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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行行商与清政府的“夷务”(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华文史 徐素琴 参加讨论

--民事纠纷
    外商与中国百姓发生的冲突,也要靠行商协助解决。而行商在协助解决中外冲突时,是有明显倾向性的。在协助解决官“夷”冲突时,行商通常是缓和矛盾,协调二者关系。而在协助处理民“夷”冲突时,常常是助“夷”抑民。1820年(嘉庆二十五年)11月,一艘停泊在黄埔的英国驳艇上有人开枪打死一个中国人,凶手逃匿。事件发生后,行商多次与英商商讨怎样应对番禺县官捉拿凶手的要求。事有凑巧,随后一艘英国船上有一屠夫自杀,时任总商的伍沛官(伍秉鉴的商名)与英商合谋,将自杀屠夫顶替凶手结案。他还提醒英商“立即将该两艘船打发走,不要延误,以免另生枝节”。反之,次年2月,一个英国船长被中国人打伤,总商伍沛官和保商鳌官却为英商积极奔走,促使官府将几个打人者逮捕加以严惩。
    2.钤束外人活动,为外人的违禁行为负责
    行商控制了广州口岸,每年对外贸易总额达数百万银元,收益虽多,责任也重,不仅要管理外商的日常生活,还要监督他们遵纪守法。外商的任何违禁行为,都要由相关行商负责,若有监督不力,行商轻则被罚款,重则被治罪。如1784年(乾隆四十九年),寓居十三行的西洋人蔡伯多禄等违反禁令私自进入内地传播天主教,清廷降谕指责洋行商人失于防范,行商首领潘文岩不得不交银12万两赎罪。1801年(嘉庆六年)丽泉行潘长耀所担保的英船私运羽纱,粤海关监督佶山决定重罚,在原关税之外,加一百倍罚款充公,潘长耀自此一蹶不振。1805年(嘉庆十年),英国兵船“猎兔狗号”违禁驶入黄埔,有关行商被处以重罚。兵船违禁闯关应是海防官兵失职,外商走私应是海关稽查不力,但责任皆由行商承担。
    3.协助官府接待外国使者
    按照惯例,外国人是不能进广州城的,因此,建于广州城外的行商府第经常成为广东地方政府接待外国使者的场所。1794年(乾隆五十九年)荷兰遣使访华,两广总督长麟首先在与华洋互市的十三行区隔江相望的海幢寺接见荷兰来使,后设宴于行商伍氏家族位于海幢寺隔壁的花园。前一年访华的英国马戛尔尼使团停留广州期间,亦下榻于伍氏花园。鸦片战争前后,以行商的宅邸、花园作为中外谈判、交涉之地的情况更加频繁。1843年(道光二十三年)10月,澳门政府的全权代表前往广州谈判时,谈判地点就是行商潘仕成的花园“海山仙馆”。次年10月,中法谈判从澳门转到广州,谈判地点也是海山仙馆。
    三、结语
    广州十三行作为民间贸易机构,实质上参与了诸多政府与粤海关的对外交涉事务。“官事民办”将属于政府职能的外交事务转变为行商的民间行为,把商人推向外交的前沿,显然是一种制度缺陷,其消极影响亦显而易见:一方面,但凡有中外纠纷、冲突发生,行商既要秉承官府的旨意办事,又要满足外商的要求,有时不得不采取欺官瞒“夷”的方法,有意模糊双方的立场或要求。随着中西贸易日益发展,清政府难以运用这一模式有效解决越来越频繁、严重的中外冲突,“官事民办”本身反而成为加剧中外冲突的直接因素之一。另一方面,行商以“民”的身份处理“官”的事务,其本身没有权力,却要负起约束外人并保证外人守法的责任,有责无权,地位十分尴尬,有些行商甚至因为受到外商违法行为的牵连而破产。“夷务”成为了影响行商浮沉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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