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复杂性的另一个表现就是在政治生活中,民族宗教权威与某一特定家族权威的同构现象。众所周知,在一些少数民族的传统社会中,民族和宗教上层人士有很高的威望,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力,从而起着某种权威类型的作用和功能。解放后这些权威逐渐衰落,让位于以法律为基础和以公共权力为基础的权威。但是,改革开放以来,这些权威也有某种程度的复活,而这些权威的载体--民族宗教上层人士,往往是某个家族的“族长”或权威,从而出现了民族宗教权威与家族权威的同构,民族宗教权威强化了该家族在村落中的权威。由此,该家族成员就有可能获得更多的社会政治资源,出现了非制度性的政治参与。这无论是在乡村政治发展过程中,即村民自治的实践中,还是在民族区域自治的发展过程中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二、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村落家族复兴的原因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改革和现代化的发展,作为传统社会重要因子的家族势力重新复活,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但是,专门针对民族地区村落家族复兴的研究却极为罕见。其实,改革开放以来村落家族的复兴是在中国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出现的。所以,如国内多数学者所述,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变迁与转型,是家族势力复兴的根本原因,民族地区村落家族的复兴也不例外,只不过其内容、表现形式、影响范围在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中各有所别罢了。 首先,民族地区农村现阶段的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是村落家族复兴的深层次原因。 要探究村落家族复兴的理由,首先得从社会发展的物质关系中去寻找,因为它的产生和发展总是同其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联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化的发展,集体经济变为家庭承包经营,改变了农村的基本生产组织形式,重新赋予家庭以相对自主的生产经营权,由此导致了农村家庭经济功能的强化,大大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然而,以家庭为单位的劳动组织形式有诸多的局限性,在抵抗经济和社会风险方面有其先天的不足。现实中单个家庭或因生产工具单一,或因畜力、劳动力不足,或因生产资金欠缺,或因实用技术匮乏,或因经营渠道闭塞,或因生产基础设施薄弱等,而不同程度地需要社会支持和帮助。但是,由于改革措施的不配套,社会还没有正式建立起能满足农村家庭求助的生产经营支持机构。这种社会经济组织或服务支撑机构的缺失,为村落家族的复兴提供了生存空间。在此情况下,家族这一血缘关系一定程度上能够协调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协调劳动力的生产与消费、生活消费与生产消费之间的关系,从而克服了家庭生产的先天缺陷。这种情况在一些较为落后的少数民族中就显得更为突出。如云南的景颇、独龙、怒、傈僳、德昂、佤、布朗、基诺等少数民族,在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前还处在由原始社会末期向阶级社会过渡的社会发展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个体家庭虽逐渐成为一个经济单位和生产单位,成为社会的基本细胞,出现了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但同时也存在村社公有、氏族公有、家族公有等原始土地公共占有制;在生产过程中,个体家庭仍难以独立完成生产的全过程,往往要辅之于伙有共耕等形式。其中,家族伙有共耕形式较为普遍,家族组织承担了较多的经济功能,具有极强的经济性质。以傈僳族为例,家族共同伙有,傈僳族称为“贝来合”或“哈米贝来合”。分为三种形式,一是土地属于家族祖传,由家族成员共同占有,共同耕作,按户平均分配收获物。二是家庭成员或亲属共同买一块耕地,土地可以按份私有,但不分割,共同出力、出籽种、收获平均分配。三是几户家族成员共同开垦家族或村寨公有土地,并通过削树尖、结茅草、垒石头、插竹签等方式将土地“号定”伙有。这种土地不能买卖,收获按户平均分配。[5] (P76-77)由此可见,当生产的发展没有提供个体与群体脱离的条件时,这种群体(包括家族)将继续发挥其历史功能。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行,“从生产组织形式来说,实际上是复归到了旧有形式,尽管可能是更高层次的复归。”[6] (P111)与此相适应,家族的复归也就有了可能和需要。在少数民族地区,生产力水平的相对落后,在生产经营中,单个家庭会面临更多的困难和问题,需要寻求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在农村集体组织或生产经营支持机构无力提供这种帮助时,人们自然就求助最为便利、最值得信赖的家族这种非正式组织。在调查中发现,许多民族地区都存在普遍的社会互助,这种互助多集中在家事、急救和投资三大方面。(这与人类学者王铭铭在汉族社区美法村的调查情况相类似,但互助的程度和范围有差别。)家事包括家庭成员的生日庆典、祭祖、婚丧嫁娶等等,比一般的开支要多得多,常需要宴请宾客,因而可能出现互助借贷。急救包括伤病、自然灾害等,也引起社会互助。投资可分为生产性投资(包括教育投资)和造房等消费性投资,两者均需要大量的资金、劳力和其他资源,因而往往大量的社会关系会卷入以解决各种短缺问题,而这种社会互助往往在同一家族成员中最为普遍。 第二,农村基层组织调控能力的弱化是村落家族复活的政治原因。 村落家族势力的消长与社会体制的强弱密切相关,如果社会体制功能足够有力,能够渗透到村落共同体,村落家族的各项功能就会被削弱,反之,其功能就会强化。 中国是一个超大型社会,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管理和统治这种超大型社会需要极高的成本和大量的消耗。在历史上,由于社会体制难以调动起足够的资源来实现全面的调控,对社会的调控能力往往呈出现以政治中心为轴心,逐级向外围递减的状态。与此相适应,治理方式也现出了“五服之制”,在边远的民族地区采取“因俗而治”的方针,出现了“以夷治夷”、“羁縻”等政策,利用其原有的政治制度、社会组织来实现统治和管理,而这种政治制度和社会组织有些是直接以家族为基础建立的,如川滇交界处的彝族的家支制;有些则与家族密切相关,如景颇族的山官制,是在氏族家长制(父系家族)瓦解过程中逐步演变形成的。 解放后,随着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人民公社的建立,社会体制和法理权威有力地渗入到村落家族共同体,改造了原有的家族权威,削弱了家庭的生产职能,家族的基本功能也随之被削弱,村落家族的连带关系被人为切断,外化形态呈消解状态,但内在逻辑并未完全消除。只要条件发生变化,就有可能出现“回潮”和“复兴”。改革开放恰好提供了这种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农村中的许多权力归还给了社会,国家行政力量在农村大大弱化,乡村正式组织特别是部分村级正式组织也随之渐趋衰落,调控能力大为弱化,这种现象在民族地区农村更为突出,其原因在于:一是民族地区国家政权的基层组织,即乡镇政府所辖人口虽然不多,但地域广、条件差,许多村落处在山高谷深、荒漠戈壁之中,交通不变,呈现出地域上的相对隔离性,加之村委会权威来源的缺失,出现了这些村落与国家政权体系的“双重隔离”--空间上、地域上的隔离与权力运行上的隔离,处在“山高皇帝远”的状态之中,从而导致了国家政权对农村各领域社会生活调控能力的弱化。二是在物质基础方面,民族地区农村普遍经济欠发达,贫困面广,贫困程度深,村民委员会可支配的资源甚少。以云南特有的人口不足十万的布朗族、普米族、阿昌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和独龙族为例,其一半以上人口都处于绝对贫困状态,而其中的德昂族、怒族和独龙族三个民族整体上都处于绝对贫困状态。在调查中发现,有些村民委员会甚至还需向富裕农户借钱粮,以维持正常开销,故平时在工作中往往受制于这些富裕农户及其家族。可见,丧失了必要的物质基础,同时也就丧失了其行动的能力和自主性。 当正式的社会组织不能够为分散的农户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提供支持、服务、秩序等保障时,从非正式组织中寻求帮助也就势所必然。由于家族成员血缘关系上的亲近感,居住形式上的地缘性,生活方式上的相似性,生产活动上的一致性等特点,往往容易被组织起来。事实上,家族也被其成员当作了自助和自我保障的组织,承担了重要的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