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关系是当今世界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是具有特定内涵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是多民族国家在民族和社会发展与社会稳定中必须处理好的社会问题。民族关系是在民族交往中,不仅具有社会性,而且具有民族性的社会关系。民族关系本质上是涉及民族这个社会人们共同体的地位和待遇、权力和利益及其民族意识和感情等特定内涵的社会关系。民族关系的性质和内容是与民族的性质和民族的发展程度相联系的,是受时代发展和社会性质的制约的,也是受当时社会总的民族问题情况的影响。不同历史发展时期的民族关系的基本性质和内容是不同的,必须历史地具体地加以分析和研究。 一、云南民族关系的历史回顾新中国的成立,开创了我国各民族历史的新纪元。各民族在政治上实现了一律平等,结成了社会主义平等、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新型关系。新中国成立以来,云南民族关系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1958年):新型民族关系的建立和拓展时期。新中国成立后,云南各民族地区的党委和人民政府一方面采取“慎重稳妥”的工作方针对少数民族开展工作,抓住主要矛盾,大力加强对国民党反动残余势力和各类敌对分子的斗争,努力疏通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根据民族特点,采取“通过上层,联系和发动群众”,逐步实现“依靠群众,推动上层进步”的方针,迅速打开了民族地区的工作局面。随后,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各民族地区的党政领导机关,依据各个民族不同的社会经济形态和群众的觉悟程度,采取不同的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了民主改革。另一方面,党和政府根据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切实认真地普遍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方针,先易后难地逐步开展民族识别工作;结合各民族的实际情况,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管理机构。这一系列政策与措施,促进了云南各民族的团结和边疆社会的稳定。 第二阶段(1959~1965年):民族关系的曲折发展时期。1958年以后,“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在国内在社会上逐渐扩大开来,党的“八大”所确立的正确路线受到干扰。“左”倾错误思想在政治上把人们引上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道路,在经济上搞所谓的“大跃进”、“浮夸风”;在社会发展上高唱什么“一大二公”,搞假共产主义的穷过渡,在边疆民族工作中忽视了边疆特点和民族特点;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速度上,要求过急过快,“一步登天”,实行公社化,大刮共产风,大办公共食堂,大战钢铁,等等。还强迫实物储蓄,实行大购大销,以及搞民主补课;在“直接过渡”地区公开划分阶级,扩大打击面,严重违反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使得民族关系紧张,出现大批边民外流等严重问题;在民族区域自治工作上,忽视民族特点,偏离党的正确的民族政策,刮起了一股“民族融合风”,批判和抹杀了民族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和长期性,许多经过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民族区域自治工作的政策措施被全盘否定,不尊重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把自治机关民族化与民族干部共产主义化对立起来,把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与一般国家机关的职权等同起来;提出“党内整风、反右要坚持到底”,在思想工作上强调要坚决拔掉“白旗、灰旗”,对“动摇派”、“秋后算账派”要进行斗争,可以开“白旗现场会树白碑”,以上做法,无论在内地还是边疆民族地区都毫无例外。在“左”倾思想的影响下,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党委、政府被撤销,全部取消了已建的民族区、民族乡。有些勉强被保留下来的民族自治地方,也谈不上自治机关正常行使自治权。整个民族自治地方的管理机构的发展受到严重的挫折。在反地方民族主义和“大跃进”运动中,许多经过党多年培养的少数民族干部遭到批斗,受到不公正的处理,有的被戴上“地方民族主义”或右派分子的帽子,许多民族干部弃职回家或被迫外出。这一切都使民族关系遭到严重干扰,边疆的稳定受到严重损害。 1961年,针对我国国民经济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中央作出了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毛泽东同志号召全党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从此,在实际工作中停止了“大跃进”运动,全国出现了重要转折局面。按照中央的指示和要求,云南各民族地区开始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行动,严格执行党的民族政策。云南省委领导明确提出,过去反对条件论,反对特殊论,反对落后论是不对的。几年来,在边疆问题、少数民族工作方面有种种错误思想,就是由于否认了特殊性。今后,再不要搞“边疆赶内地、超内地”那一套了。各级党委、政府应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研究制定若干符合边疆民族地区实际的政策。 第三阶段(1966~1976年):民族关系遭到全面破坏的时期。从1966年开始的历时10年的“文化大革命”,是一场由领导者错误发动,被反革命集团利用,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在这个时期内,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及其追随者们,一方面以极“左”的面目出现,把民族问题就是阶级斗争问题的理论和政策推到极端,否定民族问题的存在,将一切民族问题划归为阶级斗争问题,无限上纲上线,大批特批什么“边疆特殊、民族落后论”等。另一方面,他们大肆攻击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人为地制造分裂”,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独立王国”,其行政领导干部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帝国主义、修正主义、分裂主义的代言人”,民族区域自治是“少数人压迫多数人”。由于他们的干扰破坏和冲击,民族自治地方各级行政管理机关被剥夺权力或改组,完全陷于瘫痪。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普遍受到批判和斗争。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极力排斥、打击、迫害少数民族干部,把原来我们党多年培养起来的少数民族干部统统踢开。于是,大批少数民族干部被“下放”,民族工作队也被撤销。 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民族工作受到极大挫折和多方面的限制。此期间,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补助和商业方面的特殊照顾被完全取消,造成民族自治地方财政困难,增加了各族群众的经济负担;同时,任意提高税率,甚至连民族节日屠宰牲畜也要纳税;还任意剥夺了民族自治地方对土地资源等拥有的合法权利,侵占了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把边疆各族人民赖以生存的大片土地、森林、草场无偿地划归国营农场,有的农场甚至把橡胶树种到少数民族群众家门口,引起少数民族群众的强烈不满。在资源开发上,借口国家所有,不经任何协商随意强行平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然资源,进行各种破坏性的开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平衡的破坏,给边疆各族人民带来了灾难。 第四阶段(1977年至今):民族关系融洽与全面发展的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恢复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确立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现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伟大历史转折,从而标志着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的开始,也标志着民族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恢复发展时期。第一,经过拨乱反正,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重放异彩。各民族自治地方党委、政府把民族区域自治工作放到了重要地位和重要的议事日程上,使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和制度更加充实、更加完善。目前,云南省已先后建立了8个自治州,29个自治县,共37个民族自治地方,是全国民族自治地方最多的省份。全省民族自治地方的辖区共79个县、市,占全省129个县市区的62%。第二,各民族自治地方恢复和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实施工作。在1983年的机构改革中,选拔了大批优秀的中青年少数民族干部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领导职务。不仅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州长、县长由实行自治的民族干部担任,而且在其他管理部门中民族干部的比例也有提高。第三,为保障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力,按照中央有关精神,在财政方面,逐步恢复了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特殊照顾,在各项经费方面均给予倾斜。在税收上,实行了农村宽于城镇,贫困地区宽于富裕地区,边疆宽于内地的政策。在科技上,分期分批选派科技副县长到民族贫困县工作,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科技开发基金、科技培训中心,优先安排星火计划项目等。在教育上,采取特殊措施,在资金、学校设置、设备等方面帮助发展民族教育事业等。第四,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机关充分利用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自治条例,根据本地实际、特点和优势,全面进行经济建设。有的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己的热区资源优势,进行热带、亚热带产品开发;有的利用丰富的水资源,加强能源建设;有的依靠独特的风土人情,发展民族旅游业;有的根据自己的经济特点发展对路的地方工业和乡镇企业;区位条件好的民族自治地方,积极发展边境贸易和对外开放;处于山区、半山区的民族自治地方,因地制宜发展林业、畜牧业;封闭的民族自治地方将交通业的发展放在首位。这些措施,对促进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起了重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