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贪倡廉是维护统治的基本要求 古人早已清楚地认识到,贪污腐败可以导致亡国,也会累及身家性命。正如《贞观政要·贪鄙》中所言,“为主贪,必丧其国;为臣贪,必亡其身。”贪污腐败虽有时为最高统治者所容忍,甚至纵容,但从整体上看,历代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都要从制度上进行规范和遏制,历史上不断完善的谏议制度、监察制度、法律制度、考核制度、回避制度等的出台和施行,即是明确的标志。需要指出的是,有的制度已经相当严密,如秦简中就有对“不廉”官吏“不可不为罚”的记载;汉代则有官吏犯赃,“子孙不可察举”的诏令。《魏律》、《晋律》、《梁律》、《陈律》、《周大律》中有“请赇”、“请求”、“受赇”专篇,规定了对行贿受贿的处罚。《唐律疏议》是传统社会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对贪官污吏的处罚条款主要反映在“职制”篇中,但在“户婚”、“厩库”、“擅兴”、“贼盗”、“诈伪”、“杂律”、“断狱”等篇中也有涉及。可以说对贪官污吏的处罚则例无处不在。唐以后的法典也同样值得注意,如《宋刑统》将“受财枉法”与“十恶”一起列为“不赦之罪”,就表现出宋代惩治贪污受贿的严厉化倾向,正如赵翼在《二十二史札记》中所说,“宋以忠厚开国,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治赃吏最严。” 制度上与法律上的规范,其目的在于惩贪防贪。在惩贪防贪的同时,对“廉”的倡导同样明显。《晏子春秋》记载了齐景公与晏子关于“廉政”的对话:景公问晏子曰:“廉政而长久,其行何也?”晏子对曰:“其行水也。美哉水乎清清,其浊无不雩途,其清无不洒除,是以长久也。”这是“廉政”一词在文献上第一次出现。“清正廉明”、“吏治清廉”一直被视作从政者的主要行为规范。在儒家的修身治国平天下的政治理念中,“廉洁”、“廉平”、“廉正”、“廉直”、“廉谨”也是主要的道德准则。所谓“廉者,民之表”,“廉者,仕之本”,“廉耻,立人之大节”,“廉耻者,士人之美节”等说教,可谓俯拾即是。同 时,古人也认为,“礼义立,则君子轨道而让于善;廉耻立,则小人谨行而不淫于制度。”“清高廉正者进,苟贱不廉者退,清与浊分,廉与贪判,有所劝,有所激,则士俗成,士俗成则民风成。”只有“砥砺士大夫之廉耻,使知名义为重,利禄为轻”,才是“转移世道之枢机”。就历代具体的“倡廉”举措而言,在官员的考察、升迁、旌奖等方面,都有表现。《周礼·天官冢宰》认为,考察官吏的政绩,有六条标准:“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六条标准都离不开一个“廉”字,体现出“廉”为做官之本和考察之要的基本精神。不少帝王也有意识地表彰廉吏,以此引导官场廉洁奉公的正气。因廉洁而升迁的官吏代不乏人,如汉昭帝、宣帝时期的名相黄霸,起初“以廉称,察补河东均输长,复察廉,为河南太守丞”。有的廉洁之官在死后则得到哀荣,唐代的名臣李因为“性廉慎,不立产业”,死后,唐高宗“举哀光顺门,七日不视朝”,并“赠太尉、扬州大都督,谥贞武。给秘器,陪葬昭陵”。不少帝王也时常以“清廉”对官员进行诫勉,这以康熙的话最具有代表性:“尔等为官,以清廉为第一,为清官甚乐,不但一时百姓感仰,即离任之后,百姓追思建祠以祀,岂非盛事。盖百姓虽愚,而实难欺,官员是、非、贤、不肖,人人有口,不能强之使加毁誉。尔等各宜自勉。”这种“诫勉”,事实上是在强调以“廉”为操守、为官德,鼓励官员 以“廉”来获取从政的声名。 惩贪与倡廉是整饬吏治的两种刚柔兼具的利器,聪明的统治者会将其把持在手中兼而用之,正像《明史·魏观传》赞许朱元璋:“太祖起闾右,稔墨吏为民害,尝以极刑处之。然每旌举贤能,以示劝勉,不专任法也。”惩贪与倡廉的两手兼用,对整肃吏治、规范官僚阶层的政治行为,都会或多或少或久或暂地发挥作用,产生一定的积极效果和影响。但惩贪而贪官不绝、倡廉而清官稀见的历史事实,则使我们看到,在中国的封建专制政体下,官贪政腐这一顽症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根治。其中的症结,除了专制统治难以克服的弊端外,还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司失察、营私舞弊,上行下效、利欲横流、世风败坏等问题紧紧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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