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云南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经验新中国成立以来,在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的指导下,经过云南各民族的努力,建立起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民族关系,这为进一步促进云南的民族团结、维护边疆的社会稳定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处理民族关系的实践中,云南边疆民族地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族人民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在这些经验中,以下几点对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1、建立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新型民族关系。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开创了各民族历史发展的新纪元。它标志着民族剥削、民族压迫制度的终结,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的确立。新的历史时期,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少数民族联席组讨论时首次指出:“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就是我们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在“两个共同”主题的指导下,进一步继承、丰富、深化和发展了党的民族关系的理论,重申了平等、团结是各民族的权利和义务,是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的最高体现;首次把民族关系界定为多民族国家中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在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中增加了“和谐”内容,从而更加全面完整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更加符合发展变化了的我国民族关系。云南省民族地区的各级党委、政府始终高举民族团结的旗帜,把社会发展、民族团结、边疆稳定作为云南最紧迫的问题,是云南最大的政治,并将其放在了工作的第一位。在发展过程中,虽然受到“左”或“右”的干扰,民族关系和边疆稳定受到一定的损害,但是,从总体上看,云南各族人民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始终维护民族关系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并涌现出许多民族关系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2、坚持并不断发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各少数民族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政权建设和民族问题的理论,结合我国实际制定的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云南省认真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到目前为止,全省建立了8个自治州、29个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共辖78个县(市),占全省县(市、区)总数的61%;土地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70.2%;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近一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使各族人民平等自主地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进一步加强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3、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做好民族工作、搞好民族关系和促进边疆社会稳定的关键。云南省边境地区的各级党委、政府历来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一是从制定招收政策到招收程序的各环节,都严把质量关,着力于各方面素质的全面考察,真正把少数民族中最优秀的人员选拔到干部队伍中来,不讲私情,不讲关系,真正做到公平、公正。二是对新招收人员坚持进行上岗培训。新招收人员上岗前,均集中进行培训,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现代经济和科技知识、公共行政管理、行政法律法规、机关公文写作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业务知识,为少数民族干部尽快适应工作要求打下良好的基础。三是组织、人事、教育等部门相互配合抓好学历培训,抓政治理论教育,抓新知识新理论的学习,抓加强在实际工作中的锻炼培养,从而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文化知识、思想理论水平、业务水平和在实际工作中解决问题的能力。四是在职称评定工作中对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评定照顾,对长期在基层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岗位职数、外语成绩等方面给予倾斜照顾,鼓励他们长期扎根少数民族地区,提高少数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五是在选拔培养学术学科带头人的工作中,优先选拔推荐少数民族科技人员,使他们优先获得进一步培养、深造的机会。通过这些措施,极大地提高了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并有一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少数民族干部脱颖而出,成为领导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之一。在长期的实践中,云南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族人民群众充分地认识到:各民族干部的团结是搞好民族关系和促进边疆社会稳定的关键环节。要做到各民族团结和民族内部团结,首先要做好民族干部的团结。有了民族干部的团结,就有了解决民族问题、加强民族团结和促进边疆社会稳定的组织保证。 4、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步伐。加快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提高民族地区的社会生产水平,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进步,是搞好民族工作,解决党在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问题和促进边疆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为此,云南省边境地区的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具体做到:一是长远发展与夯实基础相结合;二是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三是资源开发与市场需求相结合;四是加快经济发展与提高少数民族人口素质相结合。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云南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民族面貌焕然一新,人民生活日益提高,为云南的民族团结和边疆的社会稳定奠定了坚实的物质经济基础。 5、强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云南省边境地区的各级党委、政府在抓好民族地区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高度重视民族地区的精神文明建设。他们深刻地认识到,云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不仅需要高度发达的社会生产力,而且需要拥有高度发达的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只有这样,各民族才能真正树立起民族团结的思想,真正建立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为此,云南省边境地区的各级党委、政府,一方面,通过扬弃,给优秀民族传统思想文化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使之升华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对其传统思想文化中的消极成分进行改造,消除其不良影响,从而为建立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增强民族团结,促进边疆社会稳定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6、加强民族地区党的组织建设。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思想,是民族地区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的指南。云南省边境地区的各级党委、政府充分地认识到,加强和改善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是顺利发展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巩固、发展各民族的大团结,维护祖国边疆稳定,祖国统一的根本保证。为此,云南省委要求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各民族党的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民族地区党组织的建设和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认真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深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全面提高领导水平和艺术,提高驾驭复杂矛盾、问题、局面的能力。云南各级党组织开展的“领导当楷模,机关做表率,基层树形象”活动,就是加强民族地区党组织建设的重要举措。 7、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云南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省区。其宗教有五个特点:一是少数民族大都信奉宗教,具有民族性的特点;二是因群众参与广泛,具有较为普遍的群众性特点;三是宗教长期存在,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四是宗教问题渗透于民族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具有复杂性的特点;五是宗教超越国家界限,具有国际性的特点。为此,云南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具体做法:一是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宣传学习,正确认识和处理云南的宗教问题。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抓重点,解决热点问题。四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五是切实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六是充分发挥爱国宗教组织的作用。通过这些措施,保证了宗教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了民族团结。 8、巩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边疆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在加强民族团结中,加强军政军民团结是重要的环节。云南作为多民族的边疆省区,没有军政军民的团结,就不可能真正实现民族团结。为此,云南省边境地区的各级党委、政府,各族人民群众和广大人民解放军指战员与武警官兵,都十分重视军政军民团结。如驻西双版纳州的边境部队和武警官兵,针对驻地毗邻老挝、缅甸,距毒品集散地“金三角”较近,又处在国家级开放口岸,经济落后,敌社情复杂,民族众多的特点,深刻认识到搞好民族关系对于边疆地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紧紧围绕巩固军政军民关系,促进边疆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这个中心,为加快驻地的民族团结作出了贡献,涌现出许多军民团结、警民团结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9、加强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是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的一条重要指导原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各民族要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做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必须坚持不懈地在广大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以及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学习,并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巩固和发展新型的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共同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