和衷共济,他们敢为天下先的任事精神,他们对于政策法规的锐意更革,无不冲击着长期以来固守现状的循默政风,进而触动了朝廷主导意识中已经趋于神圣化、僵滞化的祖宗之法。 神宗熙宁年间王安石主持推行的新法,更由于贯彻其间的“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的精神而遭到强烈阻力与严厉批评。朝野辩争的重点,在于是否应该谨守祖宗之成法。“祖宗之法”是传统派论辩中所执持的主要思想武器,而他们所阐释的 “祖宗之法”之内涵,多局限于诸般具体施设、成规定制。 实际上,“以社稷为忧”的王安石,在力图突破“祖宗成宪”诸多束缚的同时,对于“事为之防”的原则精神,有着一定程度上的认同。早在嘉祐六年(1061年),在其奏疏《论舍人院条制》中,他就说过: 自古乱之所生,不必君臣为大恶,但无至诚恻怛求治之心,择利害不审,辨是非不早,以小失为无伤而不改,以小善为无补而不为,以阿谀顺己为悦而其说用,以直谅逆己为讳而其言废,积事之不当而失人心者众矣,乃所以为乱也。 [73] 但他心目中的防微杜渐,并不限止于关注“小失”“小善”,其方式亦不满足于微调。在《上田正言书》中,他说: 本朝太祖武靖天下,真宗以文持之。今上接祖宗之成,兵不释翳者盖数十年,近世无有也。所当设张之具,犹若阙然。…… [74] 在《上时政书》中,他说: 盖夫天下至大器也,非大明法度不足以维持,非众建贤才不足以保守。苟无至诚恻怛忧天下之心,则不能询考贤才,讲求法度。贤才不用,法度不修,偷假岁月,则幸或可以无他,旷日持久,则未尝不终于大乱。[75] 神宗即位後,思虑“祖宗平天下,能百年无大变,粗致太平,以何道也?”熙宁元年 (1068年)四月,针对皇帝的发问,王安石上《本朝百年无事札子》,其中总结道: 赖非夷狄昌炽之时,又无尧汤水旱之变,故天下无事过于百年。虽曰人事,亦天助也。盖累圣相继,仰畏天,俯畏人,宽仁恭俭,忠恕诚悫,此其所以获天助也。 他指出前代帝王(所谓“累圣”)“虽俭约而民不富,虽忧勤而国不强”,批评 本朝累世因循末俗之弊,……一切因任自然之理势,而精神之运有所不加,名实之间有所不察。 [76] 王安石并非完全站在祖宗法度的对立方面,但他也从不将祖宗法度理想化。他所追求的,不是以恪守成法、因仍自然来维持统治的稳定,而是要通过“择利害”、“辨是非”,通过“询考贤才、讲求法度”的“大有为”措施,来达到治弊防乱的目的。他倡行变法的指导思想,即要根据“所遭之变”及“所遇之势”进行改易更革,以期解决“内则不能无以社稷为忧,外则不能无惧于夷狄”[77] 的严重问题。 据马永卿《元城语录》说,刘安世在讲到熙宁变法的初始原因时曾说: 天下之法未有无弊者。祖宗以来,以忠厚仁慈治天下,至于嘉祐末年,天下之事似乎舒缓,萎靡不振。当时士大夫亦自厌之,多有文字论列。 熙宁变法大约百年之後,理学家朱熹多次向他的学生们批评历代承袭之弊, 因及熙宁变法,曰:“亦是当苟且废弛之馀,欲振起之,但变之不得其中尔。” [78] 从这里可以看出,即便是在基本否定熙宁新法的政治派别中间,对于一味固守“祖宗之法”造成的“舒缓萎靡”“苟且废弛”,比较清醒的士大夫们也是持批评意见的。 王安石从未直斥“祖宗之法”,但他确曾表明自己的立场说: 至于祖宗之法不足守,则固当如此。且仁宗在位四十年,凡数次修敕;若法一定,子孙当世世守之,则祖宗何故屡自改变? [79] 他也曾经批评过吴申“谨奉祖宗成宪”的意见: 且如“谨奉成宪”,不知申意欲如何“谨奉”?若事事因循弊法,不敢一有所改,谓之“谨奉成宪”,恐非是。 [80] 以有为的、发展的观点看待祖宗之法,在这一层面上,较之司马光、文彦博等人“祖宗之法不可变” [81]、“祖宗法未必皆不可行,但有偏而不举之弊尔” [82] 、“祖宗法制具在,不须更张以失人心” [83]的主张,王安石的见识显然高出一筹。但是,在宋代,真正对于“祖宗之法”的实质有较为深刻认识的,还是南宋时的一些思想家。 三、“矫失以为得,则必丧其得” “祖宗之法”的内在矛盾与北宋後期的政治 (一) 宋代强调延续性的“祖宗之法”,使人容易理解为“前朝之法,後朝之规”;而事实上,却并不如此简单。特别是政策法令层面的内容,各个阶段中变更不已,因时因事的局部调整,屡见不鲜。希望通盘恪守,在实践中是不可能的。仅以役法为例,太祖太宗朝的作法绝非一概被沿用--有差役,有募役,有熙宁之令,有元祐之规,前诏後敕彼此抵牾,声称要效行祖宗法度的臣僚们,其实是在各取所需。 宋代的“祖宗之法”,既蕴含着防范弊政的根本性原则,又包括着时效性较强的政策法令,甚至囊括了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具体规章。这样一组集合体,内容互有关联而性质、适用范围各不相同,无疑难以作为一个整体,适应变化中的政治、经济、社会形势而恒定地发挥其主导作用。 朱熹在总结本朝政治教训时曾经说:“本朝祖宗积累之深,故无意外仓促之变。惟无意外之变,所以都不为意外之防。” [84]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