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和战略,反映在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就是坚持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是做好民族工作的一条重要指导原则,也是现阶段民族工作的目标。 新疆是我国最大的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人口众多,分布广泛。在党的新时期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指引下,新疆的民族关系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各民族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血肉联系更加紧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日益巩固。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新疆经济、社会全面进步,民族关系总体和谐的大局下,影响社会稳定和民族关系和谐发展的因素仍然存在,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对我国民族关系的总体和谐发展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2009年“7.5”事件的爆发就是这些问题的集中反映,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方面的因素(一)经济发展差距问题受制于经济发展战略、经济发展思路和特定的主客观条件,我国区域之间存在着经济社会发展差距拉大和不同区域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现实状况,这一点在新疆表现得更为明显。这种差距的拉大在新疆整体的经济发展程度和居民收入水平与全国平均水平之间,在汉族和少数民族群众之间,以及南北疆不同地区之间都有体现。包括新疆在内的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速度和居民收入水平增长的幅度长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以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的最新数据进行比较,在中央新疆工作会议后实现跨越式大发展的背景下,新疆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5万元,增长10%,农民人均纯收入4500元,同比增长15.9%,即便如此,也仅为全国水平的70.64%和76.02%,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全国相比,较前一年还下降了0.76个百分点①。2009年南疆喀什、和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只有全疆的35.3%②。经济发展的落后和区域经济差距的拉大对新疆民族关系的影响很大。经济快速协调发展,一方面可以促进民族间的交流和互助,另一方面由于共同利益的需要,各民族之间关系会逐渐变得和谐而紧密。区域间民族间经济发展差距过大的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变,会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应尽快加以解决。 (二)利益分配问题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通过行政命令统一分配资源和利益,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地区之间差距不是很明显。但市场经济使民族之间、地区之间利益关系不断分化和重组,由一元变为多元,各地区、各民族的经济利益意识不断增强。在这一背景下,作为资源、能源、原材料富集地的新疆,利益分配问题就成为必须正视的问题。在新疆的资源开发中,以国有企业为主的投资者获得了丰厚的经济收益,而本地的各民族群众却很难从资源开发中获得直接的立竿见影的经济利益,这种状况会在各民族群众中间产生一种不平衡感。2010年6月,中央决定率先对新疆原油和天然气两大资源实行资源税改革,使新疆在2010年共计征收资源税32.4676亿元,为经济建设提供了更充裕的资金③,但整个新疆地区正处于且将长期处于产业链条低端的现实,要求国家在产业布局以及产业利益的总体分配上加大调整力度。特别是遍布新疆各地的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如何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在地化的问题,将企业发展与当地民众的福祉紧密相连,实现共同进步,必须有一个确切的指标和规划,需要国家采取更有力的措施。 (三)贫困问题 由于历史、自然环境、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贫困人口大多分布在西部地区。而在新疆,全区27个国家级贫困县有21个处于少数民族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南疆。这些贫困县社会发展总体水平较低,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不健全,部分少数民族群众住房难、上学难、看病难、就业难等问题比较突出;有相当部分贫困人口处在低水平温饱状况,因病、因灾返贫率较高。国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扶贫开发,但由于自然、社会等方面条件的制约,减贫效果并不明显且时常反复。因为财政困难导致的公共服务投入不足、社会保障水平低下反过来又进一步恶化了贫困带来的问题。特别是,南疆的一些贫困县即便有国家的支持,也仍然长期维持“吃饭财政”,发展资金缺口不断扩大。当一个社会中的贫困人口恰好与某个民族群体基本重合的时候,这个群体自然会产生一种基于相同经济困境的消极认同。在这样的消极认同里,民族身份被错误地当做了贫困的原因,并且将认同的对立面树立为其他民族,甚至是国家。民族分裂分子正是抓住了这一点,煽动、蛊惑普通群众参与暴力、恐怖活动,谋求建立所谓“自己的国家”。新疆少数民族群众中存在的大量贫困人口,对解决我国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间事实上不平等问题是个严重的障碍。新疆历史发展的经验表明,贫困是导致民族关系不稳定的根源,是新疆构建和谐社会的障碍,是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破坏性因素。 (四)生态环境问题 新疆地处欧亚大陆腹地,气候干旱,植被稀少,在166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绿洲面积只占4%却生活着全区人口的95%,绿洲地区城市人口密度达328人/平方公里;全区水资源开发比例接近50%,部分地区用水超过安全警戒线。长期以来,资源开发和人口增长相互助推,使新疆生态环境总体趋于恶化。一些地方的过度开垦或过度放牧使土地沙化、草场退化现象触目惊心。根据2009年自治区环保局的数据,全区天然草场85%已经退化,产草量下降了30%-50%。绿洲经济特有的环境脆弱性决定了环境一旦遭到破坏就很难恢复。 最典型的是塔里木河流域治理的两难处境。上游工农业生产用水需求的增大造成塔河下游长期断流,引发了绵延千里、存在几千年的胡杨林走廊因胡杨枯死而消失的生态灾难。在中央政府的关注下采取了从博湖引水的方式补救,但大量植被的恢复还是需要很长时间。近年来,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下,从中央到地方都空前重视环保工作,国家和自治区陆续出台了一些加强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新疆生态环境脆弱的状况和总体恶化的趋势仍未得到有效遏制。环境恶化已对新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了危害,特别是在资源开发过程中因环保意识薄弱造成的环境破坏,使各族群众获得的利益与付出的代价完全不成比例,从而对经济开发心存疑虑,对开发者抱有敌意,部分群众与外来投资者或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关系紧张,因资源开发和水资源利用引发的少数民族群众与内地投资者、内地企业员工和务工人员之间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族关系。 二、政治权利方面的因素(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践方面的问题 胡锦涛同志指出:“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④为保障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权利,国家专门出台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用法律形式保证少数民族权利的实现。但《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以来,除部分辖有自治地方的省、市出台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法律、规章,包括新疆在内的五个自治区无一出台配套的自治条例。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一刀切”现象依然存在,民族地方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难以体现。配套法规不完善,致使自治法的基本原则、法律精神和民族权利保障在实践中打了折扣。在民族意识不断增强和少数民族权利要求不断发展的现实条件下,如果忽视政治制度对人们现实权利的实际保障程度,就会消解少数民族成员对现行政治制度的认同,助长部分少数民族成员的消极民族意识。一直以来,在部分少数民族群众中存在的“我当家、你做主”的错误言论就是这种消极民族意识的反映。消极民族意识的积累,会直接危害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二)基层政权和党组织建设方面的问题 胡锦涛同志在2010年新疆工作会议上指出:“党的领导是做好新形势下新疆工作的关键,是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⑤一直以来,在中央和自治区的领导下,新疆基层政权和党组织建设保持了稳定发展的良好态势,在带领各族人民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和传统宗教复兴的影响,新疆的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出现党组织和基层政权凝聚力不足、动员力下降的问题。个别村队党组织涣散,党员队伍严重老化,组织发展停滞不前,无法充分发挥政治稳定的桥头堡和经济发展排头兵作用,党和政府的一些方针政策无法及时准确地传达到基层群众,而发生在基层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又不能及时有效地上报和处理。这种状况一旦被分裂分子利用就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在南疆的一些地方,民族分裂势力抓住当地基层政权组织涣散的缺陷,建立秘密讲经点,壮大组织,在村落中挖掘地道,制造武器,试图建立反动武装。更有甚者,个别基层政权和党组织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导致一些基层事务被传统宗教组织把持,严重危及党在群众中的地位和形象,破坏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