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对罪犯使用的五种刑罚的总称。中国自夏代就开始有了刑罚,商代墨、劓、刖、宫、大辟五刑在古文献和甲骨文中都有记载,到西周已较普遍施行。西汉初曾废除残伤肢体的肉刑,以笞、杖代替。虽至汉末肉刑并未真正废除,但传统的五刑制度已开始发生变化,历魏、晋、南北朝,不断有关于废除和恢复肉刑之争,并对原有的五刑屡加更定。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墨在罪犯面部、耳后、颈项、手臂上刺刻后涂以墨的刑罚,是最轻的刑罚。战国时秦称为黥刑,广泛适用,并与其他刑罚相结合。汉文帝废肉刑时,黥刑被废。魏晋南北朝时期间或使用,到梁武帝天监十四年(515)再度被废。隋唐无此制。五代后晋恢复黥刑,改称刺字,并与流刑结合使用,称为刺配,沿用至清。刺字的对象、部位、形状各代不尽相同。清末法制改革,刺字废。 劓割掉鼻子的刑罚。重于墨刑,轻于剕刑。起源于夏,周代广泛适用。战国及秦时与其他刑罚结合使用。汉初亦沿用劓刑。汉文帝除肉刑,以笞刑代替劓刑。但直至南北朝时,劓刑尚间或使用。隋以后不见于刑典,只有金国早期对于犯重罪的赎刑者(见赎免),仍要割掉鼻子或耳朵,以别于一般平民。 刖断足的刑罚。也称剕刑。重于劓刑。春秋战国时普遍施用。齐国因受刖刑者多,曾出现“屦贱踊贵”现象,踊就是刖足者穿的鞋。秦及汉初,罪重者斩右趾,罪轻者斩左趾。汉文帝除肉刑,改刖左趾为笞五百,刖右趾为弃市。至汉景帝时,又下令应弃市的犯人,如愿意刖右趾,可以听许,废除的刖刑又被恢复。自魏晋以后,律典中已无刖刑的规定。但间或亦有实行刖刑者,如唐初一度以断右趾作为减死罪的刑罚。 宫男子割势、妇人幽闭的刑罚。始于夏代苗族的蒼刑,夏族袭用,秦、汉时亦称腐刑、蚕室刑、阴刑。男子割势即割下男子生殖器。女子幽闭,古有两说。一说为禁闭于宫,另一说为用棍棒椎击女性胸腹,使胃肠下垂,压抑子宫堕入膣道,以妨交接。宫刑最初用以惩罚淫罪,后来也适用于谋反、谋逆等罪,并扩大到连坐的犯人子女。秦统一六国后曾大量适用。汉文帝除肉刑而宫刑不废。汉景帝允许以宫刑代替死刑。自汉至南北朝时期,宫刑时存时废,到隋开皇(581~600)初年正式废除
。后来辽穆宗应历十二年(962)又一度恢复,以后各朝律令没有宫刑。 大辟即死刑。其名称和执行方式各代不尽相同。先秦时有炮烙、剖腹、醢、脯、戮、斩、焚、踣、罄、轘、辜等。战国及秦有凿颠、镬烹、抽胁、车裂、囊扑、枭首、腰斩、弃市等。汉初以腰斩、弃市、枭首为主。北魏有轘、腰斩、殊死(断头)、弃市四等,后改为枭首、斩、绞三等。北齐、北周因袭不改。隋、唐定死刑为斩、绞两等。五代和宋大抵仿效隋律,此外,还有不载于律书的凌迟(即分割犯人的肢体)。辽初还有投悬崖、射鬼箭、五车轘、生瘗(活埋)、炮掷等目。金代有击脑。此外,历代还有法外酷刑,如棒杀、剥皮、醢。 笞用竹板或荆条拷打犯人脊背或臀腿的刑罚。在奴隶社会已广泛使用。秦律有“笞十”、“笞五十”的规定。汉文帝除肉刑时,用笞来代替肉刑。汉景帝时因笞刑过重,减笞500为300,300为200。后又改300为200,200为100。同时定《箠令》,规定以竹代小荆,削平其节;笞臀部,中途不得更换行刑人。魏晋时,妇女受笞刑笞背。南北朝时的杖刑,实际上即隋以后的笞刑,且多作为流刑、徒刑的附加刑,其数在200以下,数量不等。隋改鞭为笞,分为10、20、30、40、50五等,并皆可用铜赎。唐沿隋制,并规定受刑人腿、臀分受,亦允许自愿背、腿分受者。宋沿唐制,亦分笞为五等,但允许以笞折臀杖,笞五十者折臀杖十一。辽无笞刑,但有木剑、大棒击背,类似笞刑。金国旧制,轻罪笞以柳条。元代笞刑分7、17、27、37、47、57六等。明、清笞刑沿袭唐、宋制,分五等,可赎刑。 杖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罚。起源甚早,《尚书?舜典》就有“鞭作官刑”的记载。汉、魏、晋都设有鞭杖的刑罚。至南北朝梁武帝时把杖刑列入刑书。北魏开始把杖刑与鞭刑、徒刑、流刑、死刑并列,为五刑之一。北齐、北周沿袭魏制,依杖数分等,并均允许以金赎。隋代废鞭刑,代以杖刑;另立笞刑,以代替原来的杖刑。凡所犯重于五十笞者,则入于杖刑。唐代杖刑同隋。唐律规定,杖皆削去节目;决杖者,背、腿、臀分受。宋沿唐制,亦分五等,并将杖刑作为附加刑。辽、金、元也均有杖刑规定。明、清杖刑依唐、宋制,至清末,杖刑废。 徒即徒刑,并强制服劳役。起源很早。商代就有牢狱“圉”,周代除死刑外,其他处肉刑的罪犯都须服劳役,为当时五刑的附加刑。秦、汉根据劳役的性质、徒刑期限和有无附加刑,分徒刑为若干等级。魏晋以“髡”、“耐”(为徒刑犯人剃发、剃须)作为徒刑的制度,并以此作为徒刑名称。北魏徒刑按劳役年限分为各种等级,因此又称年刑。北齐时由于有附加刑“耐”,也称“耐罪”。当时除“耐”外,还附加鞭、笞,有的还须带刑具“钳”。北周开始正式称“徒刑”,并附加鞭、笞,允许以金赎罪。隋唐徒刑作为五刑之一,亦分五等,刑期为1~3年,每等之间相差半年,且不附加笞、杖,准许以铜赎刑。五代基本沿用唐制,但恢复了加杖制,实际上是一罪两刑。宋代实行折杖制度,即折减笞杖数目
,杖后不再服劳役。辽代有终身刑
,还加杖,并“黥面”。金代徒刑与唐、宋同,唯将五等改为七等。元代徒刑又分为五等,并附杖刑。明、清徒刑基本相同,即分为五等加杖,准许以钱赎。 流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流刑刑名最早见于《尚书?尧典》:“流宥五刑”,作为对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宽宥的一种刑罚。流刑的名称,历代不同,有时称放、迁、徙。北魏流刑没有远近差别。北齐正式将流刑列为五刑之一,亦无里程之差。到北周,流刑从流至距皇畿2500~4500里分为五等,也有时间限制,最长为六年。隋代流刑分三等,也称三流。应配者分别居作二年、二年半、三年。应住居作者,三流俱役三年。唐代流刑亦分三等,其里数比隋代流刑各加1000里,其居作期限则缩短为一年。役满编所在为户,谓之“常流”。此外,有役三年者,谓之“加役流”。唐代流刑许以铜赎。宋代流刑所流里程和役年与唐代相同,但附加脊杖。元代没有流刑。明代流刑沿宋制,均附加杖,并可用铜赎。清代流刑与明相同。 死即死刑。隋、唐定死刑为斩、绞两等。五代和宋基本仿效隋律,但自五代始有凌迟。辽代将凌迟定为正式刑名,将死刑定凌迟、斩、绞三等。元代同。明、清法定死刑虽仅斩、绞两等,但有法外刑,如棒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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