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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创新(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未知 王继、郭林 参加讨论

    

三、民族区域自治论--关于民族自决权的新认识承认少数民族有民族自决权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同时列宁也认为,“承认一切民族都有自决权,决不是说社会民主党人在每一个具体情况下对某一民族的国家分离是否适宜的问题不作出独立的估计”。[28]因为民族自决权不是无产阶级的目的,而是一种达到民主的手段。所以“, 决不允许把民族有权自由分离的问题同某一民族在某个时候实行分离是否适当的问题混为一谈。对于后一问题,无产阶级政党应当根据整个社会发展的利益和无产阶级争取社会主义的阶级斗争的利益,分别不同的场合完全独立地加以解决”。[29]列宁的论述,清楚地说明,承认民族有自决权并不等于要实行民族分离,承认民族自决权并不等于鼓励分立主义。坚持民族自决权原则,必须同正确地使用这一原则恰当地结合起来。
    同时,马克思主义也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处理民族关系,解决统一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的一般原则。列宁说:“凡是居民生活习惯特点或民族成分不同的国内的各个区域,都应当享有广泛的自我管理和自治。”[30]斯大林也说,“区域自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必要条件”。[31]
    中国共产党对于民族自决权和民族区域自治的认识,随着中国革命发展和民族工作的实践,经历了一个逐渐深化的过程。建党初期,在军阀割据混战的形势下,党的民族纲领是想以自由联邦制形式解决民族平等问题,强调的是民族自决权。同时,在党的二大宣言中也出现了“民族自决自治”同提的地方。[32]后来,党对民族自决权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提法。1931年11 月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在民族自决权问题上提出了两个概念,即少数民族有权决定“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33]这就是说,如何实行民族自决权,其方式有两种,一是少数民族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一种是“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前一种带有分离、分立的含义,后一种则有在统一国家内部建立区域性自治政权的含义。1929 年9 月,中共中央在给云南省委关于民族工作指示中也曾指出“, 现时在宣传的口号上却是民族自决,而不是民族独立”。[34]这就表明党把民族自决权与民族分离作了区别。这个时期,在党的许多文献中,也出现了多处“自治区”、“自治区域”、“自治权利”的提法。如,1931 年11 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1934 年11 月《中国工农红军政治部关于苗瑶民族中工作原则的指示》等。长征途中,1935 年5 月底,在长征途中一次中央负责人讨论彝民工作的会议上,林伯渠曾就民族自决权提出过“a 、民族自治,b 、区域自治”[35]的两种方案。由此可以看到,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民族自决权是少数民族自己决定自己命运,自己处理自己事务的基本权利,是民族意志、民族平等权利的重要体现。但是采取什么样的政权形式实现少数民族的意志和权利,党开始认识到并不是“成立独立国家”或“民族自治邦”一种形式,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也是一种形式。
    党中央到陕北后,直到抗战初期,民族自决、联邦制虽然还是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原则和口号,但是在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方针下,具体内容已经发生了很多变化,党多次将民族自决和自治同时提出。1937 年8 月15 日,党在《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提出,“动员蒙民回民及其他一切少数民族,在民族自决民族自治的原则下,共同抗日”。[36]西征时,在民族自决自治的原则下,党就提出了按回民居住地方和区域情况“建立回民自己的政权”, [37]其组织形式有两种方式。1936 年5 月25 日,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发出《对回族人民的宣言》《, 宣言》更清楚地指出:“我们根据民族自决的原则,主张回民自己的事情,完全由回民自己解决,凡属回族的区域,由回民建立独立自主的政权,解决一切政治、经济、宗教、习惯、道德、教育以及其他的一切事情,凡属回民占少数的区域,亦以区乡村为单位,在民族平等的原则上,回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建立回民自治的政府。”[38]同年10 月17 日,毛泽东、杨尚昆关于回民问题给朱德、张国焘等人的指示电中再次指出:“在完全为回人的乡或区内组织回民自治政府,凡愿意谋民族解放的人阿訇也在内,均可加入。在回汉杂居的区域中,这种回民自治政府仍加入苏维埃。”[39]
    从以上文献中,可以看到,虽然这时还没有出现过民族区域自治的完整提法,但已比较明显地提出了几个关键性问题。一是少数民族政权是按地方和居住人口多少建立的,分为聚居和杂居两种情况;二是按少数民族居住地方行政区域的大小建立自治机关,即以区、乡、村为单位,是区域性的地方政权,而不是全国性的统一政权;三是对少数民族的政权,不再用“单独的政府”称之,统称为民族“自治政府”,其行使权力的原则是民族平等,聚居民族以外的其他民族在政权机关中也要有一定比例;四是民族自治政府的权限比较大,可以“独立自主”地管理自治区域内的事情。这几点正是民族自治加区域自治的含义。1936 年10 月20 日,红十五军团在解放了的宁夏同心城,帮助回族人民正式成立了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进行了民族自治的初次实践。美国著名记者斯诺亲眼目睹了这一事实,称这是他“在宁夏看到的一件最重要的事情”。[40]
    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是党在认识上的转折点。从中国历史上就是一个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实际出发,党不再强调民族自决权、分立权和联邦制,而是强调少数民族与汉族平等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组成统一的力量共同对敌。在统一国家内,少数民族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权利,即强调民族自治权,这种自治是统一国家内的民族地方自治与区域自治。
    虽然在此后的一段时间内,党的有关文件、报告中还有民族自决和联邦制的提法,但民族自治的思想已经明显贯彻在党的民族政策和理论宣传工作中。抗日战争时期,在延安编写出版的《回回民族问题》一书中,明确写道:“我们虽然承认民族自决权,但是我们并不主张回回民族和其他民族实行自决,实行分立,因为这样做去是帮助了日本帝国主义。我们主张必须按照民族平等的原则,去联合中华各民族共同抗日,并且实行民族的自治,建立统一的国家,因为这样做,才有利于回族和全中国。”[41]
    最有代表性的是1941 年5 月1 日中国共产党发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纲领》明确提出“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不再使用民族自决一词。同年10 月25 日,在边区民族事务委员会首次会议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暂行组织大纲草案》第二条第一款关于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责中,出现了管理“关于边区境内回蒙等各民族区域自治事宜”[42]的条文,第一次使用了“民族区域自治”一词。
    抗日战争胜利后,针对内蒙古出现的以何种政权形式存在的争论,1945 年10 月23 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内蒙工作方针的指示中指出,“对内蒙的基本方针,在目前是实行区域自治”。[43]1946 年2 月,党中央又明确指示东满分局,“对蒙古民族问题应取慎重态度,根据和平建国纲领要求民族平等自治,但不应提出独立自决口号”。[44]1946 年4 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更清楚地规定了民族自治区的组成形式,即:“边区各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区,得划成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在不与省宪抵触原则下,得订立自治法规。”[45]这表述了三层意思,即民族自治区是属于边区政府管辖下的一级政权组织;是在少数民族居住集中地区设立的区域性政权;民族自治政权可以订立自己的法规制度,但是不能与边区宪法冲突,必须以边区宪法为基础。这些就把六中全会以后党关于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建立民族自治区域,以实现民族平等的思想理论更具体化了。同时,党在陕甘宁边区等抗日民主根据地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建立了多个乡级民族自治政府,实现了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愿望和权利,形成了民族区域自治的雏形。
    由法律形式规定的民族自治政策和边区的实践表明,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开始确定以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思想。虽然党的七大在一般纲领中还有“联邦”字样,但在具体纲领中明确规定“允许各少数民族有民族自治的权利”。[46]以后党的许多重要文献中,都充分肯定了六届六中全会对国内民族问题的原则,反复阐发了民族自治权利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并贯彻到抗日民主根据地和解放区政权建设的实践中。1947 年5 月1 日,内蒙古自治区的成立,标志着党的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在实践中形成。新中国成立后,民族区域自治成为我国的重要政治制度,全面推行并一直坚持到现在。延安时期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创新和实践经验,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展。
    四、回回民族问题论--关于回族问题的新认识确认回回是一个民族,回回问题是民族问题,这是延安时期党创造性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研究民族问题,进行民族识别,解决民族问题的典型成果。
    回族是形成于明代的我国人口较多的一个民族,其族源可以上溯到公元7 世纪中叶。回回一词最早出现在北宋,元时成为官文书里对来到中国定居的波斯人、阿拉伯人的统称。以后成为一般人对回族的习惯称呼,也是回族的自称。也有许多人将信仰伊斯兰教的人统称为回回,其中将使用汉语的称“汉回”,将使用突厥语系的称为“缠回”。
    

民国时期,对于散布在全国各地的回回(指的是回族) 是不是一个民族,由于科学研究的不足,更由于统治阶级长期的民族压迫政策和大汉族主义宣传,人们在理论上、认识上存在许多分歧。“不但许多汉人怀疑回回是一个民族,对于回族和回教的来源及其相互关系,不能了解,甚至某些回人中也存在着同样的怀疑和不了解”。[47]作为统治阶级的国民党大汉族主义者,认为回回是汉人信奉了回教(即伊斯兰教) ,将回民族问题简化为宗教问题,将如何解决回回问题简化为汉化教育问题,对其实行的是歧视与压迫政策。1938 年10 月,蒋介石就说过,回族“实际上不过是信仰的不同,并没有种族的分别”。[48] 1940 年9 月,国民政府行政院在重庆发布的通令中主张,回民“除其宗教上之仪式外,其他一切与汉人无异,实与信仰耶稣教天主教之教徒相同,故只可称回教徒,不得称为回族”。[49]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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