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问题民族化。 改革开放以来,内地与边疆的一体化程度在不断提高,进一步促进了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这是不容否认的。在汉族聚居区,在大学生就业难及下岗职工再就业、特困群体社会保障、资源开发与补偿、城市拆迁、居民收入增长、社会公共服务等方面存在着一系列社会问题,在民族地区,则由于当事人是少数民族而往往使上述问题具有非常浓厚的民族色彩,在相应条件下可以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民族问题,进而引发突发性群体事件,影响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与发展。所以,社会问题民族化趋势在不断增强。 从当前学术界的研究现状看,在西藏“3·14”、新疆“7·5”等事件发生后,中国民族政策问题与中国民族工作问题引起了国内外前所未有的广泛关注,学术界与社会对中国民族政策提出了种种反思。与以往相比较,突破了中国民族政策研究的一系列禁区,大家可以更加实事求是、更加理性、更加客观地研究中国民族政策问题,无疑是一种思想解放,这在中国民族政策研究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此我们应该给予充分的肯定与积极评价;另外,大家能够在开诚布公、宽松有加的氛围中研究探讨中国民族政策与中国民族工作问题,通过不同观点的交流与交锋,进一步深化中国民族政策研究,也无疑是一种历史进步,具有划时代意义,是特别可喜可贺之事。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思想解放是学术进步与繁荣的前提条件,但思想解放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学术进步与繁荣。在上述的反思过程中,由于存在着种种认识上的误区,甚至产生了相互对立的观点,可大体上分为三类。有人认为中国的民族政策是失败的,应该彻底改变;又有人认为中国的民族政策没有问题,应该全面坚持;还有人认为中国民族政策应该进行部分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中国民族问题。“理贯,不乱;不知贯,不知应变”。[3]因此,在理论方面迫切需要廓清种种对中国民族政策认识的误区,找出对中国民族政策进行正确判断的视角与标准,形成对中国民族政策的客观、正确评价,进一步深化中国民族政策的研究与探索,为国家正确认识与妥善处理中国的民族问题提供智力支撑。 “利益和目标确定了战略要求。政策提供了满足战略要求的准则”。[4]从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看,西藏“3·14”、新疆“7·5”等事件的发生,直接对当地的民族关系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影响了当地的发展与稳定。如何在当地恢复与构建和谐民族关系,实现少数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与长治久安的战略目标则是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因此,必须在中国民族政策体系集成与实施环境优化研究方面有所突破创新,以进一步发挥理论指导实践的作用,不断提高中国民族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尽快实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与长治久安的战略目标,彻底粉碎国内外反华势力利用中国民族问题分化中国的图谋。 二“令我们不快的大部分偶然事件都是由于我们狭隘的眼光不能看到事物的秩序和联系才违反我们意愿的”。[5]当前,在评价中国民族政策方面存在的种种误区,集中体现为简单化、粗放化与割裂化的不良倾向。具体表现为部分学者采取非常简单的直线性因果关系分析方法去研究评价异常复杂的中国民族政策问题,在不言自明的各种因素综合影响下,忽视或者回避了非直线性的同因异果、异因同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因为采取非常简单的直线性因果关系分析方法进行研究容易出“创新性研究成果”,容易产生轰动效应。不可否认,上述研究成果不同程度地产生误导读者的结果,也阻碍中国民族政策研究的进一步发展,阻碍中国民族工作的不断创新。 有部分学者的研究过于粗放,处于低水平重复的状态,其研究特点是大而化之,墨守成规,抱残守缺,热衷于相关现象的简单描述与堆砌罗列,缺乏实证与定量分析研究,从理论到理论,陶醉于假大空的重复性成果,往往不加区分地将中国民族政策制定、中国民族政策过程、中国民族政策的主体与客体、中国民族政策体系、中国民族政策体系集成、中国民族政策体系实施、中国民族政策体系实施环境、中国民族政策体系实施环境优化等一系列问题混为一谈进行研究,直接导致认识上混乱,不利于掌握民族工作的主动权,不利于提高中国民族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还有部分学者习惯地将中国民族政策全过程割裂开来进行研究,没有从民族政策全过程进行整体把握,他们或者研究单一民族政策,或者只研究民族政策过程的某一个环节,或者只研究民族政策部分过程,而在此基础上得出不切实际的对中国民族政策分析与总体评价。上述研究往往陷入“盲人摸象”、以偏概全的泥淖中而无法自拔。因此,非常有必要廓清上述认识方面与研究方面的误区,进一步深化中国民族政策研究。“当更张而不更张,虽有良工不能善调也;当更化而不更化,虽有大贤不能善治也”。[6] 实际上,中国民族政策问题,不是仅仅体现在民族政策制定与实施两个环节上,或者说不能仅仅从上述两个环节来对中国民族政策进行整体评价。我们应当从民族政策全过程出发,认真区分民族政策制定、民族政策体系、民族政策体系集成、民族政策体系实施、民族政策体系实施环境、民族政策体系实施环境优化等每个环节的不同问题,才能真正廓清对中国民族政策评价的种种误区。 中国民族政策体系是立体的分层次结构,而不是平面平行的结构。中国民族政策体系结构自有特点。 首先是稳定性。结构就是反映了中国民族政策体系各个要素的组合方式,上述组合方式具有相对稳定性,体现了中国民族政策体系内在的相对不变的方面。当然,稳定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只关注民族政策体系的稳定性,而忽视民族政策体系的可变性,会导致民族政策体系的不断僵化。因此,我们可以根据民族政策体系结构来划分不同类型的民族政策。中国民族政策体系结构可分为核心政策--民族平等团结;基本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培养和任用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政策、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教育文化卫生事业政策、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政策、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与少数民族上层爱国人士结成统一战线政策;具体政策--城市民族工作政策、民族乡政策、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民族地区扶贫开发政策、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政策、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政策、民族地区资源开发与生态补偿政策、民族地区环境保护政策、少数民族人口与生育政策、少数民族就业政策、少数民族科技政策、惠牧政策、民族利益协调政策等。因此说民族政策体系是由上述不同类型的政策构成的多级递阶系统。④ 其次是有序性。民族政策体系结构是立体有序的,从高端到低端民族政策体系的结构是核心政策、基本政策、具体政策及实施政策的措施。高端的民族政策对低端的民族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发挥制约作用,同时,低端的民族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又反过来影响高端民族政策的功能发挥。总体上看从核心政策到具体政策是政策从原则化向具体化的转变过程,核心政策有利于宏观指导,具体政策有利于微观实施。其功能与作用各有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再次是复杂性。民族政策体系的结构并不局限于体系内诸要素的构成方式,同时还具有诸多民族政策层次与相关政策的联结方式,进而形成民族政策体系的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纵向结构揭示不同层次民族政策之间的联结方式,横向结构则指同一层次不同的民族政策构成及与相关政策联结方式,既包括民族政策体系内部的诸政策,也包括民族政策体系之外的诸政策,这是由民族问题的复杂性所决定的。事实上,中国民族问题的形成与发展有其自身规律,不可能按照不同的部门分工、不同的学科划分而形成与发展。因此,就决定了我们必须从民族政策全过程来分析评价中国民族政策问题,必须对民族政策体系进行集成。 最后是可变性。民族政策体系的可变性是由民族问题的可变性所决定的,是绝对的。民族政策体系必须随着不断变化的民族问题而变化,即民族政策体系经常处于不断调整与不断完善的状态,以求在民族政策体系与民族问题之间形成相对动态平衡。否则,民族政策体系就无法发挥其功能,或者其整体的本功能值和构功能值已经成为零,那么民族政策体系解体不可避免,民族问题全面爆发不可避免。 民族政策体系的最主要功能就是解决所面临的复杂的民族问题,而强化这一功能的有效途径就是集成,通过集成使民族政策体系更加完备,进而使民族政策体系在民族工作实践过程中充分发挥解决复杂民族问题的作用,可以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