鸦片战争前,清政府“严华夷之防”,实行“闭关锁国”的政策。此时的中西交往主要是通商贸易,被称为“夷务”(鸦片战争后逐步改称“洋务”)。康熙二十四年(1685),清政府设立粤海关,并指定广州十三行(háng)为专营对外贸易的垄断机构。在清廷的“夷务”管理制度中,十三行行商成为对外贸易的代理人,实质上具有半官半商的性质。乾隆二十二年(1757)实行广州一口通商后,行商在这一得天独厚的制度环境下迅速崛起,几乎包揽了全部合法的中西贸易,成为当时令人瞩目的商人群体。 一、“天朝体制”与粤海关的设立 在中国古代,统治者一直用朝贡的办法处理对外关系。近人刘锦藻在《清朝续文献通考》中指出,近代以前的中国对外关系不过是“自抚其藩属,非外交也”。清承明制,由礼部管理藩属各国的朝贡事宜,从中央到地方都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清政府常常表述为“天朝体制”。但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其目的主要是“通商互市”,他们既不是传统的朝贡国,也无意成为朝贡国。这样,“天朝体制”就不断受到挑战。 西人东来,并非始于清朝。明正德九年(1514),葡萄牙人首次航行至广东屯门,开启了中国与近代意义上西方各国的关系。此后,西班牙、荷兰、英国、丹麦、瑞典人纷纷前来叩关索市。不过,除了葡萄牙人被允许租居澳门贸易,其他西方商人基本上被明朝的海禁政策挡在国门外。 清廷在康熙二十二年(1683)统一台湾后,接受东南沿海官员的请求,酝酿开海设关,并派人前往江浙和闽粤地区巡视、考察沿海形势。二十四年,康熙帝下令在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四省设立海关,开海贸易。由于历史、地理原因,广州成为了西方商人在华贸易的主要口岸,粤海关即成为四大海关中对外贸易最为繁多的一处。很快,粤海关就在实践中形成了由地方督抚、海关监督和行商共同管理中西贸易的制度。广州一口通商后,这一制度被称为“广州制度”。 在这套制度内,地方大员负责秉承皇帝旨意,拟定、颁行贸易规章,并负有监管海关的职责。乾隆十年(1745)兼任粤海关监督的两广总督策楞奏准实行保商制度。乾隆二十四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奏准《防范外夷规条》,对外商在广州的行止严加限制。嘉庆十四年(1809)和道光十一年(1831),先后制订了《民夷交易章程》、《防范夷人章程》等。行商则要代表清政府对外商在华的各种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在外交事务中担任重要角色。乾隆二十二年,清廷为抑制外商扩大北方口岸贸易的企图,将中西贸易限于广州一口,一直以来作为中介贸易洋行的广州十三行,遂成为清政府指定的办理对外贸易的垄断机构。 二、行商与“夷务” 乾隆帝谕令广东一口通商后,清政府日益走向政治和文化上的封闭。为严“华夷之别”,清廷禁止官民与洋人直接接触,中外商务与外交事务均由熟悉“夷务”的洋行商人出面交涉。外商若有申诉,只能通过行商转呈,事关商务者转呈粤海关监督,民事诉讼则转呈香山县衙。十三行行商的涉外活动范围逐步扩大,概括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协助官方解决中外纠纷 这些纠纷包括贸易、政治以及民事纠纷等。行商所起的作用,主要是在官、“夷”之间斡旋协调。现各举一例如下: --贸易纠纷:俄罗斯商船来广贸易案 1805年(嘉庆十年)11月,俄国美洲公司商船“希望号”和“涅瓦号”到广州售销皮货。按照清政府“天朝体制”的传统,俄国属于“北地陆路通商之国”,其法定的互市地点在恰克图,不许前往沿海口岸贸易。对于俄国商船这一严重违反旧制的举动,粤海关监督延丰在收受贿赂后,未予深究,更未经奏准,就允许俄商上岸贸易。清廷获悉后,对于俄船越界贸易深感不安,一月之内三次寄谕查究。即将卸任的两广总督那彦成于1806年1月作出“应俟朱批到日,方准放行”的决定,暂缓放行已装好回程货物的俄船出洋。而俄国商船若错过季风,将滞留一年才能起航回国。一个不予放行,一个急着要走,僵持之际,在英国东印度公司驻粤商务总管的协调下,行商应允代俄商出面恳求“放行”。行商先是将“夷商”请求放行的禀文代呈海关监督,没有结果后,又由总商潘有度率众商前往粤海关衙署叩求。经过行商一番斡旋,广东官府在没有接到谕令前,就发放出港执照,俄船得以赶上季风,于2月8日返航回国。嘉庆帝“原船返回,不准开仓贸易”的谕令成为一纸空文。当然,涉事官员事后均获清廷查究:延丰被革职,接那彦成任的吴熊光、接延丰任的阿克当阿及广东巡抚孙玉廷均交部议处。 --政治纠纷:英国兵船登陆澳门事件 1808年(嘉庆十三年),法国与葡萄牙发生战争。英国借口帮葡萄牙防备法国,派军在澳门登陆,其三艘兵船违禁驶入虎门,停泊黄埔。从这年9月英军驶抵澳门鸡颈洋面,到次年1月在清政府封堵进澳水路、断绝粮食供应、停止中英贸易等措施的压力下退出澳门,在这5个月的交涉中,广东地方官府和粤海关多次通过行商传达谕令,行商居间起到了传递信息、协助沟通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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